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安慶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安慶市政府同意,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14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4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醫療救助制度,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促進共同富裕,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舉措的通知》(皖政辦〔2022〕6號)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會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民眾,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受的符合規定的自付醫療費用給予救助。同時對符合資助條件的困難民眾參加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資助。
第三條 醫療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托住底線。綜合考慮救助對象各種因素,合理制定救助標準,救助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統籌銜接。醫療救助與各類醫療保險銜接,實行城鄉統籌;
(三)公開公正。公開救助政策、工作程式、救助對象及實施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確保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最佳化救助流程,簡化結算程式,加快信息化建設,及時開展有效救助。
第四條 組織實施:
(一)醫療救助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醫保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運行機制,實行屬地管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醫保部門主管並組織實施,相關部門配合。
(二)市級醫保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的醫療救助政策並組織實施。縣(市、區)人民政府醫保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工作,包括:貫徹落實省、市醫療救助政策並制定相關實施細則,醫療救助業務的審核、審批,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三)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以及雖不符合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救助對象的認定。
(四)鄉村振興部門負責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和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範圍的人口)等救助對象的認定。
(五)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加強醫療服務管理,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範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民眾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比例。
(六)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醫保部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並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要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的受理、審核、上報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配合做好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第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包括:
(一)特困人員;
(二)低保對象;
(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四)返貧致貧人口;
(五)防止返貧監測對象;
(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七)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保期間的費用。
第七條 醫療救助主要內容包括:
(一)分類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困難民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實現及時參保、應保盡保,享受統一的基本醫保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參保個人繳費給予分類資助。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給予80%-90%定額資助,剩餘費用由個人按規定繳納。過渡期內,對返貧致貧人口給予70%-80%定額資助,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給予50%定額資助,剩餘費用由個人按規定繳納。具體資助標準由醫保、財政、稅務等部門在每年參保繳費時確定。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進入保障年度後新認定為救助對象的不再追補資助。
(二)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按照“先保險後救助”原則,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一個年度內,在參保地定點醫療機構或按規定轉診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門診費用。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範圍有效銜接。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除國家和省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縣(市、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
(三)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慢特病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
1.特困人員取消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為90%,年度救助限額5萬元;
2.低保對象取消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為75%,年度救助限額5萬元;
3.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為1500元,救助比例為70%,年度救助限額5萬元;
4.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起付標準為3000元,救助比例為60%,年度救助限額5萬元;
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3000元,救助比例為60%,年度救助限額5萬元;
6.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20000元,救助比例為50%,年度救助限額3萬元。
(四)科學確定傾斜救助標準。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經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設定年度傾斜救助起付標準為10000元,傾斜救助比例為50%,傾斜年度救助限額為20000元。
基本救助和傾斜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可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全市醫療救助基金運行情況適宜適度調整,防止泛福利化傾向。
(五)暢通依申請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按照戶申請、村(社區)評議、鄉鎮(街道)審核、縣級醫保與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聯合確定的程式,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相應救助。年度內動態新增加的救助對象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可依申請追溯給予相應救助。
第八條 對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單病種定額付費無法區分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的,政策範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含大病保險)報銷後剩餘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確定。
第九條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參加居民醫保的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救助,按《安徽省醫保局關於印發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按病種分組付費病種及醫保支付標準(第一批)的通知》(皖醫保發〔2019〕41號)確定的醫療救助標準實施救助。如有新調整按新調整檔案執行。
第十條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符合規定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住院醫療費用按先醫療救助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的順序辦理。
第十一條 對需要急救但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身份不明的急重危傷病患者,醫療機構按照“先救治後結算”的原則實行應急救助,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解決。
第十二條 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負責認定救助對象,鄉
村振興部門認定的救助對象統一交由民政部門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類標識確認後,及時向醫保部門推送,醫保部門根據救助對象身份分類落實資助參保、醫療救助待遇。申請救助對象應當配合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人民政府醫保、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以及醫療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救助對象到開展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對象只支付自負部分。醫保部門要按時與各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四條 醫保、民政、鄉村振興、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實行信息共享,實現信息管理平台互聯互通,共同做好睏難人群醫療救助工作。
第十五條 規範醫療救助台賬,建立信息準確、數據完整的救助名冊。加強救助檔案管理,要在紙質檔案基礎上,建立完善電子檔案,確保個人救助檔案中醫療費用憑證、出院小結等相關資料齊全。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財政部門要根據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
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醫療救助資金當年未用完的,結轉下年度滾存使用。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對象應按其參加的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主動向辦理報銷的機構提供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有關憑證材料。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達到出院條件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的,自收到醫療機構的出院通知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負擔。醫療機構應將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送醫療救助對象戶籍所在醫保部門,由醫保部門配合醫療機構對醫療救助對象進行勸離;醫療救助對象拒不接受的,醫保部門暫停其醫療救助。
第二十條 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醫療救助資金不予結算;對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情節嚴重的,取消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或延誤救助時限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醫保部門停止其醫療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要加強醫療救助與社會力量參
與的銜接機制建設,落實國家有關財稅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規定,支持、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物資等形式參與醫療救助特別是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整合醫療救助和慈善資源,積極探索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將醫療救助項目和具體服務推介給社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慶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宜政辦秘〔2016〕104號)同時廢止。國家和省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1月2日,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安慶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宜政辦秘〔2016〕104號),2021年12月8日,市醫保局等7部門印發《安慶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辦法》(宜醫保發〔2021〕16號),自2022年1月1日起與宜政辦秘〔2016〕104號檔案同時實行,醫療救助標準按照就高原則執行宜醫保發〔2021〕16號檔案。2022年4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舉措》(皖政辦〔2022〕6號),為貫徹落實該檔案精神,按照保持政策連續性、穩定性以及做好與上級檔案銜接為原則,對宜政辦秘〔2016〕104號檔案進行修改,重新起草《安慶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重新起草的《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舉措》(皖政辦〔2022〕6號),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的重要舉措。市醫保局按照貫徹落實《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舉措》並結合現行相關政策實施情況為原則對宜政辦秘〔2016〕104號檔案進行修訂,形成《實施辦法》。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修訂工作由市醫保局牽頭起草,與市財政局、市民政局等相關單位共同研究,徵求了縣(市、區)意見,並根據收集到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6月15日-7月15日在局官方網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同時委託第三方開展政策調整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等級為低風險,並建議儘快實施。檔案通過合法合規和重大事項審查,並於2022年10月9日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11月14日正式印發《安慶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宜政辦發〔2022〕5號)。
四、工作目標
《實施辦法》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通過明確救助對象範圍、實行分類資助參保、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統籌完善傾斜救助措施、暢通依申請救助渠道,進一步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作用,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
五、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28條,主要包括:
一是明確醫療救助部門職責。調整牽頭部門:醫療救助工作牽頭部門由民政修改為醫保,市級醫保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縣(市、區)醫保部門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具體工作。對各部門職責進行明確: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負責認定救助對象,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救助對象統一交由民政部門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類標識確認後,及時向醫保部門推送;醫保部門根據救助對象身份分類落實資助參保、醫療救助待遇;衛健部門負責醫療行為規範;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資金。
二是明確醫療救助適用對象。醫療救助適用對象為: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雖不符合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脫貧不穩定和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範圍的人口)。
三是明確醫療救助保障標準。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基本救助和傾斜救助政策繼續按照現行救助政策執行,保持政策穩定性和持續性。與現行救助政策相比,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由2萬元調整至3000元,救助比例由50%調整至60%,年度救助限額由3萬元調整至5萬元。對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保期間的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有利於增強困難民眾參加基本醫保意識,增強困難民眾防風險意識。
六、創新做法
明確身份認定前救助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相應救助。年度內動態新增加的救助對象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可依申請追溯給予相應救助。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追溯救助有利於進一步減輕困難人群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財政部門根據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足額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
醫保、民政、鄉村振興、財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實行信息共享,實現信息管理平台互聯互通,共同做好睏難人群醫療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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