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2022年2月,山西省人社廳、財政廳、衛健委、應急廳聯合印發的《山西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工傷預防實行項目管理,即“先立項、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印發時間:2022年2月
具體內容
工傷預防費是指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於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培訓工作的費用。為了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好的作用,《實施辦法》明確了工傷預防宣傳費和培訓費原則上按當年提取工傷預防費的30%和70%比例支出。
同時,為貫徹落實山西省工傷預防五年行動計畫(2021—2025年)實施方案,鼓勵省本級和各市結合當地產業結構特點和安全生產形勢,依託大中型企業分別建立一個工傷預防警示教育基地。《實施辦法》明確,對符合基地建設要求的,可根據基地建設情況從工傷預防費中給予一定補貼。
工傷預防費的提取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全省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考慮到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實施辦法》明確,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同意,工傷預防費的提取比例可提高1%—2%。
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原則上由大中型企業或行業協會申報,同時為避免面向社會和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出現空白,《實施辦法》明確,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省本級和各市可直接擬定面向社會和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按程式備案後實施,其單個項目費用應控制在10萬元以內。
納入年度計畫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大中型企業或行業協會直接實施或委託第三方實施,其中委託實施的項目應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主要程式,確定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實施辦法》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即:50萬元(含)以上的工傷預防項目,採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確定服務機構;10萬元(含)至50萬元的工傷預防項目,採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選擇確定服務機構;10萬元以下的工傷預防項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單一來源磋商的方式確定服務機構。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協定約定,應向協定簽訂單位(機構)分期支付項目費用。項目實施前預付費用總額的30%,項目實施中可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再支付費用總額的30%—40%。項目實施完結且評估驗收合格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憑評估驗收報告支付餘款;項目評估驗收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直至評估驗收合格後方可支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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