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華豐供銷公司的債務應由誰償還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華豐供銷公司的債務應由誰償還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9.10.17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華豐供銷公司的債務應由誰償還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9.10.17
  • 實施時間:1989.10.17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華豐供銷公司的債務應由誰償還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據所報材料,華豐供銷公司系吳建國個人申請開辦,並非石咀山市政府申報成立的。石咀山市政府不是該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因此,本案不應列市政府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二、對華豐供銷公司的性質,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處理個體合夥經營及私營企業領有集體企業〈營業執照〉問題的通知》精神,提請當地工商局加以重新確認。如當地工商局不予重新確認,受訴法院應實事求是地按其本來性質認定處理。
三、華豐供銷公司經重新確認,如屬個體性質,應列該公司的財產所有者為被告,承擔無限責任;如屬集體性質,即應以公司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若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受訴法院應終結訴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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