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特徵
一夫多妻制:一位
雄性與多位
雌性有比較穩定的
性關係,但那些雌性只與這一位雄性有性關係。
提出“存天理,滅人慾”理念的
朱熹認為,“
一夫一妻多妾”本質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慾,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歷史因素
經濟因素
在中國
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奴隸主和
封建主事實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或納妾制,而平民相反大多數是一夫一妻制或沒有配偶。古代妻對妾生殺予奪,妾就是男主人的性奴,沒有財產權,沒有人身自由,沒有平等地位,可以被買賣交換與贈送。由於中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妾地位低於妻,妾只能算奴婢,妾,作為名詞,古來稱地位低賤者,《尚書傳》說:“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周禮注》也說:“臣妾,男女貧賤之稱。”《戰國策·秦四》:“百姓不聊生,族類離散,流亡為臣妾。”注云“男為人臣,女為妾”。《
說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為奴隸,因此“妾”的本義就是“女奴”。有時也用來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春秋》雲:“女為人妾。”妾,不娉也。一夫多妻的意思是所有的妻子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可以繼承分割家產。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於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於妻,被限制了自由,是男主人的性奴。妾的地位待遇好壞全看主人與妻的態度。而一夫多妻制的阿拉伯,按照當地的習俗、法律、教義,男人要平等對待所有的妻子。男人給一個妻子買東西,必須給其他妻子也買一模一樣的。每個妻子的聘禮也要分文不差。
宗教因素
真主在《
古蘭經》中說:“你們可以擇娶你們愛悅的女子,各娶兩妻、三妻、四妻;如果你們恐怕不能公平待遇她們,那么,你們只可以各娶一妻,或以你們的
女奴為滿足。這是更近與公平的。”
但伊斯蘭教並不認為一夫多妻制是一种放諸四海而皆可的制度。穆聖一生中,大部分時間都只有一個妻子。他二十五歲娶了卡蒂嘉(Khadija),直到他五十歲那年卡蒂嘉逝世為止,他都是奉行
一夫一妻制的。而像
巴基斯坦和
摩洛哥,男子要得首任妻子首肯,才獲準娶第二位妻子。
文化習俗
我國的回族、藏族、
門巴族、
獨龍族和
佤族的等民族及部分地區,在解放前還不同程度地保留著一夫多妻制。
據稱烏尼奧羅人(Unyoro)一般酋長須娶妻10~15人,否則與其酋長地位不相稱。
雖然一夫多妻婚姻不被現代大多數社會認同,但一夫多妻行為依然常見。
它以同居情婦的形式而保存下來,這些情婦或公開或秘密地受到有錢男性的支持。在某些情況下,一名男子可以有另一個(或更多)的家庭,擁有著法律上不承認的妻子,供養她及其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在某些地區,妻子不僅知道丈夫的情人,而且幫助他挑選和他身份地位門當戶對的人選。
另一種現代一夫多妻制的表現是一系列的一夫一妻制,通過不斷的離婚和再結婚,允許伴侶經歷多重的而又合法的夫妻關係。
主要作用
雖然一夫多妻制曾在某些時候及某些地區被人們所濫用,但在某些情況,它實在有它的好處。在若干情況下,它可能會是一種折衷的婚姻制度;在另一些情況下,它可能是具有積極作用的好安排。
慰藉弱者
戰亂的
時候,許多婦女的丈夫或愛人可能會戰死沙場,她們便會無人照顧和保護,她們和子女都絕了生活來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堅持每個男人只準娶一個妻子,那么數以百萬計的女人只能慘澹一生無依無靠。
而倘若她們
心甘情願做人的
情婦,她不會得到法律上認可的權利,她的兒女也只能以
私生子視之,得不到保障。大多數女人都希望有合法的丈夫和家庭,得到安全的保障。在這種情況下,一夫多妻制或許為一個迫不得已的
折衷辦法。
延續責任
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制是一較佳的制度。
穆斯林丈夫對他的第二位、第三位和第四位妻室及她們所生的子女有著完全的
法定義務。例如第一位妻室
殘廢或者身染慢性疾病,不少國家的男性為了逃避責任而選擇終止婚姻。而在一夫多妻的伊斯蘭國家,第二次結婚則可能是各方面都認可的辦法,男性既可以擁有正常的幸福生活,同時還繼續承擔對妻室的責任。
傳宗接代
有些情況是
妻室全無
生養,而做丈夫的卻很想有孩子。根據西方的法律,如果太太沒有生養,做丈夫的是毫無辦法的,他只好忍受沒有子嗣的命運,不然他便唯有跟太太離婚以便另娶他人。但如一夫多妻制獲得認可,經有關各人同意再結一次婚,那么離婚的事便可避免發生。
維繫家庭
還有些情況是婚姻觸礁,做丈夫的愛上了另外的女人。根據西方的法律,如果丈夫不跟第一位妻室離婚,他是不能跟第二位結婚的。但第一位妻室可能不希望離婚,她可能不再愛她的丈夫,但仍可能會尊重他,也為了維繫家庭,得到保障,為了她自己和兒女。同樣第二個女人也未必想破壞男人的第一個家。發生這些情況的時候,有關男女自然會認識到一夫多妻制的好處,因為離婚或偷偷摸摸的養情婦都不是解決事情的好辦法。
古代中國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奴隸時期
漢代《
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
二十七世婦。
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
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嬪。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封建時期
在封建傳統社會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個基本原則,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給以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生活中,“
一夫一妻制”原則遭到破壞,“一夫一妻多妾制”成為常態。因此,事實上古代只是名義上的一夫一妻。
中國古代妻與妾有嚴格區別,而且在大多數朝代一個男子在同一時刻只能有一個妻,一般稱
正室、
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則稱皇后,皇帝的妾室為嬪妃)。《明會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聽之。妻的家族是丈夫的親族,如發生
誅三族、
誅九族等情況時,會相互受到牽連。而妾由於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與丈夫的家族基本無關。妻與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顯著區別,前者稱“嫡出”,後者稱“
庶出”,一般只有
嫡子才有繼承父親職位爵位財產的資格。《明會典·律例四》要求: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聽之。
提出“存天理,滅人慾”理念的
朱熹認為,“
一夫一妻多妾”本質上是“三妻四妾”,三妻四妾是人慾,一夫一妻才是天理。
在近代以前,官員和商人納妾的情況是很廣泛的,但對於妾的出身則有著相應的要求。比如明代,朝廷明確規定:官員不可納妓為妾,否則革去官職,永不敘用。
主要案例
伊斯蘭
利比亞
2011年10月23日,利比亞過渡政府“全國過渡委員會”在班加西舉行慶典,正式宣布利比亞全國解放。舉例說,“以離婚的法律為例,這個法律是違背伊斯蘭教規的,所以它將是被禁止的。”也就是說,在卡扎菲統治下,“一夫多妻制”是被禁止的,但在如今全新的利比亞,“一夫多妻制”又將合法化。
西亞和非洲不少國家仍然多妻
當利比亞宣布將恢復“一夫多妻制”,並因此引起全世界譁然時,你知道還有多少國家一直都在實行一夫多妻制嗎?
就目前資料來看,明確實行“一夫多妻制”的國家仍然有:塞內加爾、烏干達、史瓦濟蘭、埃及、蘇丹、衣索比亞、葉門、阿聯、卡達、巴林、約旦、伊拉克、沙烏地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馬里、喀麥隆、肯亞等。
在伊斯蘭教國家,“一夫多妻制”一直被認為是“古老傳統”而得以保留。比如2000年塞內加爾總統瓦德在通過新憲法之前,雖然提出過許多有關婦女解放的條款,卻拒絕取消“一夫多妻制”。
非洲大陸
現今的非洲大陸,塞內加爾、烏干達、利比亞、史瓦濟蘭、埃及、蘇丹、衣索比亞、摩洛哥、索馬里、南非等國依然實行一夫多妻制。隨著時代的發展,一夫多妻制在非洲也開始成為爭議性的話題。像突尼西亞這樣的非洲阿拉伯國家很早就從法律上取消了一夫多妻制,而貝寧這樣的黑非洲國家前幾年也宣布取消了這一落後的制度。近代以來,一夫一妻制漸成主流,而非洲國家中支持一夫多妻制者依然普遍。塞內加爾曾被西方認為是民主制度實行得較好的國家,但仍然堅持一夫多妻制。塞內加爾總統瓦德2000年在通過新憲法之前,雖然提出了許多有關婦女解放的條款,但卻拒絕取消一夫多妻制,並認為它是“不能禁止的古老傳統”。
肯亞
2014年4月30日,肯亞總統肯雅塔29日簽署了一項極具爭議的法案,將一夫多妻制婚姻合法化,以配合一些地方的傳統。
現行的肯亞民法的婚姻規定是一夫一妻制,但是該國有些部落的文化,傳統上就是一夫多妻制。但是法案中的一個受到許多男性議會議員支持的條款,允許男方不需經過現有配偶的同意就能迎娶更多的妻子。
部落文化傳統上雖然一夫多妻,但是要迎娶更多的妻子,男方一般還是需要取得第一個妻子的首肯。
上個月,肯亞議會女性議員因為男性議員投票贊成這個條款,因此憤而離席表示抗議。抗議的女性議員說,如果迎娶更多的妻子,會影響整個家庭,尤其是其他妻子的經濟來源或者收入。
新的一夫多妻製法律也許會在財產分配的時候造成困擾,雖然法律說女方有平等的分配權,但是如果是多妻制的話,要是在離婚或者繼承遺產的時候,就很難認定女方能夠分配多少的財產。
美洲大陸
美國摩門
在美國,19世紀興起的“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教徒(摩門教徒)實行一夫多妻制。摩門教徒與上帝“新立下的永恆誓約”,信徒應多娶妻,以便“不斷繁衍並為世界添補人丁”,認為只有奉行一夫多妻的人才能進入天堂。
早期的摩門教實行一夫多妻,現時分支“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於1890年正式宣布結束多妻制度,並從1904年開始將實行多妻制度的會友開除教籍或禁止他們加入教會。但是關於多妻制度的《教義和聖約》第132章仍然存在於教會的標準經文中。
美國聯邦政府因多妻制度監禁教會會友,沒收教會財產,並規定只要摩門教不終止實行多妻制度,聯邦政府禁止猶他從美國領地升格成為
猶他州。在遭受主流社會詬病和打壓後,20世紀二三十年代,摩門教領導層摒棄一夫多妻傳統,試圖融入美國主流社會。而一小部分拒絕改變的多妻制家庭遷居至猶他州與亞利桑那州邊界,建立實行一夫多妻制的部落。
此後,教會宣布停止實行多妻制度,不過還有偷偷實行此教義的例子。
亞洲國家
日本
古代
日本皇室及貴族亦奉行一夫多妻制,男子除正室外尚有多名
側室。
韓國
韓國亦有一夫多妻制,在李氏朝鮮時代,
等級森嚴,兩班貴族不能與中人、平民或賤民結為夫妻。等級高的男性只能納等級低的女性為妾,她們所生的子女亦承襲母親的階級,對親生父親及父親正室所生的
兄弟姊妹要視為主人侍奉。妾生之女多數亦會嫁給官員為妾。
蒙古
古代蒙古貴族男子可以娶多位正室以及妾(他們的妻可能是寡嫂與後母)。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是首個伊斯蘭國家
廢除一夫多妻制的國家,他們在1990年代停止讓已有妻子的男人再婚,但對於已有四位妻子的男人,他們的夫妻關係並不受新法例影響。馬來西亞允許穆斯林最多娶4個妻子,條件是第一個妻子同意並證明經濟狀況能夠養得起更多老婆。但儘管法律許可,只有約10%的穆斯林組建了多妻家庭。2006年,馬來西亞政府提出了新“家庭法案”,取消了要求每個妻子都得到公平待遇的條款,降低了組建一夫多妻家庭的門檻。此舉引發該國對一夫多妻制的熱烈辯論。有女權組織認為,如果維持一夫多妻制,就必須對婦女權益有更多保障,比如給予第一個妻子留在或離開多妻家庭的權利。馬來西亞吉隆坡,48歲的尼桑木丁阿沙里和他的4個妻子,以及24個孩子在一起。他是一個名為“兄弟會”的一夫多妻俱樂部成員。而另一群馬來西亞伊斯蘭女性則在2011年成立“千依百順妻子俱樂部”。成員為了取悅丈夫,在俱樂部里學習性教育等課程。她們認為,這將有助於減少社會問題,如不忠、離婚和家庭暴力等。
印度
印度自古時號稱實行一夫多妻,《
摩奴法典》中有相關記載,但據歷史記載只有帝王才實際上奉行一夫多妻。例如維查耶納加爾國王Krishnadevaraya就有眾多妻子。
印度米佐拉姆邦的農村住著一戶堪稱世界上最大的家庭。67歲的家長齊奧納查納共娶了39名妻子,並有94名子女、14名兒媳婦以及33名孫子女。齊奧納所屬的教派允許教徒想娶多少老婆就娶多少,而他是這個教派的首領。
但印度的某些地區重男輕女的觀念深入人心,婦女出嫁時要附帶昂貴的嫁妝而且隨時有可能被丈夫休掉,甚至男性可以把妻子進行買賣租賃,因此女性的地位在印度非常低下。
民國時期
在中華民國成立之後,1930年公布《民法》,規定一夫一妻制,對於納妾行為不再容忍,納妾者按法律將受到制裁。但初期民間納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級官員不要納妾。
現代中國
大陸地區
新中國於1950年實行的《婚姻法》規定一夫多妻不合法。此後,在境外成立合法的多妻婚姻,亦不會獲得中國法院的承認。同時由於法律不可追溯性,之前成立的多妻家庭,仍可共同生活。
1997年修訂的《
刑法》規定了
重婚罪,但重婚案是需要受害人自訴的案件。如配偶重婚,當事人不起訴,則檢察院不起訴。
港澳地區
在香港,由於採取習慣法,一直沿用《
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若規定。
直到港英當局在1971年頒布了《
婚姻法》,才結束了香港男性借《大清律例》為擋箭牌而為自己納妾及休妻。“一夫多妻”被取消。
台灣地區
“
一夫多妻”在台灣也是不合法的,會觸犯台灣地區所謂的“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古代歐洲
古代的歐洲,包括古希臘和羅馬,形式上以
一夫一妻為主流。
但是,在歐洲中世紀,存在
初夜權等現象,領主具有享用和當地所有中下階層女性第一次性交的權利,在法國、德國、蘇格蘭等地以法律的形式作規定,1833年頒布的《威爾斯圖解法典》中規定:“莊園主將有權向其領地上所有結婚的人收取10先令(50便士),否則按照習俗,他可以在新婚第一夜與新娘過夜。”
這種制度比可能造成財產分割損失的一夫多妻制對有權有產的莊園地主更有利。在
西方基督教社會,羅馬法律曾規定男子可以有一個妾,但是妾所生的兒子在法律上等同於私生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