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蚌埠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已經蚌埠市政府同意,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24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蚌埠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4日
  • 發布單位: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舉措的通知》(皖政辦〔2022〕6號)精神,實事求是確定困難民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簡稱三重製度)綜合保障,防範因病致貧返貧,促進共同富裕,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一、科學確定救助對象範圍
(一)分類確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適用於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包括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牽頭單位:市鄉村振興局)以及雖不符合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或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等。(牽頭單位:市民政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由認定部門根據職責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牽頭單位:各縣、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市經開區管委會,下同)〕
(二)明確因病致貧認定條件。將《蚌埠市低收入人口認定及救助幫扶暫行辦法》(蚌民〔2021〕246號)規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因病導致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出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戶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減認定的因病剛性支出後低於戶籍所在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戶籍所在地相關規定的人員,納入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管理。具體認定條件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醫療保障、鄉村振興等相關部門確定。(牽頭單位:市民政局)
(三)及時監測識別困難民眾。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等,參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設定監測標準;對穩定脫貧人口、普通參保人員等,參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設定監測標準。醫保部門及時將達到監測標準的人員信息推送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符合條件的納入醫療救助或其它社會救助範圍。(牽頭單位:市醫保局)
二、發揮醫療保險主體保障功能
(四)分類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困難民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實現及時參保、應保盡保,享受統一的基本醫保待遇。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參保個人繳費給予分類資助。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給予80%—90%定額資助,剩餘費用由個人按規定繳納,具體資助標準按蚌埠市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規定執行。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進入保障年度後新認定為救助對象的不再追補資助。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參保個人繳費資助、三重製度保障政策,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牽頭單位:市醫保局)
(五)增強大病保險補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險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實行傾斜支付,較普通參保人員起付標準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封頂線。(牽頭單位:市醫保局)
三、完善分類救助托底保障作用
(六)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按照“先保險後救助”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一個年度內,在蚌埠市定點醫療機構或按規定轉診轉院備案後異地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門診費用。按規定轉診轉院備案的救助對象,執行蚌埠市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轉院備案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範圍有效銜接。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基本醫療需求,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縣、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牽頭單位:市醫保局)
(七)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取消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分別暫按3000元、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10%、30%)確定,根據安徽省統一標準動態調整,逐步與國家規定標準相銜接。特困人員救助比例80%,低保對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標準以上,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額最高5萬元。(牽頭單位:市醫保局)
(八)統籌完善傾斜救助措施。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起付線20000元,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救助比例70%,返貧致貧人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救助比例60%。傾斜救助年度限額20000元。(牽頭單位:市醫保局)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範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民眾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比例。(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九)暢通依申請救助渠道。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按照戶申請、村(社區)評議、鄉鎮(街道)審核、縣級醫保與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聯合確定的程式,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相應救助。年度內動態新增加的救助對象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可依申請追溯給予相應救助。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保的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牽頭單位:各縣、區政府)
四、拓寬社會綜合救助渠道
(十)發展壯大慈善救助。推動建立村(社區)慈善基金,鼓勵將大病救助作為協定重要內容,探索實施人人參與、互助共濟的大病慈善救助模式。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困難民眾醫療需求為導向,優先設立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診療路徑明確的大病救助項目和困難家庭符合規定的異地就醫交通等補貼項目,發揮補充救助和補缺救助作用。建立社會救助信息與本地慈善資源雙向推送工作機制,促進網際網路公開募捐信息平台建設和平台間慈善資源共享,規範網際網路個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願服務發展,探索制定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標準,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和商業保險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牽頭單位:市民政局)
(十一)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擴大職工醫療互助覆蓋面。(牽頭單位:市總工會)在授權範圍內,規範網際網路平台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進一步完善健康保險產品供給,將更多醫保目錄外合理醫療費用科學納入健康保險保障範圍,提高重特大疾病補充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實際,開展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相銜接的商業健康保險,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範圍等方面對困難民眾適當傾斜,逐步實現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牽頭單位:銀保監會蚌埠監管分局)
五、規範三重保障服務管理
(十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建立健全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機制,各縣、區民政部門、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救助對象,統一交由民政部門完成重合身份核查、分類標識確認後,及時向醫保部門推送,(牽頭單位:市民政局)醫保部門根據救助對象身份分類落實資助參保、醫療救助待遇。細化醫療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和經辦管理服務規程,依託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台,推進醫療救助業務“一站式”服務、“一視窗”辦理、“一單制”結算。(牽頭單位:市醫保局)動員基層幹部,依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託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民眾。(牽頭單位:各縣、區政府)
(十三)加強醫療服務管理。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推行基層首診、規範轉診、提升服務,引導促進救助對象合理就醫。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牽頭單位:市衛生健康委)
(十四)嚴格救助基金監管。加強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基金運行分析,強化基金風險預警管控。加強醫保定點協定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統一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基金監管,實現自查自糾、日常稽核、抽查複查“三個全覆蓋”,保持打擊欺詐欺保高壓態勢,大力查處定點醫藥機構違規違法行為,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牽頭單位:市醫保局)
六、強化組織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將醫療救助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市政府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目標管理績效評價和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
(十六)加強投入保障。各級政府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十七)加強服務引導。根據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加強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妥善處理風險隱患。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省、市持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體系建設,在破解“看病難”“看病貴”問題上取得突破性進展。為進一步減輕困難民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健全統一規範的醫療救助制度,有效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圍繞救助對象是誰、救助費用覆蓋哪些、托底措施因時因勢有何變化等關鍵問題,補齊托底保障短板,築牢民生保障底線,確保不發生因病規模性返貧致貧,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舉措的通知》(皖政辦〔2022〕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我市《實施細則》。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保障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民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製度綜合保障(簡稱三重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民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領導批示要求,為做好《實施細則》起草工作,市醫保局在醫保系統內部群策群力,廣泛聽取醫保經辦機構和各縣區醫保局意見,在醫保系統內部多次討論後形成《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5月30日開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通過市醫保局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發函徵求市人大社會建設工委、各縣區政府、市民政局等有關單位意見和建議,我局按程式將完善後的文稿及徵求意見情況報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7月6日《合法性審查意見》(蚌司審〔2022〕173號),通過合法性審查。8月11日張斌副秘書長召開協調會,經進一步溝通各部門達成一致意見,形成《實施細則》送審稿。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8月24日市政府辦公室以蚌政辦秘〔2022〕58號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分類確定救助對象,分類資助救助對象參保,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落實基本救助和傾斜救助標準,強化三重保障,確保困難民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促進三重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五、主要內容
(一)6類困難對象納入醫療救助。醫療救助適用於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包括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3類,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對象2類,民政部門牽頭會同醫療保障、鄉村振興等相關部門確定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1類。(註:原則上不允許出現返貧致貧人口,實際為5類醫療救助對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由認定部門根據職責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二)3類困難對象享受資助參保。困難民眾參加認定地城鄉居民醫保的,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給予80%—90%定額資助,對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按50%定額資助,剩餘費用由個人按規定繳納,具體資助標準按蚌埠市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規定執行。
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進入保障年度後新認定為救助對象的不再追補資助,動態調出的不再追回已資助金額。
(三)分類救助困難對象。5類救助對象一個年度內,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基本救助、傾斜救助。
基本救助。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取消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分別暫按3000元、3000元、10000元確定。特困人員救助比例80%,低保對象救助比例7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基本救助年度限額50000元。
傾斜救助。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起付線20000元,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救助比例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救助比例60%。傾斜救助年度限額20000元。
年度內動態新增加的救助對象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個人自付的合規醫療費用可依申請追溯給予相應救助。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保的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四)拓寬社會綜合救助渠道。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困難民眾醫療需求為導向,優先設立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診療路徑明確的大病救助項目和困難家庭符合規定的異地就醫交通等補貼項目,發揮補充救助和補缺救助作用。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願服務發展,探索制定醫療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標準,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擴大職工醫療互助覆蓋面。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
六、創新舉措
一是堅持平穩銜接,明確救助對象保障待遇。延續我市鞏固醫保脫貧成果銜接振興政策中救助對象分類資助、分類救助待遇的基礎上,明確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醫療救助待遇,調整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醫療救助待遇和省檔案一致。
二是堅持規範救助,明確不予救助範圍。(1)追溯救助。對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動態新增的救助對象在身份認定前當年內醫療費用給予追溯相應救助。(2)不予救助。因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保的、未按規定轉診轉院備案的救助對象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省域外醫療費用納入基本救助但不納入傾斜救助,新認定為救助對象的不再對已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進行追補資助。
三是堅持防範風險,明確高額費用監測標準。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防止返貧監測對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參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設定監測標準,對穩定脫貧人口、普通參保人員參照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設定監測標準,協同做好符合條件人員的風險處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目標考核導向。將醫療救助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納入市政府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目標管理績效評價和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各縣區、各相關部門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
(二)加強政策宣傳引導。創新宣傳方式,拓展宣傳渠道和各類培訓,重點宣傳: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職工醫保、居民醫保)是享受三重保障待遇的必要條件!規範轉診轉院備案、選擇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耗材和診療項目、省域內就醫可以獲得充分醫療救助!認真解決民眾合理訴求,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妥善處理風險隱患。
(三)加強資金投入保障。各級政府要認真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拓寬籌資渠道,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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