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執行仲裁機構裁決過程中被執行單位被撤銷需要變更被執行單位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09.20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執行仲裁機構裁決過程中被執行單位被撤銷需要變更被執行單位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8.09.20
- 實施時間:1988.09.20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經字(1988)6號“關於執行仲裁機構裁決過程中被執行單位被撤銷需要變更被執行單位的應如何處理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七條和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要求執行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了解案情,通知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執行的,強制執行。執行中,被執行單位被撤銷確需要確認新的被執行人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並將有關情況通知原仲裁機構。待原仲裁機構確定新的被執行人後,人民法院再恢復執行。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