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09.14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9.09.14
  • 實施時間:1989.09.14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90〕60號“關於如何確定對當事人延期付款處罰標準的請示”收悉。經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答覆如下:
對1989年新的銀行結算辦法實施以前當事人在履行契約中發生的延期付款問題,仍舊按1977年銀行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對延期付款單位處以每日按總價款的萬分之三計付賠償金。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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