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適當調減部分農林特產稅的通知

根據財政部《關於臨時下放農林特產稅減免審批權的通知》(「89」財農稅字第11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精神,並徵求了部分市、縣的意見,決定對我區部分農林特產稅作適當調減,現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適當調減部分農林特產稅的通知
  • 部門:財政部
  • 發布日期:1991-12-26
  • 生效日期:1992-01-01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1]105號
【發布日期】1991-12-26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適當調減部分農林特產稅的通知
(1991年12月26日桂政發〔1991〕105號)
根據財政部《關於臨時下放農林特產稅減免審批權的通知》(〔89〕財農稅字第11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精神,並徵求了部分市、縣的意見,決定對我區部分農林特產稅作適當調減,現通知如下:
一、對部分稅率偏高的應稅農林特產產品,計徵稅率適當調低。
(1)海、淡水產品類:徵稅稅率一律調減為5%;
(2)水果類:除香蕉、西瓜、果蔗仍按原規定稅率執行外,荔枝、龍眼正稅稅率一律調減為10%,柑桔、橙調減為8%,其它水果調減為5%;
(3)其它類:木薯乾片、茶青、羅漢果正稅稅率調減為2%,黑木耳、木材、竹芒織品、家具、桂類、茴油、檸檬桉油、香茅油、山蒼子油調減為5%,白果調減為10%;
(4)其它沒有列舉的應稅產品按原規定稅率執行。
二、農林特產稅稅率調整後,農林特產稅按產品的實際收入計征,計稅價不再給予打折照顧,更不能為了爭奪稅源而擅自降低計稅價格,違者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對開發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灘的農林特產收入,從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徵稅3至5年。對見效快、當年種當年即可取得收益的項目,可以縮短免徵年限,具體年限和免徵辦法,由各市、縣自定。
四、農林特產稅的具體徵收辦法,由各市、縣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不搞一刀切。凡條件具備的,儘可能採取定產、估產辦法(即按評定的常年產量)徵收。不論採取何種徵收辦法,納稅人完稅後,徵收機關均應給予開具完稅憑證。對需要外運而又必須加強管理的,按規定給予開具外運證。各地徵收機關不得重複徵稅,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扣壓,違者要嚴肅查處。
五、現行應稅品種應相對穩定,今後如在全區範圍內新增應稅品種,要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下文規定。至於個別市、縣要求新增某個應稅品種,要經自治區財政廳審批,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六、為了促進農林特產生產的發展和有利於徵稅工作的開展,《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農林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補充規定》(桂政發〔1987〕43號)、《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林特產稅徵收工作的通知》(桂政發〔1989〕52號)有關從農林特產稅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扶持生產和徵收費用的規定不變。
七、除對海洋捕撈收入暫緩徵收特產稅外,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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