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基本簡介,史料記載,妻妾之別,職責地位,人身權,財產權,離婚權,改嫁權,稱呼演變,帝王髮妻,
基本簡介
“妻”最早見於殷商甲骨卜辭:“示壬妻妣庚”。《周易·繫辭》:“入於其宮,不見其妻,凶。”但妻在古代不僅指男子配偶的通稱,《禮記·曲禮下》記載:“天子有後,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鄭玄註:「妻,八十一御妻,《周禮》謂之女御,以其御序於王之燕寢。」朱彬訓纂引呂大臨曰:「妻即御妻,視元士,名與士之妻同。」
“妻”是從古至今對妻子的最主要的稱呼,在妻之前加上各種附加成分,還有“愛妻”、“賢妻”、“良妻”、“仁妻”、“令妻”、“嬌妻”等,除此,還可用“內人”、“荊妻”、“夫人”、“娘子”、“渾家”、、“老婆”、“婆娘”、“太太”、“賤內”、“新婦”、“婆姨”、“媳婦”等來稱呼。
史料記載
司馬遷《史記·五帝本紀》:“堯乃以二女妻舜以觀其內,使九男與處以觀其外。舜居媯汭,內行彌謹。堯二女不敢以貴驕事舜親戚,甚有婦道。”
莊周《莊子·則陽》:“夫靈公有妻三人,同濫而浴,史蠙奉御而進所,搏幣而扶翼,其慢若彼之甚也,見賢人若此其肅也,是其所以為靈公也。”
李延壽《北史·卷十六》:“古諸侯娶九女,士有一妻二妾。《晉令》:諸王置妾八人;郡君、侯,妾六人。《官品令》:第一、第二品有四妾;第三、第四有三妾;第五、第六有二妾;第七、第八有一妾。”
周去非《嶺外代答·蠻俗門》:“(欽州)之小民,皆一夫而數妻。妻各自負販逐市,以贍一夫。徒得有夫之名,則人不謂之無所歸耳。為之夫者,終日抱子而游,無子則袖手安居。群婦各結茅散處,任夫往來,曾不之較。至於溪峒之首,例有十妻,生子莫辨嫡庶,至於讎殺雲。”
張廷玉《明史·流賊列傳》:“宗敏還,殺其兩妻,謂自成曰:“吾死從君矣。”軍中壯士聞之,亦多殺妻子願從者。”
妻妾之別
《禮記·曲禮》記載:“天子之妃曰“後”,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公侯有夫人,有世婦,有妻,有妾。”帝王稱後、妃,平民稱妻、妾。
《唐律疏議·戶婚》:“諸以妻為妾、以婢為妾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為妻、以婢為妾者,徒一年半。各還正之。疏義曰:妻者齊也,秦晉為匹。妾通賣買,等數相懸。婢乃賤流,本非儔類。”在唐代妻的地位高於妾,妾的地位高於婢。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不能混淆,但“以妾為妻”的不在少數,如劉汾《大赦庵記》稱:“汾起微陋,致身榮顯,忝有九妻。曰鄭氏,贈信國夫人。曰鮑氏,曰宋氏,曰王氏,曰馬氏,亦贈夫人。曰張氏,曰郭氏,曰李氏,曰武氏,俱有淑行。”
《宋刑統·戶婚律》:“戶令云:「娶妾仍立婚契。」即驗妻、妾,俱名為婚。依準禮、令,得罪無別。”宋代妾的地位與唐妾大致相等,且身份都是良人嫁娶需有婚契。妾可以選擇離開丈夫,並不都是男人賣買的物品,如蘇軾《朝雲詩(並引)》:“予家有數妾,四五年相繼辭去,獨朝雲者隨予南遷。”蘇軾的諸妾是自己辭去的,所謂的“坡公又有婢名春娘”也不過是後人杜撰。
到中華民國時,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但最後確定一夫一妻制還是在1949年新中國成立之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開宗明義規定了兩條基本原則:“第一條,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係問題索取財物。”
職責地位
夫婦之道,參配陰陽,通達神明,信天地之弘義,人倫之大節也。是以《禮》貴男女之際,《詩》著《關雎》之義。由斯言之,不可不重也。夫不賢,則無以御婦;婦不賢,則無以事夫。夫不御婦,則威儀廢缺;婦不事夫,則義理墮闕。方斯二事,其用一也。察今之君子,徒知妻婦之不可不御,威儀之不可不整,故訓其男,檢以書傳。殊不知夫主之不可不事,禮義之不可不存也。但教男而不教女,不亦蔽於彼此之數乎(數,道也,董仲舒春秋繁露:聖者法天,賢者法聖,此其大數也。得大數而治,失大數而亂,此治亂之分也)!《禮》,八歲始教之書,十五而至於學矣。獨不可依此以為則哉!
女有四行,一曰婦德,二曰婦言,三曰婦容,四曰婦功。夫雲婦德,不必才明絕異也;婦言,不必辯口利辭也;婦容,不必顏色美麗也;婦功,不必工巧過人也。清閒貞靜,守節整齊,行己有恥,動靜有法,是謂婦德。擇辭而說,不道惡語,時然後言,不厭於人,是謂婦言。盥浣塵穢,服飾鮮潔,沐浴以時,身不垢辱,是謂婦容。專心紡績,不好戲笑,潔齊酒食(齊音齋),以奉賓客,是謂婦功。此四者,女人之大德,而不可乏之者也。然為之甚易,唯在存心耳。古人有言:“仁遠乎哉?我欲仁,而仁斯至矣”(論語·述而第七)。此之謂也。
人身權
《戰國策》記載:“象床之值千金,傷此若髮漂,賣妻子不足償之。”賣掉妻子兒女的事情在古代是普遍存在的,再如《宋書》:“貧者賣妻兒,甚者或自縊死。”富者一擲千金買妾,窮人走投無路賣妻。特殊時期,妻、妾、媵、婢都是可以買賣的。《元史·刑法志》:“諸以女子典雇於人,及典僱人之子女者,並禁止之。若已典雇,願以婚嫁之禮為妻妾者,聽。諸受錢典雇妻妾者,禁。”元朝禁止典賣子女,禁止買賣妻妾。
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現在夫妻相互犯罪時的“同罪異法罰”,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權的損害,如妻子打丈夫,“仗一百”,至折傷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毆打妻子,“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類似規定,可見,在相同斗傷程度下,法律對妻子的處罰,遠遠重於對丈夫的處罰。更有甚者,丈夫過失毆殺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為“各勿論”,可見,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視為丈夫的私有財產,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財產權
唐朝,妻的財產權既包括出嫁時的嫁妝,也包括“戶絕”情況下,依法繼承本家家產,唐文宗元成元年《教節文》規定,戶絕時“無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財產”。元朝一般的婦女,可以自由處分嫁妝,《元典省戶部》“五兄弟分爭家產事條例”規定:“應分家財,若因……妻家所得財物,不在分限”:“對於改嫁的婦女,不論是生前離異,還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隨嫁妝”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許隨身搬取。
明代以後,隨著統治者對婦女貞節控制的日趨嚴格以及統治者對女性離婚改嫁及寡婦再嫁行為的歧視,原屬於出嫁女的個人財產—嫁妝已逐漸演變為夫家財產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對此作出限制:“凡婦人夫亡無子……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嫁妝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對於寡婦守節者則允許其繼承遺產,同時還做出“合承夫分”的規定,可見,明律規定妻子實質上沒有財產權。
離婚權
《春秋公羊傳註疏》記載:“婦人有七棄、五不娶、三不去。”七棄即七出,指“不順父母出,淫辟出,無子出,不事舅姑出,惡疾出,多舌出,盜竊出”。一說“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五不娶指“亂家之子不娶,逆家之子,世有刑人,惡疾,喪婦長子,此不娶也。”《大戴禮》又云:“婦有三不去:有所受無所歸,不去。曾經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然而即使不犯“七出”之條,也未必不遭休棄。如,王吉“東家有大棗樹,垂吉庭中,吉婦取棗以啖吉。吉後知之,乃去婦”(《漢書·卷七十二》)。就因為給丈夫吃了幾顆來路不明的大棗,王吉的妻子就被休了。《白虎通義》記載:“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天之義也。夫雖有惡,不得去也。故《禮 郊特牲》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紀,亂之大者,義絕乃得去也。”可見我國封建社會實行的是片面的專權離婚制度,婦女不能平等享有離婚權利。《大明會典》說:“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不坐。”不相和諧,即可離異,似極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勞力以自利,安能得其願離?離婚而必以兩願為條件,直使被虐待者永無脫離苦海之日。
改嫁權
明律規定寡婦改嫁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會風氣大變,婦女在實際生活中有了較寬泛的改嫁權。明代中葉以後,由於封建社會禮教束縛鬆弛,以及人們價值觀念的改變,人們對於寡婦是能夠接受的。《金瓶梅》中潘金蓮改嫁兩次,最初是張大戶之妾,後改嫁給武大,最後又改嫁給西門慶。孟玉樓由布商楊家改嫁西門慶,後又改嫁李衙內,李瓶兒在丈夫花子虛死後先後改嫁給蔣竹山、西門慶。僕婦改嫁者也不少,可見女子改嫁已成為習以為常的風氣。
稱呼演變
娘子 古人對自己妻子的通稱。糟糠 形容貧窮時共患難的妻子。
內掌柜的 舊時稱生意人的妻子為“內掌柜”,也有稱“內當家”的。
太太 舊社會一般稱官吏的妻子,或有權有勢的富人對人稱自己的妻子為“太太”,今有尊敬的意思,如“你太太來了”。
老伴兒 指年老夫妻的一方,一般指女方。
娘兒們、婆娘、婆姨 有些地方稱妻子為娘兒們,或婆娘,或婆姨。
堂客 江南一些地方俗稱妻子為堂客。
媳婦兒 在河南農村普遍叫妻子作媳婦兒。
老婆 北方城鄉的俗稱,多用於口頭語言。
老愛 因稱老婆太俗,稱愛人拗口,所以取折衷的辦法叫老愛。
繼室續弦 妻死後又另娶的。
家裡 屋裡人、做飯的,都是方言對妻子的稱謂。
女人 一些農村稱妻子為女人,或孩子他娘。
愛人 男女互稱。
夥計、搭檔 現代都市對妻子的俗稱。
“鴛鴦”原指兄弟,中國古代曾把鴛鴦比作兄弟。鴛鴦本為同命鳥,雙棲雙宿,所以古人用它來比喻兄弟和睦友好。後用鴛鴦來比夫婦,始於唐人盧照鄰。中國古代,年少之時結為夫妻,稱為結髮。後因以“結髮”為結婚,指原配夫婦。
“娘子”小談 娘子是丈夫對妻子的一種愛稱,在元代以前,稱妻子為“娘子”是不對的。宋代之前,“娘子”專指未婚的少女,意同今天的姑娘。
到了元代,社會上已普遍稱呼已婚婦女為“娘子”。到了明代,一般習慣稱少婦為“娘子”,而且帶有嬌愛的味道。
帝王髮妻
皇后是指是中國皇帝的正妻,她們是中國古代婦女中的一批特殊人物。擁有至高無上權力,這樣的特殊地位,就決定她們在歷史上具有一般女子所無法比擬的作用。這些皇后,或佐夫開創帝王,或輔君治國安邦,或大舉改革中興,或妖媚惑主亂政,或殘暴禍國殃民。
從歷史上看,那些步入皇后行列的女子,有的是其家族有深厚的政治根基、有的是本人有著非凡的政治手段,還有的就是其自身有令人垂涎的容貌,並有著能取悅皇帝的本領。按照中國封建社會的宮廷分工,她們的地位和榮耀也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在封建社會,后妃作為女人,也只不過是帝王制度的附屬品、皇家的生育工具和皇帝一人的玩物而已。在宮廷制度和帝王的淫威左右下,她們的命運時而高貴顯赫,時而低下卑賤,時而權勢炙手,時而身陷苦海,她們中有的人沒有獨立的人格,還有的人甚至沒有起碼的人身安全保證。其實,中國皇后的悲慘命運也是不是中國獨有的。英國享利八世在婚姻上堪稱醜惡加殘忍,據說他對自己的夫人玩膩了就殺頭,一連殺了8個。可見,東西方皇帝在婚姻問題上的表現出的無恥和殘酷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在封建社會,中國皇后的角色相當於現在的第一夫人。被稱為君父,皇后相應成了國母。在形式上,她是全體女性的領導者,接受上流社會的貴婦對她定期的教解。皇后及其權力,有一定母權的象徵意義。每當君權勢微時,她們常常出來恢復女人對男人的統治。皇后篡權和垂簾聽政便是這種形態最明顯的表現。皇后的實權主要體現在內宮中,總管所有的嬪妃宮女。君主每次按規定徵選宮女時,人選最後都要由皇后過目決定。皇后有母儀天下的責任。皇后在形式上和夫君形式日月相映的氣象,在實質上則起著政治輔助作用。這種政治輔助,並非要求她們參加具體政治事務的處理,而是以賢內助的身份對國家政治伯不失分寸的幫助。皇后的德操不僅僅關係到后妃的形象,而且是她們的責任之一。其作用除了引導其他婦女的精神面貌外,還顯示著宮廷的聖潔,由此可以加強臣民人對君主的向心力。調解各方面的關係是皇后的責任。君主作為萬民之首,他們理政的態度及方式影響到各方面關係是否和諧,進而關係到國家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皇后往往以特殊使官的角色,對君主進言,指出他們的得失,以調節君臣關係,君民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