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不服第一審判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7.11.02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不服第一審判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7.11.02
- 實施時間:1987.11.02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19日雲法字〔1987〕第37號“關於不服一審判決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否作出裁定駁回起訴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二審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判決的抗訴案件,不能採取直接駁回起訴的意見。二審人民法院如查明一審原告起訴不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應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需要駁回的,由一審法院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