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涉港澳台居民及華僑的收養登記是由嘉興市民政局受理。
實施機關
法定期限
受理條件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形式 | 材料詳細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備註 |
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 原件 | 須有收養人親筆簽名 | 必要 | 華僑,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護照: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澳門同胞回鄉證;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華僑,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台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 原件 | 必要 | 華僑,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
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 原件 | 須有被養人親筆簽名 | 必要 | 華僑,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 | 原件 | 彩色或黑白均可 | 必要 | 華僑,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同意送養意見: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單身收養人,須提交配偶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 | 原件 | 須有送養人親筆簽名 | 必要 | 華僑,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身份證,戶口簿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華僑,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離婚證明(送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的離婚證件)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華僑,居住在港澳台地區的中國公民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 原件 | 須有收養人親筆簽名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護照: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澳門同胞回鄉證;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台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
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 原件 | 須有被養人親筆簽名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 | 原件 | 彩色或黑白均可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送養申請書:內容包括送養原因,與收養人關係等有關情況 | 原件 | 須有送養人親筆簽名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身份證,戶口簿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結婚證,(離婚者須提交離婚證件)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保證協定書:與,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書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配偶的死亡證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離婚後的單身送養人,須提交另一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親屬關係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或經公證的送養人、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確係三人以內同非旁系血親的公證書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
戶口簿,身份證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被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被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
身份證,戶口簿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
結婚證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狀況證明(反映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和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包括經濟、身體、道德品行等)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健康檢查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 |
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或無子女證明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 |
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 原件 | 須有收養人親筆簽名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護照: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澳門同胞回鄉證;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台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於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
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 原件 | 須有被養人親筆簽名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 | 原件 | 彩色或黑白均可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社會福利機構接收棄嬰入院登記表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棄嬰,兒童進入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 原件或複印件 | 複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查找棄嬰,兒童生父母的公告(縣以經上報紙滿60日)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
收養協定,和其它有關材料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 |
身份證,戶口簿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
結婚證 | 複印件 | 與原件核對無誤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
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收養人狀況證明(反映收養人年齡、婚姻、有無子女和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包括經濟、身體、道德品行等)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 |
健康檢查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 |
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或無子女證明 | 原件 | 必要 | 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收養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登記,如收養人一方為寧波市居民,寧波市居民需要提交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