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獎勵暫行規定(2002年8月8日政府令第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1.02
  • 實施時間:2010.11.02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12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現行有效的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決定,廢止下列11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關於安置分散回鄉特等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暫行辦法(1985年8月20日桂政發[1985]109號)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2004年8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涵蓋。
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細則(1990年12月6日政府令第15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號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第二次修正)
廢止理由:制定依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已被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廢止。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1992年2月13日政府令第1號)
廢止理由:已過適用期。掃盲工作目標已經實現並經國家驗收達標,主要措施與我區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路養路費徵收管理辦法(1993年1月21日桂政發[1993]6號發布,1997年12月22日政府令第16號修正)
廢止理由:調整對象消失。《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1993年2月15日政府令第3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號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第二次修正)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不一致,與我區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適應,操作性不強。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1994年政府令第1號發布,1997年12月25日政府令第16號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政府令第7號第二次修正)
廢止理由:企業產品標準管理和備案工作與2009年3月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印發企業產品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質檢標聯[2009]84號)不協調。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的規定》細則(1994年12月1日政府令第7號發布,2004年6月29日修正)
廢止理由:制定依據《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的規定》已被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廢止。
八、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法(1996年1月11日政府令第1號)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涵蓋。
九、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細則(1996年10月21日政府令第5號)
廢止理由:所依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1991年國務院第74號令)已被國務院重新制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06年7月7日國務院第471號令)廢止。
十、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規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1997年7月7日政府令第7號)
廢止理由:調整對象消失。《國務院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獎勵暫行規定(2002年8月8日政府令第4號)
廢止理由:主要內容已經被《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涵蓋;同時,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我區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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