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促進新經濟發展辦法

《延安市促進新經濟發展辦法》是延安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促進新經濟發展辦法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總則
為加快經濟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積極引進新業態,培育新動能,打造新引擎,大力發展新經濟,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註冊並實際經營和納稅的高科技、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以及具有戰略性新興產業特徵的企業。
高科技、新技術企業是指符合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月聯合印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認定標準的企業。
新業態企業指傳統行業加上現代元素,通過技術創新、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分化、不同產業融合等途徑形成新的產業形態企業。主要包括通過生物鏈的有機聯接形成的生態農業、農業與高新技術融合滲透形成的信息農業、生物農業類企業;以農業與服務業結合形成的連鎖經營農業、創意農業類企業;以促進三產融合而衍生的休閒農業、智慧農業類企業;以設計環節的工業設計服務、創新設計,製造環節的個性化定製、個性化服務體驗類企業;以服務型製造、工業網際網路、工業綜合體、工業大數據套用等工業為主的新業態企業;以知識服務環節的研發、諮詢類企業;以與新技術融合為引導的數字創意、影視及文旅類企業;以技術創新直接催生的移動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網際網路+教育”“網際網路+物流”“網際網路+金融”等服務業為主的新業態類企業,以及平台經濟、共享經濟、創客空間類企業。
新模式企業指適應資訊時代要求、代表未來發展方向的經營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五類企業:有平台行銷、託管式加盟、IP授權、多邊交易等新商業模式類企業;新盈利模式企業;與網際網路有關的新模式類企業;使用者付費、收益信託、供應鏈融資等新投融資模式類企業;網路時代產生的新管理模式類企業。
戰略性新興產業類企業主要包括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7個產業類型的企業。
第二章內容和標準
第二條搬遷費用補助。對引進的新經濟企業需要特殊拆裝的精密儀器和特殊技術人員參與的設備搬遷費用進行據實補貼,生產性企業最高補貼300萬元。
第三條產業空間獎勵。
對入駐我市各類園區、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新經濟企業給予企業自註冊之日起前3年辦公場地租賃費全額補貼。對租用標準化廠房的的新經濟企業,給予其生產之日起連續3年形成地方財力總額40%的獎勵資金,用於其租用標準化廠房補貼,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廠房租賃費總額。
對入駐我市各類園區或自建生產性廠房的新經濟企業,可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租賃期滿且符合規劃、用地等條件的可轉為出讓土地。
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新經濟工業項目,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同時不低於土地取得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確定土地出讓底價
第四條企業落地生產經營獎勵。對新引進的新經濟企業年度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的,按照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萬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獎勵企業,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對新引進的由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發布的“中國製造業500強”“中國服務業500強”、全國工商聯發布的“中國民營500強”新經濟企業,在納入我市統計後第一年度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給予500萬元獎勵。本條兩項政策取最高一項進行獎勵,不重複獎勵。
第五條財稅貢獻獎勵。
新經濟企業及高管人員(每個企業限5人以內,下同)、核心技術人員(每個企業限3人以內,下同)對我市財政做出貢獻的,給予其連續5年形成地方財力總額10%的獎勵資金,其中個人獎勵兌現與促進本地特色農產品行銷結合,購買金額不少於個人獎勵金額的20%。
對國家規定的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企業總收入70%的新經濟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符合條件的新經濟企業從寬從優審定享受所得稅減免、增值稅進項抵扣、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優惠政策
新經濟企業為核心技術人員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安家費等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可按企業職工福利費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引進獎勵。對新引進、新認定的國家高技術新經濟企業,給予20-40萬元獎勵。優先支持科技型新經濟企業申報省、市科技計畫和技術改造等相關項目資金。
第七條知名企業投資獎勵。對新引進的獲得知名創業投資機構(清科集團發布的中國股份投資年度排名榜單VC、PE排名前30強)2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投資的企業,經認定後按照機構投資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八條企業創新扶持獎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新經濟企業的創新服務及產品。新經濟企業在我市運營期間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給予不高於4000元的補助。企業申報辦理技術創新示範企業、製造業單項冠軍示範(培育)企業、工業企業品牌培育試點示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企業)、雙軟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眾創空間、創新戰略聯盟等認證認定和取得特定行業經營資質、業務牌照及相關行政許可,完成認定認證的可享受我市相關獎補政策。
第九條研發平台和技術中心獎勵。鼓勵新經濟企業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開展深度科技對接合作,設立研發平台,加大研發投入,對新認定為市級、省級、國家級研發平台和企業技術創新中心、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低網路資費獎勵。對新經濟企業提供低資費專業化高性能的IDC伺服器託管、空間租用、頻寬獨享或共享、專線資源、VIP機房等信息化基礎資源服務和保障。對IDC資源使用量較大的企業給予IDC資源使用補貼,其中本地雲服務費3年內按50%補貼,每個企業每年雲服務使用費最高補貼100萬元,有特殊貢獻或發展成效顯著的企業可一事一議。
第十一條入統獎勵。對首次納入“五上企業”統計的新經濟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由市縣各按50%承擔,分3年兌現。
第十二條行業排名獎。對經我市行業主管部門首次認定的“行業之星”“成長之星”“創業之星”新經濟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
第十三條對新經濟企業實行貸款貼息政策。屬於我市鼓勵類產業並在本地銀行發生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給予最多兩年、最高100萬元貼息。
第十四條企業上市扶持獎勵。
新經濟企業(政府出資的除外)成功上市的,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其中在主機板上市的最高獎勵2000萬元,在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最高獎勵1000萬元。在科創板上市的最高獎勵300萬元。在新三板掛牌的最高獎勵100萬元,成功轉板的按上市獎勵政策獎勵。
對已經納入市級掛牌上市後備企業庫,當年在陝西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交易板掛牌的陝西省前100戶企業(政府出資的除外),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的獎勵。在陝西股權交易中心掛牌後實現融資的,按照融資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第十五條上市企業貢獻獎勵。
遷入企業上市後通過配股、增發等方式再融資募集的資金用於其在延企業購置生產設備、建設廠房等固定資產的部分,按2%的比例且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額度獎勵。
上市企業對我市地方企業實施併購重組且達到證監會規定標準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新三板掛牌企業對我市地方企業實施併購重組的,次年度地方財政貢獻新增部分通過項目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基金產業獎勵。註冊或變更註冊到我市的,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備案,募集資金在本地銀行託管,以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設立,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開展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證券投資等業務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機構,在享受我市相關獎補政策的同時,按以下規定予以獎勵:
落戶獎勵。對規模達到3000萬元以上創業投資基金和規模達到1億元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的基金公司按不超過基金規模1%的比例給予獎勵;對規模達到2億元以上私募證券基金和規模達到5億元以上其他私募基金的按不超過基金規模0.5%的比例獎勵。以上獎勵按在我市實際到位投資額分期兌現,同一投資主體設立或同一管理機構管理的基金最高獎勵1000萬元。
投資獎勵。創業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投資我市企業的資金達到2000萬元以上(如管理多支基金合併計算,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除外,下同)且投資期滿兩年的,按不超過其投資我市企業資金規模1%的比例且不超過100萬元額度獎勵基金管理機構;私募證券基金及其他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所管理基金投資我市重點項目或企業的資金達到1億元且投資期滿1年的,按不超過其投資我市重點項目或企業資金規模0.5%的比例且不超過200萬元額度獎勵基金管理機構。
對投資我市地方企業和重點項目並專注於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基金及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給予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注資、參股和財政性資金認購基金份額、地方國企等合格機構投資者聯合投資、政府出資部分投資收益讓利、企業債券發行、中省引導基金扶持、政府項目對接、市場化退出等支持。有條件或有需要的通過投貸聯動、投保聯動、投債聯動、融資擔保等方式給予融資支持。所投資的我市企業優先支持上市或掛牌。投資我市經認定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發生的投資損失,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可在創業投資企業形成的地方財力額度內給予最高50萬元風險補償。
第十七條高級人才生活配套獎勵。對新經濟企業的核心技術人員(每個企業限1人)據實給予企業核心技術人員每年最高3萬元最多3年房租補助。所在地政府對企業員工落戶、集體宿舍、高管公寓、社保接續、家屬隨遷、子女就學等問題提供便利和幫助。對有突出貢獻的企業核心技術人員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第三方中介機構招商服務獎勵。
經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招商服務機構給予前3年辦公場地全額補貼獎勵。對其引進我市的生產性新經濟企業,按照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5‰給予服務機構獎勵,單個項目獎勵金額合計不超過200萬元。
經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的第三方招商服務機構引進的非生產性非貿易類新經濟企業,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在兩年內納入統計的,一次性給予其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財力總額4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非生產性貿易類新經濟企業,年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上且在兩年內納入統計的,一次性給予其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財力總額4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與我市簽訂委託招商協定的第三方招商服務中介機構,引進處於上市輔導期或申報環節並達到上市基本條件的企業遷入我市,在企業扶持上市後給予該中介機構100萬元獎勵。
對於依託新經濟企業或平台設立的院士專家工作站,給予牽頭企業或平台100萬元資金補助,給予院士50萬元的科研補助。
第十九條其他獎勵。
新經濟企業投資建廠所需水、電、氣等生產要素優惠政策,項目所在地方政府或管委會可採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辦法給予解決。
對新經濟企業設立功能性機構獎勵。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和採購中心、交易中心、結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的,以及有特殊需求或有特殊貢獻的,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獎補或進行相關安排。
第三章 保障制度
第二十條加快新經濟發展辦公場地和標準化廠房等承載平台建設,為新經濟發展提供投資便利化、服務集成化、營商低成本的綜合承載平台,促進高端創新要素聚集,打造有利於同業協同創新的良好生態圈。推進各類園區多通一平、標準化廠房建設,打造“拎包入住式”新經濟聚集區。
第二十一條建立促進新經濟發展服務機制。各縣區、管委會及市發改委、市金融辦、市委網信辦、市招商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人才辦、市稅務局等部門分別組建專業服務團隊,為新經濟企業提供集成化專業化全程化服務。建立促進新經濟發展聯席會議制度、“直通車”報告制度、重點企業“特派員”制度、企業落地“綠色通道”制度和項目審批“專人代辦、一站辦結”制度。
第二十二條建立審批事項、收費事項、中介服務事項和進廠檢查事項清單制度,清單之外事項一律不得要求企業辦理、不得向企業收費、不得進企業檢查。除中省規定外,其他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清零,切實降低企業商務成本。
第二十三條我市成立的創業創新空間和孵化器空間由科技部門牽頭負責業務指導,參照《延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延安市科技型企業倍增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延政函〔2018〕204號)、《延安市科學技術局關於印發〈延安市眾創空間管理與年度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延市科發〔2018〕74號)以及各縣區、管委會政策和考核辦法執行,其完成孵化的符合新經濟特徵的企業可同等享受我市新經濟政策。
第二十四條引進企業稅收獎勵政策執行以實際繳納稅收之日起計算享受期限,其中生產型新經濟企業在3年內尚未納稅的終止享受本政策,非生產型新經濟企業在2年內尚未納稅的終止享受本政策。引進企業5年內遷離我市的應退還已兌現獎補資金。
第二十五條建立引進發展新經濟考核激勵機制。市級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支持新經濟發展。各縣區政府、市級管委會也應安排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對符合IPO條件的擬上市企業、正在排隊的IPO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註冊地址遷入轄區以及轄區內註冊企業實現上市或新三板掛牌的縣級政府,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予以一定加分。
第二十六條縣區政府、市級各管委會要制定新經濟企業和平台的考核辦法,明確提出平台公司及新經濟企業考核標準、考核流程、評定方式、評價指標、獎勵標準,並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確保引進企業良性發展。對註冊地與辦公地不在同一縣區的新經濟企業,由註冊地政府制定企業考核辦法,日常辦公由企業辦公所在地縣區或管委會統籌協調。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涉及的地方財力貢獻指企業對市級和縣區、市級管委會兩級資金貢獻,根據市縣兩級留成部分比例相應承擔獎補資金兌付,市財政根據縣區、管委會對新經濟企業的認定和兌付情況兌現市級財力貢獻部分(先由縣區、管委會財政兌現,市與縣區、管委會再辦理財政結算)。其他各類獎補和免收資金除我市明確規定由市財政承擔的以外,由企業所在地縣區政府或各管委會承擔。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未涉及我市已出台和今後出台的普適性優惠政策,適用於引進的新經濟企業。同一事項涉及多項獎補政策且不能重複享受的,按標準最高的執行。符合新經濟特徵的本地企業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新經濟企業在引進時需經當地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市級新經濟主管部門為市發改委,縣區、管委會需指定新經濟主管部門),對認定有爭議的報同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認定。本地新經濟企業需報註冊地新經濟主管部門認定。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1日廢止。2017年發布的《延安市促進新經濟發展暫行辦法》(延政發〔2017〕6號)同時廢止。企業享受各項政策的期限按實際註冊我市之日起計算,政策享受期限為5年,期間如遇政策調整,可按更優惠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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