湖北省工傷預防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工傷預防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是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工傷預防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總工會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省財政廳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交通運輸廳 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省應急管理廳 省總工會關於印發《湖北省工傷預防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濟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總工會:
現將《湖北省工傷預防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各地在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省總工會。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北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北省交通運輸廳        湖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湖北省應急管理廳          湖 北 省 總 工 會
2022年12月6日

辦法全文

湖北省工傷預防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工傷預防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工傷預防專家作用,提高工傷預防專業技術服務水平,根據《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範圍內工傷預防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傷預防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經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聘任,負責工傷預防立項評審、宣傳培訓、問題診斷、措施制定、評估驗收等專業技術相關工作,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  按照行業領域,工傷預防專家分為安全生產類、職業健康類、財務管理類、法律法規類、綜合類等類別。根據工傷預防工作實際需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可以研究增設專家類別。
第五條  省和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分別負責同級專家庫的組建和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工傷預防專家的聘任、培訓、公告、調用、建檔、解聘等日常工作。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工傷預防項目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選派專家開展工傷預防專業技術相關工作。
第六條  工傷預防專家資源薄弱的地區,可以依託省級或其他市州工傷預防專家庫建庫。
第七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每3年對工傷預防專家庫進行調整和補充,保證工傷預防專家隊伍數量合理、結構最佳化,適應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確有需要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八條  工傷預防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工傷預防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自願從事專家工作;
(二)熟悉工傷預防和相關行業領域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
(三)具有從事工傷預防工作必備的身體、時間等條件;
(四)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一般應具備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相應行業領域工作5年以上。副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專家偏少的地區,可經同級主管部門推薦具備中級職稱的專家充實工傷預防專家隊伍。
經同級主管部門批准納入相關行業領域專家庫的專家,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工傷預防專家庫。
第九條  專家選聘的程式:
(一)本人申請並填報《工傷預防專家推薦表》(附屬檔案),提供具備專家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實推薦材料,綜合評審專家資格、專業背景、履職能力,提出擬聘專家名單,並在入口網站對擬聘專家人選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三)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確定聘任專家名單;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確定聘任的工傷預防專家發放聘書。
第十條  工傷預防專家實行聘任制,聘期3年,聘任期滿經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可續聘。
第十一條  工傷預防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專家本人或專家所在單位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再擔任專家的;
(三)1年內3次不能接受選派工作任務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出具虛假專家意見的;
(六)利用專家身份為本單位或他人聯繫業務,推銷產品的;
(七)收受技術服務對象、單位或機構財物;
(八)其它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第十二條  工傷預防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專業要求獨立提出專家意見;
(二)根據工作需要,對工傷預防項目實行現場勘查、調閱相關資料、詢問項目實施單位相關情況等;
(三)在與多數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個人意見;
(四)按照有關規定獲得勞務報酬;
(五)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聘用崗位時同等條件下優先;
(六)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工傷預防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根據選派要求,完成本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相關工作;
(二)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和工作標準提出書面專家意見,並對所提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保守有關單位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妥善保管有關材料,不得丟失、損毀或挪作他用;
(四)與服務對象之間存在利益關聯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情形的,主動申請迴避;
(五)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工傷預防專家接受選派承擔以下工作任務:
(一)參與工傷預防政策研究、宣講培訓和課題合作等;
(二)對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提交的工傷預防項目進行評估指導,提出是否需要調整以及調整的意見;
(三)對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提交的工傷預防項目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提出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的立項建議;
(五)參與工傷預防項目推進和跟蹤管理,提出加強項目推進和跟蹤管理實施的有關意見;
(六)對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提出評估驗收結論;
(七)參加工傷預防有關培訓。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評估指導、評審、驗收應當按照“隨機抽取,分類管理”的原則,由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或專家評審會。因專家個人原因臨時變動的,按照抽取專家要求,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相關專家補充。
第十六條  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工傷預防專家可從省或其他市州工傷預防專家庫選派。
第十七條  參與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家,不得作為該工傷預防項目的評估、評審或驗收的專家。不得選派工傷預防專家重複參與同一工傷預防項目的評估、評審和驗收工作。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專家接受選派完成本辦法第十四條有關工作,選派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專家勞務費、異地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交通費、食宿費。專家評審費(稅後)具體標準,參照同級黨政機關評審費中同等級別的評審評審費標準執行,赴異地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交通費、食宿費,參照同級黨政機關差旅費標準據實支付。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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