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1) [wife]∶男子的正式配偶。
(2) [wife and children] 妻子和兒女。
率妻子邑人來此絕境。——晉· 陶淵明《桃花源記》
卻看妻子愁何在。——唐· 杜甫《聞官軍收河南河北》詩
引證解釋
妻
《詩·小雅·常棣》:“妻子好合,如鼓瑟琴。”
唐 杜甫 《新婚別》詩:“結髮為妻子,席不煖君牀。”
《三國志平話》卷上:“學究妻子又來送飯,不見學究回來,告與公公得知。”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十:“老夫當日認假為真,雖妻子跟前不敢說破,其實所稱八拜為交,皆虛言耳。”
楊朔 《潼關之夜》:“‘我一定打游擊去,決不後退!’丈夫堅決地說。‘我一定追隨著你。’妻子也不曾動搖。”
妻和子
《孟子·梁惠王上》:“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
《後漢書·吳祐傳》:“ 祐 問 長 有妻子乎?對曰:‘有妻未有子也。’”
《百喻經·水火喻》:“入佛法中出家求道,既得出家,還復念其妻子眷屬。”
唐 柳宗元 《愬螭文》:“父母孔愛,妻子嬉兮。”
明 劉辰《國初事跡》:“太祖嘗曰:‘與我取城子的總兵官,妻子俱要在京住,不許搬取出外。’”
清 嚴有禧 《漱華隨筆·吳門貧婦》:“ 吳門 一人家,有妻子而極貧。”
注意
“妻子”的“子”在不讀輕聲時的意思是:指“兒女”,也就是統稱“妻與子(兒女)”。
古今對妻子的稱呼:妻、妻子:是由古至今對妻的最主要的稱呼。
分類
嫡妻
與
嫡妻相對的是
庶妾,何人為嫡何人為庶要看該女子是否為
明媒正娶,但何時明媒正娶也沒有一定之規。
嫡庶制度是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內容。中國古代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妻子和姬妾之間的地位天差地別,這種差別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
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嫡庶的差別在唐宋以前比較重要,在清早期一度曾實行過“三妻四妾”制度,幾個妻子平起平坐,後來滿族逐漸漢化,又實行了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便是清初,
一夫多妻也只流行於貴族階層,平民多為
一夫一妻,稱“
匹夫匹婦”。
正常情況下一夫一妻多妾的家庭裡面,一個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稱為
嫡妻,宋代之前只有
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正妻與丈夫地位平等,在
服制,車制等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
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
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但後世漸趨寬鬆,明清時期有不少男性都有
平妻。
男子娶妻子,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
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
門第、
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娶到不相稱的女子,無論女方地位高於還是低於男方,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
禮書、
迎書等三樣檔案(三書),經過
納采、
問名、
納吉(又稱
過文定)、
納徵、
請期(又稱乞日)和
親迎(或
迎親)六個步驟(
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
催妝詩之用。
正妻不能降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
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
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平妻
平妻制,又稱
兩頭大或
多頭大,即
兩個或
多個妻子都是大
老婆,又有
對房之稱,即與
正房(正妻)對等。
三妻四妾,即一妻多妾。古書有明確記載,所謂
三妻,是指春秋時期
齊國君主的一段佳話。傳說當年齊國君主立後不決,乃至朝野上下議論紛紛,後來君主戲言稱
立後三人,而事未成則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故稱
三妻。
很多小說都說:古代實行
三妻四妾制,
男人有一正妻、二平妻。其實“
平妻”這個詞從來都不是官方叫法,乾隆末期之前,在法律中沒有這種說法。
我國是一個宗法倫理社會,“
一夫一妻”被視為婚姻的基本原則,《春秋·隱公五年》中云:“諸侯無二嫡”,意思是即使是
天子諸侯也不能同時
娶兩個妻。[東漢]
班固編寫的《
白虎通義》就曾說過:“妻者齊也,與夫齊體,自天子至庶人,其義一也。”《新唐書·儒學傳下·韋公肅》:“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嫡,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繼妻),皆嫡也,兩祔無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僅從名分而言,但從法律上規定
一夫一妻制,始於
西周,為其後的歷代法律所繼承。
普遍的說法認為:中國古代傳統婚姻制度實行的是“
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
秦漢以前有
媵的說法,“古者嫁女,必娣侄從之,謂之媵。” 如:
周天子以
王姬出嫁
齊國,同姓之衛魯晉等,必以宗女媵之。貴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從嫁。而從嫁過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謂平妻一樣,實質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後,媵就能夠有機會成為正妻,但是其他來路的妾是沒有機會的。所以許多人看到以為妾可以扶正,其實不然。
《孟子》:“齊桓五禁,一曰無以妻為妾”,是關於亂妻妾位的最早記載。
秦朝實行一夫一妻制,《法經雜法》規定:夫有一妻二妾,則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漢九律》中也規定“亂妻妾位”屬於犯罪,其中《恩澤侯表》記載:孔鄉侯傅晏,坐亂妻妾位,免。漢律已明顯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趨勢。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雖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會現實生活中,並嫡之風尤盛,當然唐朝女性對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國各朝代中也是相當高的。《舊唐書·王毛仲傳》:“其妻已邑號國夫人,賜妻李氏又為國夫人;每入內朝謁,二夫人同承賜賚。”《安祿山事跡卷》:“(
天寶)六載,加御史夫人,封
兩妻唐氏段氏並為國夫人。”《合璧事類》:“
安重榮娶二妻,
高祖因之,並加
封爵。”雖然這種做法為官府默認,但是並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發生糾紛鬧到官府,官府仍會依法處理。
宋律基本沿襲唐律,只承認妻與妾,兩者地位分明,完全沒有平妻的規定,且宋代幾乎沒有唐代的並嫡之風《宋刑統 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而元代的規定《
通制條格》:“至元十年,
中書省御史台呈,陝西按察司申,先奉條格之制,民間婚姻聘材內一款,有妻更娶者,雖會赦,猶離之,欽此。照得,州縣人民,有年及四十無子,欲圖繼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願者,合斷無罪,聽改為妾。戶部議得,有妻更娶,自願者,改為妾。”
明、清時期商人地位提高,由於商人經常出外經商,已婚的商人往往於其他地區再娶妻,又分與元配同住和另外置宅安置的,另外置宅安置的又稱
外室,但是這所謂“娶妻”是不被法律與世俗承認的。
《大明律·戶律·婚姻門》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明代律法上沒有平妻。所謂平妻就是個哄外面女人的。後娶的那個,一輩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執妾禮,想入族譜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記妾生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 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
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次對
平妻的法律規定,獨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兩房宗祀的特殊繼承方式,一人挑兩房,兩個媳婦雖然共享一個男人,實際上屬於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認為後娶之妻為妾,大理院認為:“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
但同時刑部說帖亦云:“查有妻更娶,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仍按服制定擬之制,系指其夫並未兼祧兩房 後娶之妻律應離異而言。若兼祧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
又云:“查人情莫不愛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許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兩房之義,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無庸斷令離異,有犯應以妾論,情法俱得其平。”
綜上可見,一夫只應一婦,“斷無二婦並妻之理” 。於是禮法要別先後而定名分,只承認先娶者為妻,而認為後娶者為妾。若是發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問題時自應以妾科斷。
中國古代除唐代的並嫡與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個(兼祧
比並嫡更為嚴格),除非她死了休了騰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為。除了不可動搖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規定了妾的極低地位。不管你叫那個人為二房、
次妻、平妻還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實質就是妾。當然
妾的來源也有多種,
由高到低排列為:
前2種是良妾,是在官府里登記了妾書的,是有一定地位的家庭附屬成員,算半個主子,相當於小說里所說的
平妻,但是在法律上還是妾。後面幾種,是妾婢,非常低賤,類似於
奴婢。
至道光末年,國家混亂,對正妻與平妻的管制才有所放鬆。往往娶
旁妻亦同鼓吹、官轎,這才有了
正妻與
平妻"兩頭大",或稱"對房"的說法,但是這種說法並沒有得到任何官方認可。
平妻是商人中傳出來的東西(唐朝除外),正妻平妻嫡庶不分,在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很讓人看不起,是敗門風的行為。
士農工商,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他們弄出來東西是不被社會主流承認的。
平妻,只在下層社會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極少可能出現
平妻的情況。
庶妻
按地位從高到低分為
媵(正妻的同族
陪嫁女子)和妾,另外還會有一些沒有經過正式婚姻儀式的女性,多為
婢女或
妓女等
賤民女子,近似現代的
情婦,有時也被稱為妾,或稱
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貴族女子
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後世鮮見。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於自己的女子,不經過
三書六禮,而以較簡單的儀式納為
配偶,稱為
納妾,經過正式儀式所納的妾又稱為側室。妾可以買賣,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為妻,否則男方可能被處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棄之後把妾立為正妻,需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明清時代,
嫡庶區分不再森嚴,把妾扶正的情況更普遍,也有男子買賣妻子的情況出現。
婢女則是男子納地位卑賤的女子,比如家裡的婢女或者買來的歌妓,這些女子因為身份原因,屬於賤民階級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寵姬,近似情婦。妾和婢女之間有區別,地位不能互換,以婢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後,才可以立為妾。婢女一類的妾常被買賣或轉贈他人。比如
蘇軾就曾把兩個已懷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雲在
繼室王閏之死後,於家中地位卻等同正室,只是沒有
正妻的名份。
稱謂
表示
尊敬:
太太、夫人、太座、令夫人、令閫(舊時用語)
已為人父者:孩他娘、伢他媽
典故
妻子這一稱呼,據說源於唐代的一段故事。
唐代有一個名士,名叫麥愛新,他看到自己的妻子年老色衰,便產生了嫌棄老妻,再納新歡的想法,並寫了一副上聯放在案頭:“荷敗蓮殘,
落葉歸根成老藕。”被他的妻子看到了,妻子從對聯中看到了丈夫棄老納新的念頭,於是便提筆續了一副下聯:“禾黃稻熟,吹糠見米現新糧。”以“禾稻”對“荷蓮”,以“新糧”對“老藕”,不僅對得十分工整貼切,新穎通俗,而且,“老藕”與“老偶”諧音,“新糧”與“新娘”諧音,饒有風趣。
麥愛新讀了妻子的下聯,被妻子的才思敏捷和愛心所打動,便放棄了棄舊納新的念頭。妻子見丈夫回心轉意不忘舊情,乃揮筆寫道:“老公十分公道。”麥愛新也揮筆寫了
下聯:“老婆一片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