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5.18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9.05.18
  • 實施時間:1989.05.18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89)粵法經請字第1號《關於審理管轄權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根據本院《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向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預收案件受理費,是按照當事人爭議財產的價額或金額計算的。沒有僅就程式問題向當事人預收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議,並依法作出裁決,屬於程式審理,不涉及實體問題。因此,不存在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就管轄權異議不服原審裁定抗訴後,抗訴審法院向抗訴人預收案件受理費問題。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二審法院在審理抗訴案件中,要詢問當事人。但鑒於當事人就管轄權問題提起的抗訴,仍屬於程式審理,如果二審法院合議庭經閱卷審查,認為事實清楚,可以不經詢問當事人而作出裁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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