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訂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負責全縣救災減災工作。擬訂救災減災工作的政策;負責核查、上報、發布災情,申報、接收、管理、下撥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接收、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承擔災民生活救助工作。
(四)承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職責。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保障工作。
(五)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六)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八)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九)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優撫撫恤工作。貫徹國家的優撫政策和法規,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承辦革命烈士的報批和褒揚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監督和管理。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簡介
山陽縣民政局局長、黨組書記:江忠庭。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工作規範
為了規範收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一章 收養登記機關和登記員
第一條 收養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收養登記行政職能的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範,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收養登記工作。
第二條 收養登記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收養登記;
(二)辦理解除收養登記;
(三)撤銷收養登記;
(四)補發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五)出具收養關係證明;
(六)辦理尋找棄嬰(棄兒)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養登記檔案;
(八)宣傳收養法律法規。
第三條 收養登記的管轄按照《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應當使用民政廳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刻制收養登記專用章。
第五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設定有專門的辦公場所,並在醒目位置懸掛收養登記處(科)標識牌。
收養登記場所應當莊嚴、整潔,設有收養登記公告欄。
第六條 收養登記實行政務公開,應當在收養登記場所公開展示下列內容:
(一)本收養登記機關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收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權利、義務;
(三)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的條件與程式;
(四)補領收養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式;
(五)無效收養及可撤銷收養的規定;
(六)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依據;
(七)收養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電話號碼在當地114查詢台登記);
(九)監督電話。
收養登記場所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檔案供收養當事人免費查閱。
收養登記機關對外辦公時間應當為國家法定辦公時間。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實行計算機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收養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
第八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配備收養登記員。收養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免。
第九條 收養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解答諮詢;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補發收養登記證、撤銷收養登記的條件;
(三)頒發收養登記證;
(四)出具收養登記證明;
(五)及時將辦理完畢的收養登記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第十條 收養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計算機操作,依法行政,熱情服務,講求效率。
收養登記員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保守收養秘密。
第十一條 收養登記員辦理收養登記及相關業務應當按照申請—受理—審查—報批—登記—頒證的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收養登記員在完成表格和證書、證明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並複印存檔。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作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二章 收養登記
第十三條 受理收養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收養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收養登記當事人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持有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規定。
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當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養人應當提交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單人照片,社會福利機構送養的除外。
第十四條 收養登記員受理收養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區分收養登記類型,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類型的要求;
(二)詢問或者調查當事人的收養意願、目的和條件,告知收養登記的條件和弄虛作假的後果;
(三)見證當事人在《收養登記申請書》(附屬檔案1)上籤名;
(四)將當事人的信息輸入計算機應當用程式,並進行核查;
(五)複印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單身收養的應當複印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證或者配偶死亡證明;夫妻雙方共同收養的應當複印結婚證。
第十五條《收養登記申請書》的填寫:
(一)當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當事人護照上的姓名填寫;
(二)“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數字,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為“××××年××月××日”;
(三)“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當事人是香港、澳門、台灣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注“(香港)”、“(澳門)”或者“(台灣)”;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號;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併填寫;
(四)“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的,填寫“中國”;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上的國籍填寫;
(五)“民族”、“職業”和“文化程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填寫;
(六)“健康狀況”填寫“健康”、“良好”、“殘疾”或者其他疾病;
(七)“婚姻狀況”填寫“未婚”、“已婚”、“離婚”、“喪偶”;
(八)“家庭收入”填寫家庭年收入總和;
(九)“住址”填寫戶口簿上的家庭住址;
(十)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填寫“送養人情況(1)”,經辦人應當是社會福利機構工作人員。送養人是非社會福利機構的,填寫“送養人情況(2)”,“送養人和被收養人關係”是親屬關係的,應當寫明具體親屬關係;不是親屬關係的,應當寫明“非親屬”。
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的,送養人有關內容不填;
(十一)“被收養後改名為”填寫被收養人被收養後更改的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欄不填;
(十二)被收養人“身份類別”分別填寫“孤兒”、“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繼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應當寫明具體親屬關係;
(十三)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要同時填寫收養人和送養人有關內容。單身收養後,收養人結婚,其配偶要求收養繼子女的;送養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送養人有關內容不填;
(十四)《收養登記申請書》中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送養人是社會福利機構的經辦人)的簽名必須由當事人在收養登記員當面完成
機構設定
根據職責,
山陽縣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救災救助股、優撫安置股、民政事物股,婚姻登記處。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綜合
協調、信息傳達、檔案起草、
統計報表、
機要、
保密、文檔管理、安全、信訪、維穩、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自動化、會務、接待、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資福利、職級晉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以及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落實機關各項制度、會議決定事項、領導批示、縣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擬訂和審核備案工作;負責編制民政事業經費預算、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部門法制、依法行政、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
(二)救災救助股。
負責全縣救災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負責核查、上報、發布災情,申報、下撥、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擬訂減災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接收、指導社會募捐工作,承擔縣社會募捐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及農村五保對象的生活保障工作;負責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承擔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扶持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老年人、孤兒和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和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負責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助、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指導縣老齡辦、縣救助站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
貫徹執行國家雙擁、優撫、安置的政策和法規,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雙擁模範縣、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申報推薦工作,負責與駐軍單位的聯繫;負責現役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和烈士家屬的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退役士兵、國家公務員和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致殘等級評定的核查申報工作;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涉軍維穩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縣烈士陵園管理所、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所工作。
(四)民政事務股。
指導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村務公開和換屆選舉工作;擬訂城鄉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基層民眾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擬訂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登記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管轄許可權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擬訂殯葬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殯葬改革工作;擬訂全縣行政區域和地名規劃;負責縣級以下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工作;負責縣際和縣內行政區域界線聯檢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負責協助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發展規劃並督促實施,擬訂少數民族居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引導、指導、促進宗教和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加強各民族和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搞好民族團結進步活動。
(五)婚姻登記處。
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宣傳和貫徹執行《婚姻法》,倡導文明婚俗;擬訂婚姻登記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辦理管轄權內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發婚姻證書、婚姻登記狀況證明書業務;負責撤銷無效婚姻;負責全縣婚姻登記信息和檔案的管理工作。
榮譽稱號
2019年3月29日,榮獲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