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朝陽電池廠關閉後清償債務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朝陽電池廠關閉後清償債務問題的答覆》在1987.01.02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朝陽電池廠關閉後清償債務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7.01.02
  • 實施時間:1987.01.02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86〕24號“關於集體所有制企業關閉後的債務,應由誰清償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朝陽電池廠如系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則該廠關閉後的債務,應以其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資不抵債時,按照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順序清償。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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