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行政單位開辦的公司已無資產償付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行政單位開辦的公司已無資產償付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1.04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行政單位開辦的公司已無資產償付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1.01.04
  • 實施時間:1991.01.04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晉法經函字(1990)第3號《關於行政單位開辦的公司已無資產償付應由誰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吉林省白城地區石油開發總公司是1988年4月4日由白城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全民預算外企業。企業的主管部門和批准機關均為白城地區行政公署。企業登記的資金總額為380萬元。根據民法通則和國發[1990]68號《國務院關於在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併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如果白城地區石油開發總公司無力償還債務,而其註冊資金的來源是貸款,或者根本沒有資金以及實有資金與註冊資金不符的,應由其主管機關和開辦單位白城地區行政公署在其註冊資金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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