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對待多個債權人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對待多個債權人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6.26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對待多個債權人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1.06.26
  • 實施時間:1991.06.26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經)[1991]61號《關於在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1]10號檔案第四條時應如何對待“多個債權人”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清理整頓公司中,公司被撤銷且資不抵債的,可視為該公司被宣告破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破產財產不是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債權不僅包括已通過訴訟得以確認的債權,也包括未經訴訟確認的其它債權,對未經訴訟確認的債權,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主張無異議,即可直接參與清償;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主張有異議,則應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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