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

福利院

福利院是國家社會團體為救助社會困難人士、疾病患者而創建的用於為他們提供衣食住宿或醫療條件的愛心福利院場所。他們為了社會的和諧貢獻自己的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利院
  • 創建單位:國家、社會及團體
  • 服務對象:社會困難人士、疾病患者
  • 功能:提供衣食住宿或醫療條件
分類,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老年社會福利院,服務程式,服務承諾,辦事依據,收費標準,評定標準,

分類

兒童福利院

兒童福利院
兒童福利院為無依無靠、無人撫養的孤兒和殘疾兒童提供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在中國,它由國家興辦,民政部門具體管理。對收養的兒童,福利院採取統一撫養、分類分班管理的方針。對健全兒童實行養與教相結合,福利院有條件的自己開班上課,無條件的送附近學校走讀。嬰幼兒以保育為主,同時開展學齡前教育。對肢體殘缺但智力發育健全者,實行養、治、教相結合。一方面給予康復治療,使其能自理生活;另一方面給予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他們將來走向社會創造條件。對痴呆兒童,側重訓練其自理生活和從事簡單勞動的能力。
福利院福利院

社會福利院

社會福利院主要任務是收養市區“三無”老人,孤殘兒童、棄嬰,實行養、治、教並舉的工作方針,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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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社會福利院

享受國家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助,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設定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設有起居生活、文化娛樂、醫療保健等多項服務設施。

服務程式

(一)屬“三無對象”的老人、殘疾人需要入院,由本人或親屬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經街道初審後上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覆核同意,填寫《市區城市“三無”人員入住福利院對象情況調查核實表》和《市區城市“三無”人員入住福利院申請審批表》報市民政局,經市民政局審查批准後,到市社會福利院按規定辦理入院手續,接通知後入院。
福利院福利院
入院時需辦理的手續 1、持《市區“三無”人員入住福利院申請審批表》;
2、進行入院體檢。
(二)非“三無對象”(自費寄養)的老人、殘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難,由本人或親屬(無親屬的則由所在單位)直接與市福利院聯繫,根據床位情況,雙方簽訂寄養協定後入院。
自費寄養人員入院時需辦理的手續:
1、本人或其親屬、單位的申請;
2、進行入院體檢;
3、簽訂入院協定;
4、辦理入院登記;
5、交納入院費用。
(三)孤兒、棄嬰入院及收養
1、入院手續:
(1)憑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證明辦理入院手續;
(2)進行入院體檢
有金華市區戶口的因其生父母早逝而淪為孤兒,又無親屬認養的,經所在街道(鄉鎮)或公安機關確認後,按上述程式辦理入院手續。
發現棄嬰,所在社區居委會或街道(鄉鎮)或公安部門應通過媒體查找其生父母或親屬,經公告確認找不到父母和親屬的,按上述程式辦理入院手續。
2、居住在中國大陸的中國公民收養該院兒童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居住大陸中國公民可收養社會福利院收養的兒童,院方協助辦理相關收養登記手續。收養福利院兒童的收養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2)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3)年滿30周歲。
收養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收養人夫婦雙方簽名的申請;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本人生育狀況的證明;
(4)收養人夫婦雙方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體檢證明;
(5)收養人夫婦雙方的戶籍證和身份證複印件。
3、華僑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收養該院兒童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的規定,可收養該院收養的兒童,院方作為送養人協助辦理相關手續。收養人的條件、應提供的材料見金華市人民政府網站市民政局/政務公開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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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國人收養福利院兒童
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外國人,經中國收養中心批准,可收養社會福利院收養的兒童。院方作為送養人協助辦理涉外收養手續(含辦理公證、被收養人護照等)。

服務承諾

(一)承諾
1、辦理老年人入院手續不超過2天;孤殘兒童入院,手續齊全當天辦理。
2、執行上級規定的收費標準,不亂收費。
3、院內綠化、美化,為休養人提供良好的休養環境。
4、室窗明几淨,四壁無塵,物品擺放有序。
5、各種服務設施完好,維修及時。
6、一伙食符合衛生標準,並達到老幼飲食需要。
7、康復娛樂活動有計畫組織實施。
8、服務人員著裝整潔,掛牌上崗,態度和藹,文明用語,無生、冷、硬頂現象。9、醫務人員每天查房巡視,並做好查房記錄,嚴格執行藥品質量標準
兒童福利院兒童福利院
10、行政管理人員以身作則,每天對各崗位進行督查。
11、每月進行一次事業經費收支、食堂收支和捐贈物資情況公開。
(二)違諾責任
違反上述承諾,給服務對象造成不便並引起投訴的,責任人要向有關當事人賠禮道歉,並視情節輕按該院有關規定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責任。
(三)、投訴
1、該院對上述承諾進行有效監督,如果您對該院工作不滿意,可以投訴,一般問題,3天內給予答覆;複雜問題7天內給予答覆。
2、如果您對該院處理不滿意可以向金華市民政局投訴

辦事依據

(一)民政部《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三)民政部《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四)民政部《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五)民政部《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福利院發展---記宿松縣義工情灑縣福利院孤殘兒童 宿松義工代表40多人以及30多名松茲幼稚園和金搖籃幼稚園的小朋友,一起來到宿松縣福利院提前過“六一”兒童節,義工們把精心準備的文藝節目一一呈獻給福利院孩子們。整個聯歡活動長達一個半小時,宿松義工與福利院孤殘兒童同台共演,度過了一段難忘的時光。聯歡活動結束後,宿松義工邀請縣福利院小朋友一起開始包餃子活動。孩子們吃上宿松義工和自己親手包好的餃子,個個高興得張不攏嘴,心中樂開了花。縣福利院小朋友紛紛表示,這個“六一”兒童節是他們度過的最快樂、最開心的節日。
據悉,宿松義工進一步確立了“奉獻愛心,服務社會”的活動宗旨,把工作重心逐步向幫扶社會弱勢群體等方面傾斜,在積極救助優秀貧困學子的同時,盡力關愛福利院孤殘兒童。這次慰問活動前,宿松義工代表曾兩次深入縣福利院,與該院負責人和縣民政局、縣經信委領導進行廣泛交流,全面了解孩子們生活、學習等情況。調研後,縣福利院孤殘兒童一直牽動著宿松義工們的心。結合調研材料,宿松義工理事會決定組織縣福利院六一慰問活動,宣傳策劃部迅速制定了活動策劃書,在宿松義工高級群、宿松義工初級一群、宿松義工初級二群及宿松義工網站同步發布,許多義工網友踴躍報名,企業和義工網友紛紛捐款捐物表達愛心。

收費標準

自費寄養人員的收費標準如下:
(一)護理費
1、三級護理100元/月;
2、二級護理135元/月;
3、一級護理175元/月;
4、特級護理面議。
(二)床位費
1、院民樓(三人間)80元/月;
2、老年公寓(朝南二人間)210元/月;
3、老年公寓(朝西二人間)180元/月;
4、老年公寓(朝西或朝北二人間)150元/月。

評定標準

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國福利院的巨觀管理,促進福利院的正規化建設,特制定國家級福利院評定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由國家投資興建、縣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和精神病人福利院。集體、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院的評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條 國家級福利院的總體要求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全心全意為收養、休養人員服務,與收養、休養人員建立平等、團結、友愛、互助的社會主義人際關係。
(二)堅持辦院宗旨,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安排的“三無”(無家可歸、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對象的收養任務。
(三)深化改革。實現由福利型向福利經營型、封閉型向開放型、供養型向供養康復型的轉變。
(四)管理、服務規範化,效益顯著,在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中起骨幹、示範作用。
第四條 國家級福利院分為國家一級福利院和國家二級福利院。申報國家級福利院須經省級民政廳(局)審核,由民政部批准、命名。
第五條 國家級福利院必須具有一定規模。國家一級福利院床位總數在150張以上,國家二級福利院床位總數在100張以上。
第六條 有一支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化隊伍,其中醫療康復專業隊伍中必須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國家一級福利院醫護人員應占全院職工總數的70%以上,國家二級福利院應占65%以上。
第七條 有較為完善的生活服務保障設施。
第八條 有基本的現代醫療康復設備。
第九條 具有開展老年人、傷殘兒童、精神病人的醫療、護理和康復工作的能力。
第十條 擴大服務面,具有向社區康復輻射的能力。
第十一條 具有專業培訓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條 具有自我發展能力。能利用現有設施和醫療條件,向社會開放,增加收入,不斷改善收養、休養人員生活和完善福利院服務設施。
第十三條 有健全的領導班子。領導成員事業心強,廉潔奉公,團結協作,求實創新,政績突出。
第十四條 有高效、精幹的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有經主管部門認可的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第十六條 有完善的以崗位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七條 院容院貌好,生活環境優美舒適。國家一級福利院應是本地區的花園式單位,國家二級福利院應是本地區的綠化先進單位。
第十八條 精神文明建設成果顯著。
第十九條 為收養、休養人員提供優質服務。精心安排收養、休養人員的吃、穿、住、治療和康復。收養、休養人員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民眾的一般生活水平。國家一級福利院和二級福利院的收養、休養人員及其家屬滿意率分別達到95%和90%以上。
第二十條 認真做好醫療保健工作。定期為收養、休養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全病歷檔案,有病及時治療。連續三年內無責任醫療事故。國家一級福利院單病種的治癒好轉率高於95%,國家二級福利院高於90%。
第二十一條 精心護理患病的收養、休養人員。所有上崗的護理人員都必須進行培訓。基礎護理合格率、護理技術操作合格率、護理規程合格率達到規定的比例。
第二十二條 開展收養、休養人員康復活動有顯著成效。國家一級福利院收養、休養人員的康復參與率達到98%、康復有效率達到90%,國家二級福利院康復參與率達到90%、康復有效率達到85%。
第二十三條 床位利用率高。國家一級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達到98%以上,國家二級福利院達到95%以上。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與收養、休養人員的比例合理。國家級福利院應達到以下標準:工作人員與正常老人的比例為1:4;與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為1:1.5;與健全兒童的比例為1:6;與嬰兒、殘疾兒童的比例為1:1.5;與精神病人的比例為1:2.5。
第二十五條 事業費開支合理。國家撥給的事業費重點用在收養、休養人員身上。國家一級福利院收養、休養人員年生活費開支占年事業費的比例達到80%,國家二級福利院達到70%。
第二十六條 創收能力強。按職工總數計算,國家一級福利院每人每年平均創收為4000元,國家二級福利每人每年平均創收為3000元。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可依照本標準,制定本地區福利院等級評定標準和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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