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涉港澳台僑收養登記指南

武夷山涉港澳台僑收養登記由民政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涉港、澳、台、僑收養登記
  • 收費標準:250元/件(國家物價局、財政部(92)價費字349號)
  • 辦理機構:南平市民政局
  • 辦理流程:視窗受理→審核→領導審批→辦結
  • 辦理時限:7工作日
辦理依據,辦理條件,申報材料,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收養登記工作規範》、《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辦理條件

1、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特殊困難指因嚴重殘疾、重大疾病致貧)。
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職業、財產);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④年滿三十周歲。
4、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辦理條件1③、2③、6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7、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8、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9、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10、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11、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辦理條件1③、2③、3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申報材料

(一) 收養人需提供的材料 1、內地居民申請收養需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①身份證、戶口簿、結 婚證;②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情況的證明(職業、財產證明);③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無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2、居住在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申請收養需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①護照;②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統一公證);③結婚證。 3、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國家的華僑申請收養需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①護照;②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統一公證);③結婚證。 4、香港居民申請收養需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①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②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香港委託公證人證明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統一公證);③結婚證。 5、澳門居民申請收養需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①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②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出具的《收養能力評估證明書》;③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統一公證);④結婚證。 6、台灣居民申請收養需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①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身份證);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③經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統一公證);③結婚證。
(二)送養人需提供的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三)被收養人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公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不需提供);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四)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當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單人照片及2張2 寸合影照片;送養人應當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單人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經辦人應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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