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有關案件合併審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有關案件合併審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9.13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有關案件合併審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0.09.13
  • 實施時間:1990.09.13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法院黑法經字〔1990〕71號請示和福建省高級法院〔1990〕閩法經函字第012號函均已收悉。關於哈爾濱市道里區中央大街副食品商店(下稱“副食店”)訴福建省蓮江縣曲頭供銷社駐榕購銷站(下稱“購銷站”)購銷契約質量糾紛案與福建省蓮江縣安凱奇達水產精製廠(下稱“精製廠”)訴副食店購銷契約貨款糾紛案是否合併審理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副食店與購銷站購銷契約糾紛一案的訴訟標的,精製廠享有獨立請求權,因此,在精製廠主張權利時,既有權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到他人已進行的訴訟中,也有權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既然本案精製廠已向有管轄權的蓮江縣法院另行起訴,故不應發生訴的合併審理問題。且,就這一爭議,你們兩院在報請本院後又重新商妥,兩案不再合併審理,兩院間的爭議實已解決,因此,本院同意你們兩院商定的分案審理的意見,請你們分別通知道里區法院和蓮江縣法院,在審理兩案的過程中要互通情況,以避免發生矛盾。上述意見不再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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