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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人社發〔2023〕71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一、為更好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範工傷預防費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關於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62號),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指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於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工傷預防費用於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主要用於開展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知識和相關政策宣傳活動,包括媒體宣傳、公益廣告、知識競賽、宣傳品製作或購買、工傷預防安全展示等。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主要用於工傷事故、職業病預防知識、政策、技能、案例培訓和相關資料製作、購買以及開展培訓必要的前期調查人工費等。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三、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堅持科學規範、審慎穩妥、注重實效的原則。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各地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合理使用工傷預防費,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總工會等部門成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制度,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工傷預防工作。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的職責是研究確定工傷預防重點領域、遴選確定工傷預防項目、審議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等工作,確保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依法合規。
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近一年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及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傷害類別等情況,運用工傷保險數據分析,統籌提出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的建議,經工傷預防聯席會議確定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於每年5月底前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
六、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及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本地區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於每年6月底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由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牽頭申報,鼓勵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帶動本行業中小微企業共同申報實施工傷預防項目。
七、申報單位申報工傷預防項目時,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的實施方式和實施周期,提供項目費用測算依據,設定具體績效目標,並提交相關材料。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周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項目實施周期超過1年的,應當列明項目各年度的費用預算和績效目標。
八、建立工傷預防專家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推薦的相關專家組成。專家負責在工傷預防項目遴選中提出評審意見、在項目評估驗收中提供技術支撐並提出評估意見等。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工傷預防諮詢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傷預防、職業衛生、安全生產、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相關工作5年及以上;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無從業領域違法違規記錄;
(三)開展工傷預防工作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九、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會(三人及以上的單數,其中一人須為財務管理人員),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工作重點,按照輕重緩急原則,綜合考慮項目的針對性、可行性、方案完整性、費用測算和績效目標設定的合理性等情況,對參加遴選的工傷預防項目提出評審意見。專家評審會可採用書面評審、集中評議、公開評審和集中答辯等方式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會的評審意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於每年8月底前研究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計畫,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示確定後書面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十、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地區工傷預防項目編制工傷預防費支出計畫,於9月底前將工傷預防項目計畫上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省人力社保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審核意見,結合全省基金收支情況,確定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和經費預算,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入下一年度工傷預防項目基金支出預算。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於每年預算批准後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發布擬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
十一、列入預算的工傷預防項目,按照“誰申報、誰負責”的原則,可直接實施、委託實施。
(一)直接實施。具備項目直接實施條件的工傷預防項目,由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組織實施,並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定,約定服務內容、權利和義務等事項。
(二)委託實施。不具備項目直接實施條件的工傷預防項目,由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參照政府採購法、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式,選擇和委託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及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予以實施,由委託方(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申報項目的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申報項目的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參照政府採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於採購限額標準的,經申報項目的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研究後,可協定確定服務機構。
十二、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兩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
(二)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技術人員、硬體設備、信息技術等服務保障條件;
(三)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十三、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各有關單位應共同推進項目順利實施並加強全流程監管:
工傷預防項目申報單位應及時跟進項目實施的進展情況,確保項目按照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有效開展。
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契約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活動,提供高質量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過程開展監督檢查,監督指導項目按照相關規定以及服務協定或服務契約的約定實施。
十四、工傷預防項目實行績效管理,堅持獎優罰劣,在項目實施中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完成。績效管理的主要指標是:項目實施完結後跟蹤回訪3個月以上,企業高發、頻發工傷事故應得到明顯控制,工傷事故發生率應較項目實施前一年下降10%以上且無因安全生產原因導致的工亡等重大工傷事故發生。
十五、工傷預防項目完成後15日內,實施項目的社會組織或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項目驗收申請,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傷預防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自評報告;
(三)宣傳培訓通知、邀請授課函件或者有關批件、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表;
(四)招投標材料、影像、原始明細單據和電子結算單憑證、培訓教材和課件;
(五)其它需要的材料。
十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會同申報單位及時組織評估機構或從工傷預防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實施周期超過1年的,在項目中期應對項目開展情況進行評估並形成項目中期評估報告。
十七、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工傷預防服務機構不得作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依法依規開展評估驗收,客觀如實反映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
十八、評估驗收採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等方式,對照實施內容及績效目標進行綜合評價。評估驗收報告應包括項目實施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評估驗收結論等內容。評估驗收結論作為工傷預防項目費用結算的重要依據。
十九、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定或者服務契約的約定,向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社會組織或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支付費用總額30-70%的預付款。項目完成並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餘款;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驗收合格後方可支付餘款。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按照項目服務協定(契約)相關條款執行。
二十、申報工傷預防項目的單位參照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的要求,負責工傷預防項目實施資料的檔案管理工作。項目實施資料包括反映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的資料、項目的全部產品和創意等。資料保管期限不少於5年。
二十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協調配合,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所轄範圍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二十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三、工傷預防服務機構自簽訂服務協定(契約)之日起,定期向協定(契約)單位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自覺接受協定(契約)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在項目實施前應當在其所實施項目的單位、現場對工傷預防項目信息進行公示。
二十四、工傷預防諮詢專家應簽訂評審評估承諾書,對本人的評審評估意見負責,在工作過程中嚴格遵守獨立、保密、迴避和廉潔的規定。專家違反規定的,其評審評估意見無效並取消其工傷預防諮詢專家資格。
二十五、工傷預防費專款專用,嚴禁用於規定支出項目以外的其他用途。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工傷預防費使用情況的核查。各相關部門應依法履責,對於違規使用工傷預防費、欺詐欺取工傷保險基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二十六、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七、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工傷預防作為建立健全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和工傷康復“三位一體”工傷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是保障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減少經濟損失、促進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關鍵手段。深化工傷預防,分散職工工傷風險、提高職業安全健康水平,需要以科學有效的工傷預防費投入實現更廣人群和更高水平的勞動權益保障。建立健全與省級統籌相適應的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制度體系、構建科學高效的項目化工傷預防勢在必行。
二、主要政策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
2.《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4號);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
4.《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關於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7號);
5.《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工傷保險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3〕62號)。
三、關鍵字解釋
工傷預防費是指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於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四、主要原則和內容
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規定。嚴格按照國家及我省相關規定並結合工作實際,完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方式,細化項目管理工作流程,確保符合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管理規定。二是加大監管力度。進一步降低工傷預防費使用風險,明確各有關單位責任,提出工傷預防項目實施的監管要求等,加大項目實施的監管力度,確保工傷保險基金的安全和規範使用。三是借鑑先進經驗。學習借鑑了兄弟省市及開展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地市的經驗及做法,提高我省工傷預防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共27條,圍繞工傷預防費使用的全流程管理,主要解決以下方面問題:
(一)明確工傷預防費使用原則和範圍。工傷預防費用於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和培訓項目。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堅持科學規範、審慎穩妥、注重實效的原則。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各地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合理使用工傷預防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
(二)明確工作機制及相關機構人員準入條件。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總工會按照各自職責通過工傷預防聯席會議,共同做好工傷預防費使用的監管工作,確保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依法合規。辦法還對工傷預防專家庫的組建及工傷預防服務機構的準入條件作出了規定。
(三)明確工傷預防項目的申報程式。行業協會、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於每年6月底前向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申報時應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明確項目的實施方式和實施周期,提供項目費用測算依據,設定具體績效目標,並提交相關材料。
(四)明確工傷預防項目的遴選確定程式。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申報的工傷預防項目後,應當提請工傷預防聯席會議通過專家評審會綜合考慮項目的針對性、可行性、方案完整性、費用測算和績效目標設定是否合理等情況,結合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從申報的項目中擇優遴選,統籌確定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並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五)明確工傷預防項目的實施程式。直接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自行組織實施。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參照政府採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工傷預防項目實施過程中,工傷預防申報單位、服務機構、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共同推進項目順利實施並加強全流程監管。
(六)明確工傷預防項目的驗收程式。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完結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會同申報單位組織第三方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實施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實施周期超過1年的,應當在項目中期對項目開展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驗收採取現場檢查和查閱資料等方式,對照實施內容及績效目標進行綜合評價。評估驗收結論作為費用結算和下年度工傷預防項目確定的重要依據。
(七)明確工傷預防項目的費用結算程式。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定或者服務契約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服務機構支付費用總額30-70%的預付款。項目完成並經評估驗收合格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餘款;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驗收合格後方可支付餘款。
(八)明確各方監督規則及其責任。辦法對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工傷預防諮詢專家在工傷預防費使用及工傷預防項目管理方面的責任和罰則作出了規定,積極構建全方位、多維度、共監管的制度機制,切實落實監督責任。
五、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工傷預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對工傷預防費使用及工傷預防項目全流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