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以何種訴訟程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在1992.07.29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生效判決的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以何種訴訟程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2.07.29
- 實施時間:1992.07.29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經濟審判庭吉高法經請字〔1992〕1號《關於在執行生效判決時,連帶責任人代償債務後,應依何種訴訟程式向債務人追償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連帶責任人代主債務人償還了債務,或者連帶責任人對外承擔的責任超過了自己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請求行使追償權。原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主債務人或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此裁定不允許抗訴,但可複議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書中,對各連帶責任人應承擔的份額沒有確定的,連帶責任人對外償還債務後向其它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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