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增加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職責。
2.增加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職責。
3.增加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職責。
4.增加負責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的職責。
5.增加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管理的職責。
6.增加指導全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的職責。
7.增加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8.增加組織、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管理社區志願服務,指導、培訓村(居)委主任和城鄉社區工作者職責。
9.增加管理、指導全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和小型水庫移民解困的職責。
(二)取消和下放的職責。
1.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2.將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落實的職責交與市福利生產辦公室承擔。
3.鄉村骨灰存放處、鄉村公益性墓地建設規劃編制的職責下放到縣(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2.加強養老服務體系建設。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訂全市民政事業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三)負責全市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四)負責全市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烈士稱號和傷殘等級評定申報工作;承擔市雙擁共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六)負責全市救災減災工作,核查上報發布災情,監督、管理救災款物分配使用;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負責接收社會捐贈;指導全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
(七)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和監督全市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全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認定工作。
(八)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依法管理、指導慈善事業;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組織、指導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五保、城鎮“三無”供養工作,指導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農村老黨員、老交通員、老游擊隊員的生活困難定期補助工作。
(九)負責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辦理涉外、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管理工作。
(十)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
(十一)負責民政事業規劃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二)負責行政區劃管理;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十三)負責本市福利彩票銷售和本級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四)辦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十五)負責指導全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和小型水庫移民解困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下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協調各處室和直屬單位工作;負責綜合調研工作;負責草擬綜合性的檔案、計畫、制度、講話;組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督查、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政府信息公開、辦公自動化、後勤事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工作;指導全市民政幹部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民政標準化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評比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民政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民政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局本級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辦理;協調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審核、報備和清理。
(二)計畫財務處
負責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局機關部門預算的編制和民政事業經費的籌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負責全市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國有資產的清查和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控購物資和會計事務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財務、統計、審計業務的指導、培訓工作;負責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行政審批處)
負責起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有關檔案;負責全市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核和年檢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指導和監督縣(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民政行政審批工作。
(四)優撫安置處(市安置辦)
制訂實施全市優撫辦法和標準;組織、協調擁軍優屬工作,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承辦烈士稱號和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傷殘等級評定申報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和轉業士官、退休志願兵(士官)、退伍義務兵、傷殘軍人、服役期間患精神病的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建房的協調管理工作和軍休所組建、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
(五)社救福利處(新城工作處、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辦公室)
負責全市救災減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工作;負責核報災情;負責救災款物的申請、接收、管理、分配和監督;負責接收救災捐贈,指導開展經常性社會捐贈;管理市級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指導縣(區)災害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指導開展災害評估;指導災區開展生活自救;負責市級救災倉儲管理,指導縣(區)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監督因災倒房恢復重建;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和管理;指導開展減災宣傳和減災示範單位創建活動;負責社會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醫療救助工作;負責貧困、重度殘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困難民眾白內障復明手術等其它特殊病種免費治療的工作;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全市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救助、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等其它社會救助工作;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和機構養老的行業管理工作;參與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負責城鎮“三無”、農村五保及孤兒救助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工作;組織擬訂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參與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保障工作;負責新城涉民政相關工作。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社會工作處)
提出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推進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培訓村(居)委主任和城鄉社區工作者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管理和社區志願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七)社會事務處(市移民辦)
負責全市涉外、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婚姻證件及婚姻證件的核查工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工作;負責全市殯葬管理,組織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儀館(服務中心)、墓地(骨灰堂、陵塔)等殯葬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指導全市“二沿五區”墳墓整治、殯葬執法等;負責管理、指導全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和小型水庫移民解困工作;承擔市水庫移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所需材料
一、收養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
(一)收養人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貼照片);
4.收養人所在的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5.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影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個人照片等。
(夫妻收養需提供結婚證)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7.查找棄嬰生父母的公告(需滿60日)。
(二)送養人
1.棄嬰、兒童送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三、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嬰兒、兒童
(一)收養人
……
開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所需材料
1.未婚者: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2.離婚者: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原件及複印件。
3.喪偶者: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註明死亡具體時間的喪偶證明原件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行政編制26名(含老齡辦編制3名和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老齡辦主任1名(副縣處長級);科級領導職數11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它事項
(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可獨立對外開展業務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