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對原判決計算有誤及不同法律關係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在1992.03.06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對原判決計算有誤及不同法律關係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2.03.06
- 實施時間:1992.03.06
山東煙臺造船廠:
你廠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991年1月21日作出的〔1990〕魯法經監字第5號事判決,向我院提出申訴,我院依法進行了審查。現對你廠提的兩個問題答覆如下:
一、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0〕魯法經監字第5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二項判由濟南清河電梯廠返還你廠已付加工費110800元,第三項判由你廠賠償清河電梯廠購買鋼材、人工場地占用費的損失54766.49元,該判決認為上述二、三項相抵,清河電梯廠應退回你廠56033.51元,兌除一、二審法院審理中及判決後已執行的15萬元,你廠應將多執行的93966.49元退還清河電梯廠。你廠提出清河電梯廠曾擅自處理管匯材料得款4.6萬元,清河電梯廠實際損失只有8766.49元,上述款項兌除已執行的款項15萬元後,你廠僅應將多執行的47966.49元返還給清河電梯廠。經審查情況屬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計算數額有誤,可在執行時予以更正。
二、清河機械維修廠未經你廠同意,原價轉讓15組管匯給聯四是事實,但你廠知道後並未提出異議,且在聯四驗收加工物後,直接支付貨款,應視為你廠對清河機械維修廠同聯四轉讓行為的認可,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此法律關係與本案無關,應另案審理是有道理的。聯四與你廠的經濟糾紛,你廠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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