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局機關內設科室12個,局直屬
事業單位13個,其中副級處事業單位2個:市殯葬管理處、市軍休辦。正科級事業單位11個:市社會救助管理局、市救助管理站、市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市殯儀館、市五人民醫院、市募委辦、市復退軍人接待站、市婚姻登記處、市會龍軍休所、市團圓軍休所、市慈善辦。民間組織管理局、社會救助局負責人高配副處級。全市所轄
赫山、
資陽、
安化、
桃江、
沅江、
南縣六個區縣(市)均設有民政局,大通湖區設社會發展局,加掛民政局牌子;益陽高新區設社會工作部,內設民政辦公室。農村綜合改革後,各鄉鎮均設定了民政和社會保障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民政工作。
全市有軍乾所6所(本級市2所、各縣市各1所),光榮院4所(南縣、安化、沅江、桃江各1所),福利院5所(市本級、沅江、南縣各1所,資陽區2所),殯儀館5個(市本級、南縣、沅江、桃江、安化各1個),救助管理站5個(市本級、資陽、沅江、南縣、安化各1個)。
全市民政系統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支持和主管部門的精心指導下,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新農村重大戰略部署,遵照“保障民生、發展民主、服務社會”的工作宗旨,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各項民政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特別是社區建設、軍休、救災、民間組織、農村敬老院改擴建、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等工作,多次受到了省民政廳、益陽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得到了民政部的高度讚揚和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市民政局連年被評為“文明機關單位”,“市政府十件實事辦理工作先進單位”,“計畫生育綜合治理先進單位,“紀檢監察工作先進單位”,連續五年被省民政廳評為全省民政工作先進單位,其中敬老院改擴建工作連續五年被省民政廳和省八件實事驗收組評為全省第一名。
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益發〔2010〕4號)和《中共益陽市委益陽市人民政府關於益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益發〔2010〕5號),設立益陽市民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的職責。
(二)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副處級事業單位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成建制劃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將市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增加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五)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
(三)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擬訂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站)的建設與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擬訂全市救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制度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監督社會救助資金的使用;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八)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政策;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並指導發行;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使用;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協調跨市及跨區縣(市)的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政策、發展規劃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使用、內部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三)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市老齡工作政策和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四)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工會主任1名,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1名(高配副處級),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高配副處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組副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2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3名(後勤服務人員按益辦發〔2008〕10號檔案精神管理)。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以下內設機構:
辦公室(法制科、老區辦):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接待、後勤、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應急管理和新聞宣傳等工作;綜合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承擔民政信息化建設工作;按照行政獎勵的有關規定和程式,承辦全市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組織開展政策調研;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老區經濟開發工作及項目的論證、呈報;初審、管理並監督使用老區開發資金。
財務審計科:擬訂全市民政事業改革與發展規劃及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業資金指標落實;管理市本級彩票公益金,檢查監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審計和民政統計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局:按照管轄許可權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和民間組織的違法行為;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指導和監督區縣(市)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優撫科:組織實施優撫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撫恤管理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和烈士傳編纂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初審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等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雙擁辦:組織實施雙擁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工作;指導軍民共建活動,協調軍地關係;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負責國家有關復退軍人安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負責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復員退伍軍人接待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救災救濟科:擬訂全市救災減災工作規劃、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災情;承辦中央、省、市下達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和指導全市性救災捐贈;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辦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和中央、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代儲工作;開展市內外減災合作與交流;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60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救濟補助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區劃地名辦):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監督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擬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市內行政區劃圖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擬訂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認證審批並管理轄區內社會福利企業,保障殘疾職工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兒童收養、殯葬管理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政策,擬訂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和殯葬改革;指導涉港澳居民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協調生活無著的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辦理涉港澳台和華僑收養登記。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擬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老齡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老年人社會保障工作;指導老年人維權保障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養老服務機構,指導社會化養老工作;開展老齡宣傳表彰工作;表彰、督促和檢查各區縣(市)老齡工作。
人事科(社會工作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指導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民政行業職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管理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室: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行政、監察工作。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工作規範
為了規範收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一章 收養登記機關和登記員
第一條 收養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收養登記行政職能的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規範,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收養登記工作。
第二條 收養登記機關的職責:
(一)辦理收養登記;
(二)辦理解除收養登記;
(三)撤銷收養登記;
(四)補發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證明;
(五)出具收養關係證明;
(六)辦理尋找棄嬰(棄兒)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養登記檔案;
(八)宣傳收養法律法規。
第三條 收養登記的管轄按照《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條 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應當使用民政廳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刻制收養登記專用章。
第五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設定有專門的辦公場所,並在醒目位置懸掛收養登記處(科)標識牌。
收養登記場所應當莊嚴、整潔,設有收養登記公告欄。
第六條 收養登記實行政務公開,應當在收養登記場所公開展示下列內容:
(一)本收養登記機關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收養法的基本原則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權利、義務;
(三)辦理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的條件與程式;
(四)補領收養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式;
(五)無效收養及可撤銷收養的規定;
(六)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依據;
(七)收養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電話號碼在當地114查詢台登記);
(九)監督電話。
收養登記場所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檔案供收養當事人免費查閱。
收養登記機關對外辦公時間應當為國家法定辦公時間。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實行計算機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收養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
第八條 收養登記機關應當配備收養登記員。收養登記員由本級民政部門考核、任免。
第九條 收養登記員的主要職責:
(一)解答諮詢;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收養登記、解除收養登記、補發收養登記證、撤銷收養登記的條件;
(三)頒發收養登記證;
(四)出具收養登記證明;
(五)及時將辦理完畢的收養登記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工作動態
省民政廳段林毅廳長一行來益陽調研
2013年7月24-25日,由省民政廳黨組書記、廳長段林毅率領的省民政廳黨民眾路線實踐活動調研組在我市開展調研。
24日上午,調研組在市民政局召開座談會,認真聽取了10位與民眾打交道比較多、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民政視窗單位代表、基層民政專乾代表和民政服務對象的意見和建議。段廳長就如何貫徹落實省委精神,紮實有效抓好黨的民眾路線實踐活動講了三點意見:一是接地氣、連民心,結合實際抓好黨的民眾路線實踐活動;二是以活動為抓手,提高全省民政系統的乾職工為民服務的觀念;三是認真疏理意見建議,研究解決方案,高效為民辦實事、解難題。座談會結束後,段廳長握著代表的手說:“你們中大多是直接跟民眾打交道的基層民政幹部,還有3位是我們民政的服務對象,衷心感謝你們!你們從不同側面講了真話、實話,聽後很受教育和啟發。回去後,我們一定認真研究落實。”
段林毅廳長一行隨後深入市第五人民醫院和赫山區、桃江縣、南縣的敬老院(老年康復中心)、軍乾所、鄉鎮民政辦、社區等基層民政服務單位進行了調研考察。市委副書記市長鬍忠雄、市人大副主任李志宏、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謝壽保、市政府副廳級幹部李霖、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聶新民,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貴秋民及區相關縣領導分別陪同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