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對南寧市金龍車輛配件廠集資糾紛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問題的答覆》在1991.09.29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對南寧市金龍車輛配件廠集資糾紛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1.09.29
- 實施時間:1991.09.29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法經字[1991]第16號《關於南寧市金龍車輛配件廠集資糾紛是否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南寧市金龍車輛配件廠集資糾紛,已經南寧市人民政府調查組、自治區鄉鎮企業局和南寧市人民政府聯合工作組的查處,歷經四年,政府及主管部門已做了大量工作。在此情況下如果將此糾紛交法院處理,將會拖延時間,不利於及時解決。而且,集資糾紛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的收案範圍。因此,該糾紛仍由有關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處理為妥。但是,如果集資人作為債權人堅持以《民事訴訟法》中的“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還債申請,或者南寧市金龍車輛配件廠作為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的,法院則應依法予以受理。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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