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樅陽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是樅陽縣政府發布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樅陽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樅陽縣政府
樅陽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社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和《印發〈關於建立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務平台的指導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救助對象
(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對象。
(三)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縣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救助病種
(一)對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對象不設病種限制。
(二)對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實施醫療救助,必須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種是:惡性腫瘤、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腦中風、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壞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術或介入手術治療的心臟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愛滋病、晚期血吸蟲病。
三、救助辦法
(一)資助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保)。
(二)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視情實施醫前、醫中或醫後救助。
(三)對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給予小額門診醫療救助。
四、救助標準
城鄉醫療救助分別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資助農村五保對象參加新農合,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資金。
(二)資助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參加醫保,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保資金;對城市低保對象中大病重殘人員按略低於 “三無”人員補助標準,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參保資金。
(三)對農村五保對象、農村低保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時一律不設起付線。
(四)農村五保對象和城市低保對象中“三無”人員住院治療,統籌範圍內費用經新農合(醫保)報銷後,救助資金按剩餘部分(不含自費費用)的80%支付,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額10000元。新農合或醫保不報銷的自費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五)城鄉低保對象住院治療,統籌範圍內費用經新農合(醫保)報銷後,救助資金按剩餘部分(不含自費費用)20%支付,單次最高救助金額3000元。如一年內兩次以上住院,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額6000元。新農合或醫保不報銷的自費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六)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醫療費用在獲得醫保或新農合基金補償後,年度內個人自付費用仍然超過5萬元的,可視情給予一次性醫療救助,最高救助金額3000元。
(七)農村五保對象門診費,在新農合原個人帳戶的基礎上增加到150元。城市低保對象中“三無”人員門診費,發充值150元IC卡。
五、救助程式
(一)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本縣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
1、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應向接診醫院提供以下證件:身份證、農村五保供養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醫保證、新農合證等有關證件。
2、接診醫院根據救助對象提供的相關證件,核准信息後,在新農合、醫保報銷的基礎上,在“一站式”結算平台按城鄉醫療救助標準辦理醫療救助,並由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醫療救助資金,救助對象只需繳納相應的自付部分。
3、各定點醫療機構在下季度1-5日攜帶醫療救助結算相關材料到縣民政局結算醫療救助墊付資金。縣民政局審核後編制醫療救助發放花名冊一式三份(民政、財政、醫療機構)提交縣財政局審核,縣財政局審核後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到各定點醫療機構。在結算時需提供下列資料:患者本人身份證複印件、救助類別證件複印件或相關證明;新農合或醫保結算單原件;由患者本人簽字和醫院蓋章的城鄉醫療救助結算單原件;城鄉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列印出的城鄉醫療救助醫院墊付明細表;出院小結。
(二)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縣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採取以下方法申請醫療救助。即醫療救助對象持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開發區社會事務局)民政辦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本年度的住院病歷、住院醫療費發票、出院小結和新農合(醫保)核准報銷清單原件;鄉鎮(開發區社會事務局)民政辦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核准後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接到申報材料後,在5個工作日內按救助標準完成審批;縣財政局接到縣民政局的審批表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救助資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機構,通過財政涉農資金“一卡通”發放到戶。如遇突發性大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三)年終一次性救助。年終根據救助資金結餘情況,以手工操作的方法,視情開展二次救助,但每人每年救助總和不超過6000元。
六、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救助資金主要來自:省財政廳、民政廳下撥的專項資金、縣財政配套資金、福彩公益金按比例劃入、社會捐助等。其中:縣財政配套資金按上年度省下撥資金的10%列入預算,福彩公益金按當年總量的30%劃入。
(二)救助資金的管理。縣財政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當年結餘資金不得超過年救助資金總量10%。
七、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由民政部門主管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實現不同醫療保障制度間人員信息、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務水平,方便困難民眾,共同抓好落實。
(二)縣財政部門負責會同縣民政部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並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專款專用;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並列入預算,保障醫療救助工作正常開展。
(三)衛生部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農合以及與“一站式”管理服務銜接等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倡導和鼓勵醫療機構對困難民眾開展醫療優惠減免活動。
(四)人社部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五)各鄉鎮應及時將救助對象的調整、減員情況上報縣民政局審批、備案,並錄入“一站式”結算服務系統。
八、幾點要求
(一)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或延誤救助時限造成嚴重後果者,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縣民政部門必須如數追回,並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四)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慈善援助。
(五)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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