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延安市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延安市政府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25日印發. 本細則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5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延安市級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預算法實施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陝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延安市域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本細則所稱預算安排的資金(以下稱政府投資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市政府應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引導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並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最佳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決策審批手續。
直接投資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投入非經營性項目,並由市政府有關機構或其指定、委託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作為項目法人單位組織建設實施的方式。
資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作為經營性項目的資本金,指定政府出資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權益,項目建成後政府投資形成相應國有產權的方式。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適當予以補助的方式。
貸款貼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資資金,對使用貸款的投資項目貸款利息予以補貼的方式。
第六條 市政府應當依法完善政府投資管理機制,履行法定職責,規範審批程式,最佳化審批環節,嚴格概預算約束,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細則和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發改部門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負責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編制市級政府投資計畫等。項目審批部門包括行政審批部門及其他具有審批職能的部門,按照部門職能履行相應職責。政府投資評審機構承擔項目估算、概算及調整概算的評審,並參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論證。
財政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職責,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預算編制和執行、資金籌集與使用、建設成本控制、項目預決(結)算審查、竣工財務決算批覆等實施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履行政府投資審計監督職責,依法依規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資金管理使用、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其他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所屬項目建設單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項目單位及建設單位依法依規組織具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活動,承擔項目建設主體責任。
本細則所稱項目單位,是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概算的組織編制和申報單位。本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項目統一建設管理單位、項目法人單位和市場化委託建設單位等。
第二章 政府投資決策
第九條 政府投資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地方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堅持量力而行,區分輕重緩急,科學梳理研判意向項目,並將意向項目信息提交相關職能部門會商,集成建設條件,完成項目生成。策劃生成項目納入前期計畫庫。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初,依託前期計畫庫編制擬建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計畫,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後執行。項目前期計畫應當明確項目單位、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預估投資、前期經費及資金來源等。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項目前期計畫或市政府同意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的有關依據,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並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式,報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前期工作,保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格式、內容及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相關檔案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信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初步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進行深入論證,並對項目擬建地點、規模和內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和投融資模式、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並應明確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專業化機構統一建設、項目法人單位自行組織建設、市場化委託建設等)。
項目建議書批覆應當包含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內容、投資匡算、資金籌措、建設管理模式審批意見等內容。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依據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項目技術和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節能、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風險、資金籌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規要求進行評價評估的其他事項,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招標實施方案。招標實施方案應對招標範圍(全部或者部分招標)、招標組織形式(委託招標或自行招標)和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予以明確。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應當包含項目名稱、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建設工期、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招標實施方案核准意見等內容。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明確各單項工程或者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設計方案,並編制投資概算。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陝西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申報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前,應當履行諮詢評估程式,諮詢評估意見應當作為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會商機制,圍繞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以及有關標準規範要求等進行審查論證,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還應當在專業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項目審批部門對項目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審批前明確建設資金來源。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籌集落實建設資金,合理控制籌資成本。重大項目應當進行財政可承受能力評估。
第十九條 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方案和資金籌措方案進行充分論證,並報請市政府按程式研究同意後,出具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
第二十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再編報項目建議書,項目單位可以直接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內容。
(一)政府批准的規劃、計畫中已經明確的項目。
(二)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改擴建項目。
國家或我省關於簡化審批程式和報批檔案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合併為初步設計(代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合併初步設計應同時滿足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相關編制要求。
(一)經政府認定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
(二)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三)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
國家或我省關於簡化審批程式和報批檔案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管理制度。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建項目組織諮詢論證後,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實施分類動態管理,對於建設依據、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前期工作長時間未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項目,可以將其移出項目儲備庫。
第二十三條 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章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以及實際需要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應當包括年度政府投資總額、項目名稱、建設階段、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資金來源、建設內容及其他應當列明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續建項目可以直接申報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新開工項目應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取。新開工項目總投資,應當以批准的項目總概算為依據。未落實資金或者未明確資金來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對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的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應當與市級財政預算草案相銜接。政府投資預算安排按照量入為出、統籌兼顧、控制風險、績效優先的原則,並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算進行編制。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草案報請市政府研究,並按程式批准後,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下達政府投資年度計畫。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應當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變更。未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當年不予安排預算資金,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應急建設項目除外。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的,應編制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調整方案,按程式報批。
調整政府投資年度計畫需增加年度政府投資總額的,應當同步編制財政預算調整方案,與政府投資年度計畫調整方案一併按程式報批。
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建設管理模式確定建設單位。採用統一建設、市場化委託建設等模式組織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與確定的建設單位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統一建設模式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職能開展項目建設相關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採用市場化委託建設模式的,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當依規確定專業化建設單位。市場化委託建設單位的資格條件、選定程式等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設計、監理採取市政府統一購買服務、統一委派、統一考核的管理模式。項目設計、監理服務應當依法招標採購。項目設計、監理的日常管理由建設單位負責。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引導和規範,並建立嚴格的考核評價機制。對考核不達標或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設計、監理機構,應依法限制其參與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服務。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依法辦理審批手續。項目建設應當依法依規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限額設計,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在審定項目預算的相應額度內組織招標。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特點和管理要求等,規範編制項目招標檔案。主要契約條款和契約實質性內容應與招標檔案的規定一致,不得簽訂與招標檔案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契約。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所含的重要設備、材料和有關服務事項,按照建設工程招標的規定採購。屬於單純設備購置類項目的設備,按照有關規定採購。
招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組織建設。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規定,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轉入試運行後的規定期限內,向有關部門報送竣工驗收申請。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依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未辦理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檔案工作領導責任制和相關人員崗位責任制,並依法及時向市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決策、實施、竣工等全過程的文字、圖紙、聲像、建築信息模型等項目檔案及數字檔案。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選擇已建成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後評價。後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後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情況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明確意見。
第五章 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原則,有序規範項目投資管理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項目投資控制預期目標、項目建設成本進行逐級接續管控。
政府投資項目概算應當以源頭控制為核心,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論證審批充分融合。核定項目概算作為項目決策和項目總投資控制的依據。項目預算應當以項目實施階段建設成本控制為重點,審定項目預算作為資金撥付和控制建設成本的依據。項目決算應當以績效評價考核為導向,審定項目決算作為項目評價和交付項目資產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是初步設計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准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項目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四十四條 項目概算應當依據技術經濟合理的初步設計進行確定。項目概算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等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與其他省、市或社會同類項目的造價水平進行對比,客觀分析差異因素。對概算評審中發現的超標設計、保守設計、技術經濟和施工組織設計不合理等問題,概算評審機構應當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項目初步設計審批部門責成相關單位對初步設計進行調整最佳化。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不得超過批覆概算。對於批准設計範圍內的一般性設計變更、一般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和為預防自然災害所採取的措施費用、項目建設期材料價格上漲、相關費用政策調整等不可預見性原因造成的增加投資,可使用預備費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調整事項實施前向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提出概算調整方案,嚴格限制事後調概。建設單位提出調概方案時,應當同步落實資金來源。
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和概算評審機構應當對概算調整方案進行評審論證。其中,對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10%的,商同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後,根據審計結果進行處理。對違規超概的情形,不予調整概算。
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根據評審、審計結果提出概算調整意見後,報請市政府研究,並按照市政府審定意見批覆調整概算。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控制在批覆的項目概算額度內編報項目預算。項目預算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等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規範項目建設成本管理。項目建設成本應當控制在審定項目預算額度內,不得擅自擴大範圍、提高標準,不得在分項間自行調整項目預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需增加預算投資的,以及因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併、分立等變動事項需調整項目預算的,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當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市政府審定後調整執行。項目預算調整後,按規定辦理追加預算或調減預算,調減部分一律收回。
對超出批准概算的、不符合相關政策和制度規定的以及調整會造成不必要損失的,財政部門應當拒絕調整。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規範編制招標檔案、評標辦法和契約檔案,科學設定招標檔案、契約檔案的主要條款和核心內容。工程招標最高限價應當嚴格控制在審定項目預算的相應額度內。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確因不可抗力影響造成內容、工程量及費用增加的,應在簽證事項發生時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確認,不得事後補簽。未按規定辦理的,不得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完善實施過程投資管控措施。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應會同監理單位按時間節點或者進度節點對周期內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價款進行審核,並作為資金撥付要件。對超出相應階段進度預算額度的工程結算,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及時提出初步意見,並嚴格按照項目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式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成本範圍、標準和支出責任。
不得將超過批准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不符合契約協定的支出,非法收費和攤派,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等損失,未按照規定報批的損失,項目符合規定驗收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後發生的支出,不屬於建設單位和項目承擔的支出,超過批准規模、標準的支出,以及其他不符合項目概預算管理要求的支出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通過工程驗收後三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報告的編制、六個月內完成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的編制,並報送相關部門審查。工程結算、項目決算應當嚴格控制在批覆項目概算、審定項目預算額度內,並與批覆項目概預算口徑一致。超出初步設計批覆的建設內容,不得納入工程結算、決算審核範圍。
政府投資項目決(結)算監管應當加強協調、依法依規進行。對列入政府投資審計計畫、黨委和政府指定、上級審計機關安排及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由審計部門負責。對未列入審計範圍的政府投資項目由財政部門負責,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在批覆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應當按照“先審核後批覆”的原則,對項目決算進行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形成資產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財務決算批覆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依據批覆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調整等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後不形成資產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後續處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項目概預決算管理應當在相互銜接、相互貫通的基礎上,形成良性的互補機制,彌補項目概預決算管理疏漏,確保概預決算管控效能。
項目預算應當嚴格控制在批覆項目概算內。在項目預算審核中,應當預判項目超概的可能性,分析影響因素,制定防控措施,必要時應當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會商。對項目預算初步審定額與批覆概算差異較大的,相關部門應當對概預算涉及的建設內容、標準和評審依據等進行核實,依規核定投資控制額。
項目決算應當嚴格控制在審定項目預算內。對項目決算初步審定額超出項目概預算投資額的,相關部門應當對項目建設內容、標準和調整事項等進行核實,依規核定項目投資。
批覆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作為評價項目概預決算評審質量的重要參考依據。
審計部門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與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據實結算。
第五十二條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後進行發包。
對依規採用工程總承包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管理需要,合理分擔風險,科學規範制定項目招標檔案,合理確定契約價格形式。採用總價契約的,除契約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契約總價一般不予調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契約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項目概算評審機構應當結合核定項目概算,對招標檔案中工程價款確定方式、風險分擔等重要內容提出意見和建議。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要求,提出投資監管建議。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有效落實相關投資管控意見,嚴格防控超支風險。對由政府承擔風險責任的支出事項,應按本章節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十三條 使用政府資金的徵收補償項目,應當由實施部門制定年度徵收計畫,並納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按程式批准後啟動徵收程式。項目單位和徵收實施單位應當以項目建設計畫、征地紅線範圍等為基礎,編制征地補償預算。
項目單位和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資金預算和補償政策,嚴格核定項目征地成本。確需調整預算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報請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五十四條 對依規啟動項目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資項目,財政部門應當按需向項目單位預支一定數額的項目前期經費。項目前期經費來源應與項目投資資金來源保持一致,項目實施後計入項目總投資一併核算。
第五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政府投資年度計畫和財政預算,安排撥付項目建設資金。
財政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投資計畫、財政預算、建設進度和有關經濟契約等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五十六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調整,及時掌握項目預算執行動態,跟蹤分析項目進度,並向相關部門報送執行情況。
第五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六章 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管理
第五十八條 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管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切實履行投資項目決策評估和監管責任。
第五十九條 嚴格規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投資管理行為。不得將招商引資項目通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規轉為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在未履行投資合規程式前決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對未落實資金來源的項目,不得委託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施。
第六十條 國有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程式開展評估論證,並與財務承受能力相匹配。國有企業對外投融資應當遵循審慎原則,不得脫離實際盲目舉債,不得投資預期收益不能覆蓋融資成本的項目。國有企業以市場化方式融資建設的項目,無後續資金保障以及因決策失誤難以繼續實施的,由國有企業自行負責清理處置,政府不承擔兜底或者償還債務責任。
國有投融資公司投資建設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得違規使用市場化融資新增政府隱性債務,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按照本細則管理。
第六十一條 國有企業使用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核准制或者備案制。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核准、備案後,又申請財政資金投入的項目,應當按規定履行決策評估程式及相關手續,否則不得納入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範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並向市政府專題報告。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預算執行情況,報請市政府研究解決預算執行中出現的問題。
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點投資項目審計結果,並通報有關部門。對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或有關項目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六十三條 相關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項目批覆檔案、政府投資年度計畫檔案及項目概預決(結)算評審報告及時抄送審計等部門。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全過程管理,配合審計、督查、評估督導等工作。每月報送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進度等信息,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六十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共享機制,將項目審批信息通過線上平台、管理平台等進行共享。
第六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面審計監督。重點審計項目基本建設程式、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項目建設管理、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工程質量、設備物資和材料採購、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工程造價、投資績效情況等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國家重大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項目決策程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複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有違規變更工程內容和規模、投資計畫下達後不按期開工建設等情形的,由相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限期整改、停止安排資金、收回資金、暫停或停止建設活動等決定。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超出規定時限不申報項目決算、項目竣工驗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糾正。
第六十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政府投資條例》《預算法實施條例》《審計法實施條例》《陝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2027年7月25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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