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的意見

《市政府關於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的意見》是2011年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的意見
  • 發布單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積極應對當前國際國內複雜多變的經濟形勢,幫助緩解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當前面臨的融資難、負擔偏重等實際困難和矛盾,促進全市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現明確如下政策意見:
一、重點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特別是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增速不得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對市場前景良好,短期出現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不抽貸、不壓貸,保持必要資金支持力度。
二、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引導和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社會責任,合理確定利率定價水平,充分考慮當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嚴格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不得超過30%。除銀團貸款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貸款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不得對貸款企業實行存貸掛鈎,不得強制貸款企業購買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強制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重複辦理擔保。
三、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做好區域集優債務融資工作,各轄市、區要推動和鼓勵擔保機構介入發行工作;積極搭建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的合作平台,推動本地創投機構加快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對接,加大對中小科技型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發行上市,加大直接融資比重;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加快產權交易發育,探索中小企業信貸抵押新模式。
四、實行差異化監管政策。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範圍;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降低資金占用;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推動資金加速周轉。組織小微企業加快持有的商業票據流轉,騰出部分信貸額度,優先用於商業票據貼現和應收賬款保理。
六、加強信貸跟蹤和監管。要掌握企業發展動向,規範企業信貸資金用途,確保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資產負債率超過75%的企業,進行資金鍊排查,及時發現問題,妥善防範和處置風險。
七、加快地方性、社區化金融機構的發展。積極引導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強化地方性金融機構重點服務小微企業、社區、居民和“三農”的市場定位,在審慎監管的基礎上,促進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組建工作,引導中小金融機構向轄內縣域和鄉鎮地區延伸服務網點。引導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現有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服務機構中設立專門的科技金融服務部門和團隊,加強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加快發展小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加快科技小貸公司試點進度,鼓勵農村小貸公司、科技小貸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積極應對當前國際國內複雜多變的經濟形勢,幫助緩解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當前面臨的融資難、負擔偏重等實際困難和矛盾,促進全市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現明確如下政策意見:
一、重點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特別是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增速不得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對市場前景良好,短期出現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不抽貸、不壓貸,保持必要資金支持力度。
二、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引導和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社會責任,合理確定利率定價水平,充分考慮當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嚴格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不得超過30%。除銀團貸款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貸款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不得對貸款企業實行存貸掛鈎,不得強制貸款企業購買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強制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重複辦理擔保。
三、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做好區域集優債務融資工作,各轄市、區要推動和鼓勵擔保機構介入發行工作;積極搭建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的合作平台,推動本地創投機構加快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對接,加大對中小科技型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發行上市,加大直接融資比重;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加快產權交易發育,探索中小企業信貸抵押新模式。
四、實行差異化監管政策。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範圍;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降低資金占用;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推動資金加速周轉。組織小微企業加快持有的商業票據流轉,騰出部分信貸額度,優先用於商業票據貼現和應收賬款保理。
六、加強信貸跟蹤和監管。要掌握企業發展動向,規範企業信貸資金用途,確保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資產負債率超過75%的企業,進行資金鍊排查,及時發現問題,妥善防範和處置風險。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支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積極應對當前國際國內複雜多變的經濟形勢,幫助緩解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當前面臨的融資難、負擔偏重等實際困難和矛盾,促進全市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現明確如下政策意見:
一、重點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綜合運用再貸款、再貼現、差別化存款準備金率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特別是各商業銀行要加強對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的增速不得低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對市場前景良好,短期出現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不抽貸、不壓貸,保持必要資金支持力度。
二、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引導和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社會責任,合理確定利率定價水平,充分考慮當前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承受能力,嚴格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對符合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不得超過30%。除銀團貸款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對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貸款企業收取財務顧問費、諮詢費等費用;不得對貸款企業實行存貸掛鈎,不得強制貸款企業購買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不得強制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重複辦理擔保。
三、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逐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發行規模,做好區域集優債務融資工作,各轄市、區要推動和鼓勵擔保機構介入發行工作;積極搭建創新型中小企業和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等的合作平台,推動本地創投機構加快與省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對接,加大對中小科技型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推動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發行上市,加大直接融資比重;積極發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加快產權交易發育,探索中小企業信貸抵押新模式。
四、實行差異化監管政策。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所對應的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範圍;允許商業銀行將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視同零售貸款計算風險權重,降低資金占用;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五、推動資金加速周轉。組織小微企業加快持有的商業票據流轉,騰出部分信貸額度,優先用於商業票據貼現和應收賬款保理。
六、加強信貸跟蹤和監管。要掌握企業發展動向,規範企業信貸資金用途,確保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對資產負債率超過75%的企業,進行資金鍊排查,及時發現問題,妥善防範和處置風險。
七、加快地方性、社區化金融機構的發展。積極引導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在我市設立分支機構。強化地方性金融機構重點服務小微企業、社區、居民和“三農”的市場定位,在審慎監管的基礎上,促進農村新型金融機構組建工作,引導中小金融機構向轄內縣域和鄉鎮地區延伸服務網點。引導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現有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服務機構中設立專門的科技金融服務部門和團隊,加強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加快發展小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加快科技小貸公司試點進度,鼓勵農村小貸公司、科技小貸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
八、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加快民間融資管理的規範化進程,引導民間資本投入實體經濟,實現陽光化、規範化發展。將各類經營費率、業務手續費等嚴格控制在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之內,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的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禁公務員和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強化對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的監管,防止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和變相吸收存款、違規放貸等行為,防範金融風險。
九、支持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對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貸款契約3年內免徵印花稅。金融企業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發生的損失,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在稅前扣除;2013年底,金融企業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所計提的專項準備金,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比例在稅前扣除。中小企業因貨款、貨物無法收回等所造成的資產損失,凡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在稅前扣除。
十、加大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力度。
1.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放貸。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上爭取信貸額度,對信貸增量按一定比例予以獎勵,具體參照常政辦發〔2011〕101號文執行。
2. 鼓勵企業加大投入。對新增設備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新興產業重點工業項目(含技改項目),按照設備投資額的1-5%實施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 鼓勵企業增產增收。2011年工業企業現價產值淨增量排名前50位、商貿服務業企業銷售淨增量排名前20位、外貿企業出口淨增量排名前20位、軟體企業業務總量及服務外包企業離岸外包執行業務總量前10位的,年底對企業家給予表彰獎勵。
4. 鼓勵企業開拓市場。對參加省、市政府組織的產品展銷活動的,給予每個企業攤位費用50%的補貼。
5. 鼓勵企業爭取上級專項資金。加大與國家、省專項資金的配套對接力度。國家、省、市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符合稅法規定的,作為不計稅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6. 鼓勵擔保機構為企業融資擔保。對信用擔保機構為工業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如果出現風險代償,根據最終實際代償損失予以10-30%的補貼,對單戶擔保機構年度風險代償補貼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十一、加大對小微企業稅收扶持力度。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並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進一步擴大扶持政策適用範圍,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延長至2015年。對符合條件的國家、省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台,經批准可納入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
十二、減輕生產經營者個人稅收負擔。按照財政部檔案規定,調高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認真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嚴格按新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表,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計征個人所得稅;將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從2.5%下調至1.5%;將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比率,從不低於工程價款的1%下調至不低於工程價款的8‰。
十三、優先辦理中小企業出口退稅。在加強監管的基礎上,對中小出口企業按月優先辦理退稅,中小企業凡退稅資料齊全的,實行當月申報當月審核退稅。加強培訓輔導,幫助企業提高退稅申報質量和速度。
十四、做好中小企業出口保險服務。對中小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實行保費扶持政策,給予企業出口保險補助,創新出口信用保險服務方式,優先滿足中小外貿企業出口商高風險地區的保險限額,加強對中小外貿企業的理賠服務,幫助企業擴大出口額,降低進出口交易的資金風險。
十五、實行社會保險緩繳政策。在確保社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現缺口、保持正常運行的前提下,對符合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企業確因特殊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通過提供資產擔保或其他有效繳費擔保,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徵求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的意見後予以批准,可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之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1年,緩繳期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滿後,繳費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利息。
十六、市政府確定的原有各類扶持政策繼續執行,本意見確定的政策按就高不重複原則執行,實施期限自發文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國家、省、市檔案另有規定除外)。獎勵、補貼資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承擔50%。金壇市、溧陽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扶持政策。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