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已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已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問題的復函》在2000.01.29由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已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2000.01.29
  • 實施時間:2000.01.29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經終字第193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實施違法行為的企業法人給予的一種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後,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應以甘肅新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科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本案債務人新科公司在訴訟中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至今未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因此,債權人蘭州岷山製藥廠以新科公司為被告,後又要求追加該公司全體股東為被告,應當準許,追加該公司的股東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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