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已裁定撤訴的案件當事人再起訴時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已裁定撤訴的案件當事人再起訴時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12.15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已裁定撤訴的案件當事人再起訴時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8.12.15
  • 實施時間:1988.12.15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經行字(1988)第202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鑒於來文所述案件的具體情況,同意你院的意見,即對廣州市珠江機械廠的再行起訴,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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