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3月15日,《遼寧省工傷預防項目及費用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傷預防項目管理,規範工傷預防費使用,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遼寧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項目是指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項目和培訓項目。按照“誰立項、誰負責”原則,工傷預防項目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在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模式下,各市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於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工傷預防聯防聯控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與專家庫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和工傷預防專家庫,是保障工傷預防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工作機制。
第一節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
第四條 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建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成員單位。
第五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工傷預防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按需召開會議,研究確定工傷預防項目重點領域,依法遴選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建立和調整工傷預防專家庫,推動和監督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評估驗收,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要求,做好工傷預防費的預算、決算管理,根據年度預算和省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工傷預防費,對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定期通報各領域工傷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診斷等有關情況;各行業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底前提出各領域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立項意見,組織並全程監管各自領域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督促各領域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工傷預防主體責任,及時整改各類工傷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等隱患問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與中標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簽訂服務協定(契約),對服務協定(契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費用審核、結算等工作。
第六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應建立完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工作機制,實現人員信息、事故信息、職業病信息和工傷保險相關數據信息共享,為工傷預防項目有效實施提供依據。
第七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預防日常工作。
第二節 工傷預防專家庫
第八條 省、市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工傷預防專家庫。專家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推薦的相關專家組成。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調整和補充。工傷預防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相關工作的科級以上行政管理人員,屬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應當從事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無違法違規記錄;
(三)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四)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工傷預防專家負責參與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的提出確定,在工傷預防項目遴選中提出評審意見,在項目確定和評估驗收中提供技術支撐並提出評估意見等。
第三章 工傷預防項目管理
工傷預防項目要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實現減少工傷事故和降低職業病發生率的目標。
第一節 重點領域
第十一條 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確定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各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研究確定本市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如重點領域有調整變化,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於6月底前,各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7月底前確定。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出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建議,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本地區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國家統一實施的工傷預防計畫、工程或項目等涉及的相關行業領域,原則上納入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全省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原則上納入各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
第十三條 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確定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15日內向社會公開,並發布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指南。
第二節 項目確定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發布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指南要求,於每年8月底前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提出擬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實施方案,明確培訓對象、課時、培訓內容、績效目標、預算等內容。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單位應制定實施方案。提供媒體宣傳服務的,應明確播放內容、版面、頻道、欄目、次數、時段、時長、版面、期限、期數等;製作工傷預防宣傳成品的,應明確成品來源、規格、樣式、數量、發放對象等;開展宣傳活動的,應明確活動時間、內容、方式、範圍、參與對象等。開展工傷預防培訓的,應明確培訓對象、培訓人數、培訓場次、培訓方式、培訓時長、培訓內容、師資力量、實訓場地、設備配備等。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項目應明確績效目標。
(一)宣傳項目績效目標為: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宣傳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並在既定目標範圍內宣傳全覆蓋,既定目標對宣傳內容的知曉率不低於85%。
(二)培訓項目績效目標為:按時完成工傷預防培訓項目實施方案中要求的工作內容,用人單位和職工滿意率不低於90%。
根據工傷預防項目實際情況,可以增加其他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期結束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組織工傷預防專家組,對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申報主體是否適格;
(二)申報材料形式要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申報項目類型、服務範圍和對象、覆蓋的行業領域、項目預算、經費使用範圍、績效目標是否符合要求;
(四)不同社會組織申報的項目是否存在重複或雷同;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八條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材料符合審查要求的,專家組出具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意見,否則出具調整和完善申報材料的意見。申報材料需要調整和完善的,項目申報單位根據專家組提出的調整意見,在15日內重新申報材料。重新申報的材料符合審查要求的,專家組出具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意見,否則出具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意見。
第十九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會(專家人數不少於3人且必須為單數,下同),對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工傷預防項目進行評審,評審可採用書面評審、集中評議、公開評審和集中答辯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專家評審會的評審意見和立項建議,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度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
第二十一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備案後,可通過入口網站、媒體等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將確定的工傷預防項目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入下一年度工傷預防費支出計畫。
第二十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及預算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調整變更。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變更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向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詳細說明項目調整或預算變更的原因,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決定是否同意調整或變更。遇有較大調整或變更時,應召開聯席會議研究決定,並按規定調整預算。
第二十四條 列入計畫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三節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不同情形,工傷預防項目由以下組織或單位負責實施或提供服務:
(一)由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參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式,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確定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契約)。
(二)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確定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簽訂協定(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參照政府採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金額低於採購限額標準的,由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具有政府採購合格供應商資格的服務機構中,選定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實施,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契約)。
(四)內容相同、客群一致的宣傳品製作類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相關市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式,從具有政府採購合格供應商資格的服務機構中選定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實施,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契約)。
第二十六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2年以上並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符合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專業培訓相關工作要求;
(五)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承擔工傷預防項目評估驗收的第三方中介機構,除具有以上基本條件外,不能作為該項目服務機構。
第二十七條 服務協定(契約)應當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解除或終止條件等內容。服務協定(契約)應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服務協定(契約)文本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八條 申報工傷預防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參照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要求,負責工傷預防項目實施資料的整理、管理和保存工作。資料保管期限不少於5年。
項目實施資料包括反映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的資料、項目的全部產品和創意等。
第二十九條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需要留存的相關資料如下:
(一)培訓項目實施方案;
(二)相關的培訓資料和專業人員管理資料,如培訓教材或講義、課件、師資管理制度等;
(三)每次現場培訓的日程表、培訓現場影像資料、人員出勤表、考試試卷(紙質或電子)、考試成績等與考核結果相關的資料;
(四)所產生的各類相關費用清單及與費用清單對應的財務票據等資料;
(五)其他應留存的資料。
第三十條 工傷預防宣傳項目需要留存的相關資料如下:
(一)宣傳項目實施方案;
(二)各類宣傳資料(紙質、音頻、視頻等)的樣本、宣傳物品的規格等指標檔案;
(三)宣傳物品和資料發放(播放)方式、發放(播放)平台、發放(播放)記錄、效果反饋等相關資料;
(四)所產生的各類相關費用清單及與費用清單對應的財務票據等資料;
(五)其它應留存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中製作、創作的產品以及相關創意的使用管理,參照著作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任何單位和組織、公民不得用其開展牟利活動。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工傷預防項目下列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一)宣傳方案和(或)培訓方案實施情況;
(二)履行工傷預防服務協定(契約)進度情況;
(三)服務機構內部監督機制建立情況;
(四)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跟蹤檢查的情況。
對工傷預防項目跟蹤次數原則上每年不少於1次。發現問題,應書面告知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節 項目驗收
第三十三條 工傷預防項目驗收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對於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驗收評估。對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適當的方式組織驗收評估,驗收評估報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結束後15日內,由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向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評估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完成情況書面報告;
(二)服務協定(契約)、採購標書;
(三)項目實施過程及其成果的有關書面或者音像資料、貨物交接憑證、第三方機構的證明等;
(四)其他與項目完成情況有關的資料。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接到評估驗收申請後,根據項目內容確定驗收方式,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專家組成驗收組,根據服務協定(契約)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評估驗收報告作為該項目費用結算以及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參與工傷預防項目評估指導、評審、評估驗收的專家,應嚴格遵守獨立評審、保密、迴避和廉潔等有關規定。按照“誰評審、誰負責”原則,對本人的評審評估意見簽名確認,違反規定的,其評審評估意見無效。
第三十八條 驗收工作原則上自接到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書面申請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要邀請相關行業專家進行評審驗收的,最長不超過60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驗收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一)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能夠按照服務協定(契約)的有關約定按期提供合格的貨物或服務的,應驗收合格。
(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驗收為不合格:
1.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未按服務協定(契約)約定的時間、方式等實質性內容履約;
2.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提供的貨物型號或配置不符合服務協定(契約)約定,貨物數量、質量、性能、功能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契約未約定的,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或技術檔案規定執行);
3.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等專業服務類項目未按服務協定(契約)約定完成,其適用性、合理性、專業性等情況出現重大偏差;
4.其他違反服務協定(契約)約定的情形。
第四十條 對驗收不合格項目,如仍有實施必要的,可以要求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實施整改,整改完成後重新組織驗收。對失去時效性或者確無整改必要的項目,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扣減部分乃至全部契約款。產生爭議的,依據服務協定(契約)約定的渠道解決。
第四章 工傷預防費管理
第四十一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 工傷預防費用於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主要用於對用人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開展的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知識和相關政策宣傳活動,包括媒體宣傳、公益廣告、知識競賽、宣傳品製作或購買、工傷預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主要用於對用人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進行工傷預防知識、政策、技能、案例培訓和相關資料製作、購買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預防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三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前提下,全省工傷預防費預算額度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各市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上年度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結餘情況,按不超過上年度本地區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2%加上省級確定的調劑額度,確定工傷預防費預算額度。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全省工傷預防工作情況和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結合各市上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下一年度擬實施省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指派項目以及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經辦業務等情況,確定各市下一年度工傷預防費調劑額度,總調劑額度不超過全省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1%。
第四十五條 對於列入年度預算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定(契約)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項目總價30%-70%的預付款。
第四十六條 項目評估驗收“合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服務協定(契約)、項目驗收報告和相關票據憑證等支付餘款。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經驗收“整改合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支付餘款。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餘款,並按照服務協定(契約)約定要求工傷預防項目服務單位退回預付款。具體操作辦法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無法完成的工傷預防項目,經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終止的,在評估機構評估驗收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評估驗收報告對工傷預防費用進行清算,結餘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回。
第四十八條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工傷預防項目遴選、評估驗收專家勞務費、異地評估往返的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等實際發生費用,或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評估、專項資金審計產生的評估驗收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三方評估機構按照不超過評估項目金額的2%支付費用,專家按照不超過800元/日的標準支付費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行業協會和大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一)工傷預防項目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相關條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遵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四)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實施項目的服務內容是否符合服務協定(契約)規定,是否達到績效目標;
(五)工傷預防項目費用支出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六)工傷預防項目費用支付和結算是否符合規定;
(七)是否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實施完成項目的資料逐一整理歸檔,實現可查詢、可追溯的全過程痕跡管理。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於每年12月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本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十一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組織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項目進展情況,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和評估驗收工作:
(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契約規定;
(二)負責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的;
(三)兩年內負責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中,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評估驗收為“整改合格”的。
第五十二條 工傷預防費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挪用工傷預防費用。對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的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