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豐縣優撫對象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民發[2007]101號)、《湖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試行辦法》(鄂民政發[2008]51號)和《鹹豐縣人民政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鹹政規[2009]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醫療救助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豐縣優撫對象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第一條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優撫對象是指退出現役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簡稱三屬)、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不包括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人員。
第二條 對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全額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
第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每年給予定額門診補助。標準為三屬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參戰退役人員每人每年救助200元,傷殘九級、十級殘疾軍每人每年救助200元,傷殘八級殘疾軍人每人每年救助300元,傷殘七級殘疾軍人每人每年救助400元。門診補助資金直接轉入優撫對象城鄉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住院採取分段按比例救助,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優撫對象住院(含門診重症)治療年度累計自付合規費用,5萬元以下(含)部分按70%、5萬元以上部分按8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額為8萬元。
第五條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優撫對象先行醫療機構減免,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賠付及其他補助,最後實施醫療救助。醫療救助採取即時結算救助和醫後救助兩種方式進行。
(一)優撫對象在州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門診重症)治療的,憑社保卡“一站式”實行即時結算救助(由醫療機構先行墊付)。
(二)優撫對象到州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門診重症)治療的實行醫後救助。治療終結後按規定辦理轉診到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每月初由縣醫療保障中心在系統提取上月數據審核後撥款至其社保卡銀行賬戶,優撫對象無需到醫療保障中心辦理;定點醫療機構未直接結算的,憑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證件及待遇享受人提供的銀行賬戶)、醫院收費票據、住院費用清單、出院記錄(小結)到鄉(鎮)醫療保障中心視窗、縣市民之家醫保視窗“一站式”報銷。
(三)即時審核審批,縣醫療保障中心每季度與醫療機構結算一次。
即時結算醫療救助資金直達醫療機構。
第六條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就高原則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七條優撫對象醫療救助資金主要包括地方財政安排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由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資金的籌集。
第八條 優撫對象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九條 優撫對象住院救助資金由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縣醫療保障部門提供資料,經審核後按實際發生的救助金額轉入縣財政醫療救助資金專戶。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不按規定程式申請醫療救助的不予救助;採取虛報、瞞報、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應當如實追回並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情結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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