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後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後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覆》在1993.06.0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法院應原告變更被告之請求而恢復訴訟,變更後的被告是否有權提出管轄異議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6.02
  • 實施時間:1993.06.02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經(1993)4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意見。人民法院對原中止訴訟的案件應原告之請求,變更被告,恢復訴訟後,變更後的被告應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訴訟權利,包括在答辯期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對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處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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