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涉及技術性較強的二審經濟糾紛案件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涉及技術性較強的二審經濟糾紛案件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3.27由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涉及技術性較強的二審經濟糾紛案件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0.03.27
  • 實施時間:1990.03.27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經)請[1990]2號請示收悉。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性較強的二審經濟糾紛案件中,能否邀請技術人員陪審的問題,經研究答覆如下: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抗訴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六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據此,由陪審員與審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二審經濟糾紛案件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至於審理案件中遇到需要解決專門的問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有關部門指派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技術鑑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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