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延安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延安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4月11日
延安市產業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好財政資金槓桿作用,規範產業發展基金管理,促進政府投資基金持續健康運行,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建〔2015〕1062號)及省政府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改進財政支持產業發展方式的意見》(陝政發〔2015〕59號)和《陝西省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陝政辦發〔2015〕107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發展基金,是指由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爭取上級基金投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採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投資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第四條 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發展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授權或基金契約、章程規定,代行政府出資人職責。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五條 政府可出資設立產業發展母基金和子基金。母基金的設立,由財政部門負責,並報本級政府批准。子基金的設立,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並由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六條 子基金根據需要設立,並由財政部門嚴格控制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複設立子基金。
第七條 產業發展子基金一般圍繞支持創業創新、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中小微企業發展、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及黨委、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領域設立。
第八條 設立產業發展基金,可採用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組織形式。
第九條 母、子基金出資方均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定、契約等(以下統稱章程),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投資方式、決策機制、管理機構、風險防範、投資退出、管理費用、收益分配和考核評價等內容。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延安市產業發展基金,是市政府設立的產業發展母基金,具體運作時,採取母、子基金架構模式。
第三章 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承擔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發展基金的統籌管理、綜合協調、建章立制等行業管理職能,主要負責健全母基金管理制度辦法,制定母基金年度預算安排計畫,落實母基金的政府出資和增資;審查子基金設立方案、章程,指導子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對子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和績效評估等,一般不參與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務。
行業主管部門發起設立和參與管理行業子基金,主要負責研究提出分管行業子基金的設立方案、章程,健全子基金管理制度辦法,向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委派委員參與投資決策,徵集股權投資項目並參與項目管理等。
第十二條 延安市產業發展母基金主要用於投資設立子基金、投資縣區母基金、配套相關基金以及直接投資重點產業領域和薄弱環節。子基金按照各自規定的領域投資。
第十三條 延安市產業發展母基金直接投資重點產業領域和薄弱環節時,主要投向產業園區、公共平台、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龍頭企業及創業創新等方面,具體包括:
(一)新興產業培育方面。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網際網路+)、生物醫藥、3D列印、智慧型裝備、新能源及電動汽車、節能環保、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二)現代服務業發展方面。重點支持總部經濟、創意設計、現代物流、金融服務、健康養老、文化旅遊、服務外包、社區服務等現代服務業發展。
(三)生態農業開發方面。圍繞打造綠色生態農業品牌,重點支持農業龍頭企業、承載園區、育種育苗基地、新型農村合作組織等發展。
(四)傳統產業改造提升方面。重點支持機械、裝備、製造、醫藥、化工、紡織、服裝、食品加工等傳統產業轉型升級。
(五)PPP模式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方面。重點支持交通、公路、機場、城市(鎮)供水供熱、污水垃圾處理、分散式清潔能源建設、園區循環化改造、新型養老綜合服務載體等項目建設。
(六)市委、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確定的其他投資領域。
第十四條 延安市產業發展母基金投資子基金時,對一般競爭性領域,母基金投資比例不高於子基金總額的30%。對準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母基金投資比例不高於子基金總額的50%。
第十五條 延安市產業發展母基金按照限期退出的原則,選擇參股縣區母基金。投入比例不高於縣區母基金總額的20%,且縣區政府出資不得低於1億元。
第十六條 延安市產業發展母基金以股權方式直接投入企業時,原則上投資額不超過被投資企業註冊資金的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投資期限3—5年,最長不超過7年。
第十七條 母、子基金均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實行所有權、管理權、託管權相分離,鼓勵委託政府現有公司管理基金,對基金的募資、投資、投後管理、清算、退出等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十八條 母、子基金在運作過程中均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第十九條 母、子基金各出資方均應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對於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於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中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母、子基金均應當遵照國家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二十一條 母、子基金均應選擇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託管。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定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二條 加強母、子基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母、子基金及其高級管理人員信用記錄,並將其納入全市統一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第四章 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二十三條 母、子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後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式辦理。
第二十四條 母、子基金終止後,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將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五條 母、子基金中的政府出資部分一般應在基金存續期滿後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中約定,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政府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政府出資從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出資權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基金退出價格的依據。
第五章 基金的預算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出資設立基金,應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章程約定的出資方案將當年政府出資額納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二十九條 政府單獨出資設立的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將資金撥付到基金。
第三十條 政府部門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的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基金章程中約定的出資方案、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情況,將政府出資資金撥付到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向基金撥付資金時,增列當期預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過相應的支出分類科目反映。收到投資收益時,作增加當期預算收入處理,通過相關預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時,作沖減當期財政支出處理。
第六章 基金的資產管理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完整準確反映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形成的資產和權益,在保證政府投資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財政部門向基金撥付資金,在增列財政支出的同時,要相應增加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並要根據本級政府基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資本金時,應按照政府累計出資額相應沖減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
第三十三條 政府應分享的投資損益按照權益法進行核算。基金應當在年度終了後及時將全年投資收益或虧損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按當期損益情況作增加或減少政府資產——“股權投資”和淨資產——“資產基金”處理。財政部門收取基金上繳投資收益時,相應增加財政收入。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按季編制並向財政部門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基金,要按本辦法規定將政府累計投資形成的資產、權益和應分享的投資收益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要按照本辦法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要求,相應增加政府資產和權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建立基金績效評價制度,按年度對基金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開展評價,並要有效套用績效評價結果,加強對基金運行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基金應當接受審計和財政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各自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1日起施行,2019年4月1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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