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由山東省人社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衛計委、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於2018年2月1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人社廳、山東省財政廳等
  • 印發時間:2018年2月1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 法 的 通 知
魯人社規〔2018〕3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更好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和省安監局制定了《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根據《實施辦法》要求,圍繞本地區工傷預防工作目標,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工作機制,細化政策措施,制定實施方案,做好政策宣傳,強化預防費使用監管,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於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設區的市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於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儲備金留存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使用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設區的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設區的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5%。
第三條工傷預防工作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同級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應每年定期通報工傷認定、職業病報告情況和生產安全事故等信息。
第五條工傷預防工作應堅持政府主導,專業運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規範管理,用費安全的原則,建立科學、規範的工傷預防工作模式。
第六條工傷預防費用於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主要用於工傷保險政策、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知識等宣傳;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主要用於參保職工及相關管理人員工傷事故預防知識、技能、案例和相關政策等培訓。
第七條工傷預防費實行預算管理。設區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根據產業結構、重點行業、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確定本地區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本地區工傷預防重點領域,於每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前提出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向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第十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開展工傷預防項目申報後,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承訓能力進行評估。具體評估標準和辦法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承擔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工傷預防項目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定。
參照政府採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於採購限額標準的,可協定確定服務機構。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二年以上並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
(四)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項目申報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等部門統籌考慮確定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年度工傷預防實施項目。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以及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確定。
年度工傷預防實施項目應當包括項目名稱、工作目標、經費計畫、組織方式、完成時限等內容。
列入計畫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一年,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或大中型企業直接組織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組織實施的,應當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式,選擇確定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並與其簽訂服務契約。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由確定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應當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包括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審核與控制、違約責任、爭議處理、解除或終止條件等。
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應報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和承擔工傷預防項目的服務機構應嚴格履行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義務,建立培訓檔案,完善財務制度,嚴格費用支出,實現項目的專業化運作,提高項目實施質量和水平。
第十七條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和承擔工傷預防項目的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企業培訓需求和安全生產狀況,結合企業的工傷事故發生等情況,科學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確保項目實施效果。
第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項目的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約定,加強對項目實施的日常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對預防項目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促進預防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第十九條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設區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約定,支付30%-70%的預付款。
第二十條項目完成後,項目實施機構應及時向項目提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實施情況報告,包括項目目標、契約簽訂、項目履行、費用支付、取得效果等。
第二十一條對於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直接實施的項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驗收報告;對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適當方式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將工傷預防培訓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對培訓項目的評估驗收,應隨機抽查參訓人員。發現培訓內容、課時與培訓方案不符或弄虛作假的,按規定扣減項目費用。評估驗收報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發票及培訓人員名單,作為工傷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原始單據。
評估驗收合格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餘款。
第二十三條評估驗收報告作為開展下一年度項目重要依據。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傷預防相關部門,制定工傷預防效果評估標準,研究建立工傷預防績效評估體系。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工傷預防費應根據年度預算,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安排支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擴大支出項目,虛報、冒領和套取工傷預防費。
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工傷預防費使用的監督。對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的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契約規定、服務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會同財政、衛生計生和安全監管等行政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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