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為更好地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發生率,規範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及本市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及實施細則(附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本市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於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用於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的宣傳、培訓項目的支出,優先用於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本市參保單位和參保職工。
  第四條 本市建立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本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完善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分析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和工傷預防工作形勢,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開展工傷預防項目的審核;指導項目實施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工傷預防工作;開展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專項檢查。
  聯席會議遵循“廣泛徵求意見、集體會商研究、依法依規決策”的原則開展工作。聯席會議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組成。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定期分析並相互通報工作場所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和安全事故情況,為工傷預防項目有效實施提供依據。成員單位具體職責由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第五條 在保證本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和儲備金留存充足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第六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會同本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適時通過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入口網站告知社會。
  第八條 本市統籌區域內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本市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
  第九條 聯席會議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本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度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統籌項目的輕重緩急,適時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並通過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列入計畫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條 納入年度計畫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組織實施。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可直接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直接實施的,應當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並與其簽訂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協定和服務契約管理辦法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另行規定。服務協定、服務契約應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型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聯席會議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參照政府採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於採購限額標準的,可協定確定服務機構。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在本市註冊登記並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二年以上並具有良好市場信譽;具備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有必要的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符合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程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服務協定或者服務契約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30%—70%預付款。
  對於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
  對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適當方式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承擔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第三方機構不得作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
  評估驗收報告作為開展下一年度項目的重要依據。
  評估驗收合格後,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餘款;具體程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直接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應嚴格履行服務協定,保證項目人員的穩定和項目實施條件的落實,依照規定使用項目經費,實現項目目標。項目原則上不得分包、轉包,不得將資金以撥代支轉移至其他單位留存或挪作他用。
  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項目的,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需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發揮項目總體推進、溝通協調和監督管理的作用,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保證項目有效進行。
  第十四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應定期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項目實施進展與費用使用情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費按本辦法規定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對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協定(契約)規定、服務質量不高的、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根據職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效果,提高工傷保險基金使用效率,規範本市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工作,根據《關於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北京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按照“審慎穩妥,突出重點,科學規範,注重實效”的原則逐步推進。
  第三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範圍:
  (一)工傷預防宣傳費:主要用於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及社會公眾開展工傷保險政策、安全生產、工傷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宣傳工作,通過製作宣傳海報、手冊、宣傳片、公益廣告等宣傳品,利用社區街道、用人單位或傳統媒體、新媒體進行宣傳。
  (二)工傷預防培訓費:主要用於對本市參保單位及職工開展工傷保險政策、安全生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等培訓教育。
  第四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具體預算編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通過市工傷預防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根據本市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結合工傷保險、工傷事故預防和職業病防治等工作任務和目標,確定本市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發布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及項目申報公告,明確申報條件、程式、材料等申報要求。
  第六條 在本市參保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可以根據本市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域領及申報要求,結合工傷預防工作實際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報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時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績效目標,提供項目費用測算依據,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收到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後,可聘請相關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預算評審,評審費用納入部門預算。評審完成後將相關資料匯總提交聯席會議討論。聯席會議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本市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和工傷預防需求,統籌項目的輕重緩急,確定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並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
  列入計畫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納入年度計畫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並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服務協定簽訂後3日內,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服務協定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工傷預防服務協定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宣傳或培訓項目的實施方案、績效目標、費用測算依據等實際情況制定,重點細化服務內容和標準、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協定期限、評估驗收和違約責任等。
  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項目的單位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保證項目有效進行。
  第九條 提出項目的單位委託第三方機構具體實施項目的,應參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並與其簽訂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契約簽訂後3日內,提出項目的單位將服務契約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工傷預防項目費用低於採購限額標準的,提出項目的單位可以從具有政府採購合格供應商資格的機構中,選定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
  按照“誰委託、誰監管”的原則,提出項目的單位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履行契約。
  第十條 選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在本市註冊登記並具備相應條件,且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二年以上並具有良好市場信譽;具備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有必要的硬體設施和技術手段;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在符合工傷保險基金管理有關規定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程式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服務協定或契約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30%—70%預付款。
  第十二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保證項目實施效果,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效率。
  第十三條 工傷預防培訓項目的實施應當採用面授方式,培訓過程全程視頻錄像。實施單位應建立內部監督機制,做好檔案管理。項目費用標準參照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完成後,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項目委託方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
  (二)項目實施及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書面報告;
  (三)項目實施過程及其成果的有關書面或者音像材料、貨物交接憑證等;
  (四)根據服務協定(契約)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條 工傷預防項目的評估驗收,分為以下兩種方式:
  (一)直接實施的項目,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專家根據服務協定,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聘請專家進行驗收的,專家人數應不少於3人且必須為單數。評估驗收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二)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項目,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根據服務契約,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評估驗收報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評估驗收產生的費用由委託單位承擔。承擔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第三方機構不得作為該項目的評估驗收機構。
  第十六條 承擔項目評估驗收工作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日制本科(含)以上學歷或具有相關專業中級(含)以上職稱,從事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等相關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身體健康,願意並能積極參加工傷預防及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能夠按照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完成項目並達到預期效果的,應驗收合格。
  評估驗收合格後,提出項目的單位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項目驗收報告和相關票據憑證等,委託第三方實施的項目還需要提交服務契約,市社保經辦機構按照服務協定付款。具體程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及相關規定執行。
  驗收不合格的預防項目,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服務協定扣減部分或全部費用。
  第十八條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型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聯席會議討論確定,並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工傷預防服務機構違反規定或協定(契約)的約定、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存在欺詐、騙取等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9〕15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的工作要求,進一步規範本市工傷預防費的使用管理,更好地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了《北京市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北京市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北京市應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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