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0年12月23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1990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0.12.23 實施時間 1990.12.23 第一條 為了使批准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工作規範化、程式化,保證法規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
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地方性法規的程式 第七章 地方性法規的公布、備案和解釋 第八章 長三角區域協同立法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是由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1993年8月26日通過的地方法規。中文名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發布單位 81001 發布日期 1993-08-31 生效日期 1993-08-31 ...
南京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擬訂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制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若干規定地方性法規的草擬 編輯 語音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需要制定實施細則、施行辦法的,由省...
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是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條例。通過時間 (1988年4月27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0月17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7...
第二條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地方性法規...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批准,請予公布施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28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決定 (2018年1月...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7月29日 2023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 會議修訂。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0年7月28日 江蘇省發展規劃條例 (2010年7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發展規劃管理,規範發展規劃編制活動,保障發展規劃實施,發揮發展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根據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8年3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21年5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 (1993年9月9日蘇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0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地方性法規的規劃編制和起草 第三章 地方性法規議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地方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地方性法規,...
第二條 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在本市施行的條例、規定、辦法和實施細則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
第一條 為了規範制定地方性法規活動,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江蘇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地方...
《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是由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5月20日制定通過的條例規定。發布信息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江蘇省專利促進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5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
(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2、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3、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4、...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次會議還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了修改,規定了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會有權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省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制定。1986年...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於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有序行使職權,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
江蘇省價格條例 (2016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1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第三章 政府的定價行為 第四章 ...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2、審查和批准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範圍; (四)其他準備事項。 第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省人民代表...
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2008年9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信息 江蘇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 (2008年9月28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修正 ...
第四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旅遊度假區等其他類型的園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2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28日 對《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關於政務服務 對政務服務事項跨區域通辦作了具體規定 《條例》在《江蘇省促進政務服務便利化條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與營商環境關係緊密的政府服務提出更為具體和更有針對性的要求。《條例》對政務服務事項跨區域通辦作了具體規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2號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28日 對《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由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1993年11月1日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法律法規在我省的貫徹執行,依照憲法第九十九條、地方組織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並總結近幾年的實踐...
規定發布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23 號 《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已於2018年12月23日經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長:吳政隆 2018年12月27日 規定全文 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式規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23 號)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規章制定程式,保證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