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華僑以及居住港澳台中國公民收養登記指南

東方華僑以及居住港澳台中國公民收養登記是由民政局受理。

項目名稱,申辦材料,申辦程式,辦理時限,法律依據,

項目名稱

華僑以及居住港澳台中國公民收養登記

申辦材料

(1)、收養人:《收養申請書》,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在港澳台居住的有效證明;回大陸探親旅行證件;所在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收入來源證明書
(2)、送養人:送養人意見書;送養人戶籍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
(3)、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意見書;被收養人戶籍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

申辦程式

(1)、受理。視窗工作人員接受並審查申辦人所提交的檔案材料齊全、有效後予以受理,發給受理通知單。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材料交局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股審核。
(2)、審查。局社會事務與社會福利股收到收養人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符合條件的發給表格填寫。視窗工作人員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成立或不予成立的決定,不予成立的,將不許可的決定和原因書面告知申請人。
(3)、公告。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在登記前通過報紙、電視等形式向社會公告,查找棄嬰、兒童的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公告期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4)、發證。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解釋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30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30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