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執行工商仲裁機構法律文書中的被執行人已撤銷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執行工商仲裁機構法律文書中的被執行人已撤銷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90.11.1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執行工商仲裁機構法律文書中的被執行人已撤銷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11.14
  • 實施時間:1990.11.1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粵法執請字第4號關於申請執行工商仲裁機構法律文書中的被申請執行人已撤銷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七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工商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調解書,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時發現被申請執行人已撤銷的,法院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向原仲裁機構申請變更義務承擔人,待變更後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工商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調解書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已撤銷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並告知申請執行人向原仲裁機構申請變更義務承擔人。如果仲裁機構依法變更了義務承擔人,申請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1990年11月14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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