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青海人民劇院開辦的分支企業停辦後是否對分支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問題的復函》在1991.01.23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青海人民劇院開辦的分支企業停辦後是否對分支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1.01.23
- 實施時間:1991.01.23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91)青法經字第1號《關於青海人民劇院開辦的分支企業“藝青商行”停辦後,青海人民劇院是否作為訴訟主體對外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西寧藝青商行是由青海人民劇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開辦的。經青海省審計局審計認為:藝青商行以欺騙手段取得工商銀行驗資和工商局核准的營業執照的合法手續,實際上是一個既無資金和固定工作人員,又無經營場地的企業。現在藝青商行已經倒閉,因此應將青海人民劇院列為被告,由藝青商行的財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的,由青海人民劇院在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對藝青商行的債務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