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涉港澳台居民及華僑的收養登記由舟山市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實施機關:舟山市民政局
- 辦事對象:個人
- 承諾期限:7工作日
- 監督投訴電話:0580-2049099
- 責任處(科)室:舟山市民政局審批處
- 法定期限:30日
- 諮詢電話:0580-2051291
法定依據,受理條件,辦理材料,辦理地點,
法定依據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6號發布)第二條“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收養子女的,應當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地區(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受理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2.無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或繼父母收養子女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5.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7.被收養人為年齡不滿14周歲的未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備註 |
《收養登記申請書》 | 紙質材料 | 必要 | 無 |
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身份證 | 複印件 | 非必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查找棄嬰和兒童的公告 | 原件 | 非必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被收養人需提供) | 刊登撿拾棄嬰公告滿60天 |
棄嬰或兒童進入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 複印件 | 非必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報案證明,或孤兒的生父母死亡證明、或法院出具的孤兒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證明;孤兒的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意見。 | 複印件 | 非必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被收養人需提供) | 公安部門出具的報案證明應當有出具該證明的警員簽名和,警號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 複印件 | 非必要(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被收養人需提供) | 殘疾兒童 |
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 複印件 | 非必要(孤兒或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有危害可能的兒童,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送養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 原件 | 非必要(孤兒或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有危害可能的兒童,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其他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的意見書 | 原件 | 非必要(孤兒或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有危害可能的兒童,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孤兒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裁定的證明 | 原件或複印件 | 非必要(孤兒或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有危害可能的兒童,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 複印件 | 非必要(繼父母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的書 | 原件 | 非必要(繼父母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離婚證明 | 複印件 | 非必要(繼父母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需提供) | 送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的離婚證件 |
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的協定書 | 原件 | 非必要(繼父母收養繼子女,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 複印件 | 非必要(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其他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的意見書 | 原件 | 非必要(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 原件 | 非必要(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的協定書 | 原件 | 非必要(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被收養人需提供) | 無 |
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 | 原件或複印件 | 非必要(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被收養人需提供) | 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單方送養的提交 |
送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 複印件 | 非必要(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無 |
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街道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 | 原件 | 非必要(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無 |
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 | 原件或複印件 | 非必要(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單方送養的提交 |
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的協 | 原件 | 非必要(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無 |
其他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的意見書 | 原件 | 非必要(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 無 |
收養申請書 | 原件 | 必要 | 無 |
收養人身份證件 | 複印件 | 必要 | 台灣人,還需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戶籍藤本,華僑提供護照 |
收養人來往內地通行證 | 複印件 | 必要 | 香港,澳門人提供,回鄉證,台灣人提供有效旅遊證件 |
有權機關或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年齡、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 原件 | 必要 | 無 |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原件 | 必要 | 無 |
送養人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 | 原件 | 必要 | 無 |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報案證明,或孤兒的生父母死亡證明、或法院出具的孤兒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證明;孤兒的監護人同意送養的意見。
孤兒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裁定的證明
有權機關或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年齡、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辦理地點
舟山市海天大道681號東2號樓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