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階段
中國近現代學者研究上古時代的婚姻制度時,基本受到
馬克思、
恩格斯以及作為他們重要理論來源的摩爾根的影響。馬克思在其,《摩爾根<
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中說:最古是過著群團的生活,實行雜亂的性交。中國學者一般也認同這個觀點,認為兩性關係應該帶有剛從猿類脫胎過來的習慣,以小群體方式生活,無所謂婚姻家庭,有著毫無節制的兩性關係,處於雜亂無序的群婚狀態之中。當然,所有這些觀點都基於這樣一個前提-達爾文的進化論,即人類是從猿轉變過來的。
匹配之道
中國古代學者無從知道達爾文和他的進化論,但某些記載卻與西方學者的研究結果不謀而合。《淮南子.本經訓》:男女群居雜處無二別。《列子.湯問》:男女雜游,不聘不媒。游,乃是男女兩性間的自由結合,媒,乃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則是兩性結合所經過的社會程式。根據類似的表述,學者們推測說:原始群婚之早期階段,兄弟姐妹、上下輩之間的婚配是毫無限制的。但是,這只是一種推測,或者說想像。《呂氏春秋》云:昔太古無嘗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管子.君巨篇》也云: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
記憶遺留
這一點,在神話故事裡也有蹤跡可尋。有人說,夏娃是從亞當身上抽出的肋骨所成,那么,亞當與夏娃應該也是上下輩關係。同時,希臘神話中,俄狄浦斯殺父娶母,還與其母合夥生了四子,應該也是遠古時期上下輩無序的一種記憶遺留。
血緣婚
綜述
它是人類婚姻史上第二種婚姻制度類型,也叫班輩婚,兄弟姐妹婚。
恩格斯說:在這裡,婚姻集團是按輩份來劃分的,在家族範圍以內的所有祖父與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的,後者的子女,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
神話傳說
中國古代神話中有一個典型的例子-伏羲、女媧傳說。他們本是兄妹倆個,可是不知怎么搞的,人類遭遇滅頂之災,世界上只剩下他們兩個人。為延續人類種族,兄妹兩個不得不結合。這一神話在唐朝李冗的《獨異志》里有完整的描述:昔宇宙初開之時,只有女媧兄妹二人在崑崙山(象所有的神話故事一樣,顧了這頭顧不了那頭,這個傳說,交待不出伏羲女媧是怎么來的),而天下未有人民,議以為夫妻,以自羞恥。兄即與妹上崑崙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為夫妻,而煙悉合,若不,使煙散。於煙即合,其妹即來就兄,妹以扇蔽面(也不知是妹妹害羞,還是後世說故事的人害羞,仰或是說故事的人替 妹妹害羞,總之,妹妹用扇子蓋住了臉)。
伏羲女媧兄妹婚
伏羲、女媧的兄妹婚,漢代畫像中也有所反映,二人皆人首蛇身,纏在一起。山東沂南縣北寨村漢墓出土,墓門東側支柱頂上有燧人氏、伏羲、女媧三人合抱圖。燧人氏是伏羲、女媧的爹,學者鄭慧生先生認為,燧人是第三者,呵呵,也就是說,這種情況恰好反映了原始群婚上下無序的特徵。而
山東費縣南武陽東厥畫像,燧人端坐中間,兩手扶著伏羲、女媧,只玉成二人,自己不再申辦奧運-重在摻乎了。南陽畫像石中也有發現,伏羲、女媧站在燧人的肩膀頭上,應該是燧人退出的意思。總之,伏羲、女媧的故事是原始群婚向班輩婚的過渡。
疑問
東漢
梁武祠石室里,有這樣一幅畫像:伏羲、女媧蛇尾相交,兩人上方,尚有兩小兒,也在相交,他們應該是伏羲、女媧的後代。同時,伏羲下方一男子正在扯伏羲的袖子,女媧下方一女子也在扯女媧的裙子。形象地反映了班輩婚的特徵:同輩通婚,而且,同輩之間,不分你我。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共妻共夫。曾有人戲問:上帝創造了亞當和夏娃,這沒錯;亞當和夏娃成親,這也沒錯,但是,亞當和夏娃的親家是誰?對啊,諸位有興趣,就研究一下。
搶親婚
兩性關係被限制在家族內部班輩之間的同時,家族之外又有搶親製作為補充。女子在古代,可能也是被視作財產的,部落戰爭,家族械鬥,導致女人被搶來搶去。按眼光看,搶親肯定是不文明的,但是學者們認為,可不能小看這一搶,這一搶,搶出了文明,搶出了優生優育。看看自己內部人生出來的畸形、弱智嬰兒,再看看搶來的女子生出來的白胖孩子,古人終於悟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鄉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所謂族規。
《易經》爻辭里有一段,被學者認為是反映搶親現象的。云: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翻譯過來即是:一群人乘馬飛速而來,不是來搶財產的,是來搶親婚配的呀。還有一段:乘馬班如,
泣血漣如。也被學者認為是搶親過後的情形:搶親的人騎著馬兒飛速而去,山路上留下一串可憐的哭聲。
有學者認為,中國舊制婚俗里,仍有搶親的遺留。比如男方迎娶女方,女方要蒙紅蓋頭,據說原始意思是為了防止女子半路伺機出逃,或者,妨止她們記下回家的路。這一手,跟土匪綁人,用黑布蒙其眼一個道理。學者們這樣一推測,叫我看來,婚姻儀式里好多勾當都象搶親了,比如,鄉下
迎親儀式中,前有火銃開路,緊隨其後的是十幾個半大小子,手舉各色小旗招搖,新郎身後更有眾多的弟侄等青壯年護衛,咋看咋覺得象搶。而女人臂彎上所戴手鐲,我們不妨把它想像成手銬。至於某些山區的哭嫁習俗,更是讓人懷疑,新娘子是被人搶走的。到後來,搶親成為一種儀式。廣西雲南僳僳族,娶親時,雙方約好地點,搶那么一番。男方結伴持刀,女方假裝呼救,女伴親屬佯救,男方扔錢財,女方親屬拾錢歸。這個,估計就是現在鄉下迎親時,新郞所扔的紅包。至於河南西南的某些落後山區,直到解放前,仍有搶寡婦的習俗。這可是真的搶,沒有事先的約定,誰搶到手算誰的。而寡婦也不是那么好搶的,她們也有武器,那就是月經褲頭,月經帶之類的,中國社會看不起女人,認為這些東西比較晦氣,所以,這些東西是寡婦們保護自己的最佳生化武器。鴉片戰爭時,廣州將軍楊芳也用這一手對付過英國侵略者,只是效用不大。
還有好事者,證明《關睢》也是首搶親詩:窈窕淑女,君子好逑…求之不得,輾轉反側。想媳婦想得晚上睡不著,怎么辦?王振擇先生說,那就只好搶啦。
李長之在自己的《詩經試譯》中如此解釋:
好逑,等於配偶。
另從
辭源的角度,有人開玩笑,說,婚,就是人發昏後的一種行為。但《說文解字》是這樣解釋的:娶婦以昏時。想像力比較豐富的學者馬上據此斷定:天黑才敢結婚,肯定是搶婚了。否則,為什麼不放在白天呢?
族外婚
研究中國婚姻制度的學者根據考古學資料推論,族外婚是母系社會的一個標誌。根據
恩格斯的論述,學者想像母系氏族的婚姻情況是這樣的:氏族禁止族內通婚,須到其它氏族部落尋求女子;同時,把本族女子嫁給外族。而中國許多上古聖人出生的神話傳說,如“附寶感北斗而生
黃帝”、“慶都與赤龍合
婚生堯”、“
握登見大虹意感而生舜”等等,正好被學者認為是族外婚的一種折射。
族外婚,又稱普那路亞。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仍保留有班輩婚的習慣,兄弟
共妻,姐妹共夫。孩子,稱所有的男人為父親,稱所有的女人為母親。比如,商代仍保留有上古時代的稱謂習慣,商代卜辭中,
武丁稱他的父親為父甲、父乙(這個才是武丁的生父)、父丙、
父丁、父戊,是為多父;稱他的母親為母甲、母丙、母庚(這個才是他的生母),現代社會,
許昌地區的稱謂也值得研究,稱父親為爹,父親之兄為大爹,父親之弟為小爹。總之,很有意思。而中國舊的婚俗,兄終弟及,姐死妹繼,甚至姐妹二人同嫁一人,比如堯女,
娥皇女英同嫁舜,大周后
小周后同嫁
李煜,從上古到新中國新婚姻法執行之前,這些舊俗也一直被社會道義所認可。前幾年流行的一個民歌,大坂城的姑娘,歌詞里有一句我始終不明白:帶著你的嫁妝,帶著你的妹妹,趕著那馬車來。你說新娘子為什麼要帶著妹妹來呢?我才明白,估計是妹妹是陪嫁的,實乃班輩婚遺留。
劉心武做《人民日報》總編時,刊發一篇小說家馬建的小說,《亮出你的舌苔或者空空蕩蕩》,裡面也觸及了西藏地區的這種民族風情,遭到中央民族大學藏族大學生的抗議,導致劉心武下崗。總之,不管是做學術,還是做文學藝術,都得講政治。否則,政治找你的事兒。
這裡想說些多餘的話,隨著人類對自身認識能力的提高,春秋以後,“天神感應”說也不再有市場。可是到了西漢,人們為了拍劉邦的馬屁,不惜給劉邦他爹戴個大綠帽:劉媼劉大媽在山坡上睡覺,
龍附其身,已而有身,遂產高祖。嗨,都什麼時候了,還玩這一手,自污!
族外婚還有一些變種,比如有關女兒國、丈夫國的故事。1981年《哈爾濱日報》報導,南美洲巴西邊界,有一個女兒國,全國沒一個男人。每年到一定的日期,從另一個哈姆諾族過來一批男人,和她們配合成婚。男子離去後,女方生子。來年再相會,女孩子被留下,男孩子被抱走。另,我國古文獻有關記載也比較多,《山海經.海外西經》載:女子國在
巫鹹北,兩女子居。《大荒西經》載:大荒之中…有女子之國。《三國志》《後漢書》等載:海中有女國,無男人。或傳其國有神井,窺之輒生子云。但這個解決不了生男咋辦的問題,所以
郭璞注《山海經》,云:有黃池,婦人入浴,出即懷妊矣,若生男子,三歲輒死。至於《西遊記》里,大家都知道
老豬同志進了女兒國,喝了人家女兒河裡的水,懷了胎,最後又做了人流。至於丈夫國,《山海經》與《淮南子》都提及過,既然女兒國都是自力更生,自己生孩子,那丈夫國怎么解決子嗣問題呢?《太平御覽》卷361引《玄中記》:丈夫民,殷帝大戊使王英採藥於西王母,至此絕糧,不能進,乃食木實,衣以木皮,終身無妻,產子二人,從背肋間出(我估計跟
金蟬脫殼差不多),產子二人,其父則死,是為丈夫民,去玉門二萬里。這些天方講夜譚式的故事,應該是族外婚的變種吧。
對偶婚
馬克思說:在普那路亞家族制下,便多少有了一男一女結成配偶過同居生活的事實,而這是社會狀況的諸條件引起的,每個男子在其若干妻子中,有一個是主妻,反過來說女子也是如此,因而有了向對偶婚過渡的傾向。
這個我信,人是感情動物,這就決定了他(她)在眾多可能的對象中,會有所偏好,有所選擇。選擇的結果,便是對偶婚的產生,它是普那路亞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形式。
對偶婚分兩個階段或兩種方式,第一,望門居制,據說
大禹和
塗山氏就是這樣搞的;第二,居婦家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的易洛魁人。
其六,一夫一妻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說:一夫一妻制從一開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性質,使它成了只是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這一點,在中國傳統的父系社會裡,得到了充分的證明,所以,所謂的
一夫一妻,在中國,只能叫一妻一夫,或者一夫多妻。注意啦,如今,這傳統在中國大地有發揚光大的苗頭。
《獨立宣言》稱:任何一個時代的統治思想,始終都不過是統治階級的思想。這話說得太好了。在中國,隨著私有制的產生,財產繼承,包括王位繼承,都需要有個親疏遠近,慢慢的,大家就分清爹親還是爺親了,這一點,在商朝的王位繼承里有所反映:商朝早期,大都是兄終弟及,無弟傳子,湯至南庚,弟死後傳兄之子。商朝中期,
陽甲至於
祖甲,兄終弟及,弟死後傳弟之子。商朝晚期,祖甲之後,父死子繼完全代替兄終弟及。
一句話,一夫一妻制確立後,父死子繼的繼承法確立,婚姻制度,遂成為一切宗法制度的根源。
marriage system of Ancient China 一夫一妻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
皇帝也只是有一個老婆,但那個時候的內容只要有條件,可以娶很多個老婆,但那叫
妾,不能稱妻。
妾下面還有
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
通房丫頭才能稱
妾。如《
紅樓夢》里的
趙姨娘。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是
中國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在人類社會的三大生產中,婚姻是實現人類自身生產的唯一方式,是社會倫理關係的實體。由於人類自身生產使人類的生命得到延續,從而形成各種人際關係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和禮俗。人類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從事於生產資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產,其中一些產品則成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類精神生產所形成的社會意識形態和價值觀念,又作為精神文化反作用於物質生產和人類的自身生產。
中國古代的
婚姻制度是
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係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於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倫常關係的載體,所以在其中充滿的倫理和道德的約束,而這造就了相對穩定的婚姻關係,女子要從一而終的要求培養了愛情的專一和忠誠的傳統,家長制的控制使
兩性關係歸於單純,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淪喪。
正是由於婚姻在上述三大生產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稱為“婚姻大事”。中國封建倫理道德把婚姻當做人際關係的開端。《
易·繫辭》:“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
構精,萬物化生”。自然界由陰、陽二氣交感所產生,人類是由男女交接而產生。納西族東巴經象形文字中有關於人類自然產生的觀念,與《
易·繫辭》的說法相近。在天地之間產生氣,氣變成蛙,蛙變為人類(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產生人類)。這是對產生人類的原始看法。
中國封建社會的倫理規範認為:“昏(婚)禮者,禮之本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
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政”。它把婚姻家庭視為組成社會肌體的胚胎。
我國
封建社會,婦女沒有社會地位,夫為妻綱,婦女的一切只能服從和依賴於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準改嫁,從一而終。而男子卻可以
三妻四妾,皇帝有
三宮六院,一般的
達官貴人亦都
妻妾成群。一個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沒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稱為
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資格,其餘只能處於從屬地位。翻開《
紅樓夢》看看,
王夫人和
趙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們的兒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別。但在眾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則,為什麼
賈寶玉不能同時娶
林黛玉和
薛寶釵為妻呢?所以我國古代實行的實際上是一種“
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為這種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來上演了多少人間悲劇?它是強加在我國古代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
在禮法中,妾的數量是有嚴格規定的。
《
周禮》:“王之妃百二十人:後一人、夫人三人、嬪九人、世婦二十七人、女御八十一人。”
天子可以擁有以
皇后為首的一百二十個女人,皇后為嫡妻,她擁有單獨與皇帝相處的資格,其它
姬妾不能與丈夫獨處,而且是否陪伴丈夫要經過
皇后的批准。
婚姻禮儀
簡介
指從議婚至完婚過程中的六種禮節,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這一娶親程式,
周代即已確立,最早見於《
禮記·昏義》。以後各代大多沿襲
周禮,但名目和內容有所更動。
納采
六禮之首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請
媒妁往女方提親,得到應允後,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採擇之禮”。《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古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式的開始。後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
問名
六禮中第
二禮。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貼後,
卜吉合八字。《儀禮·士昏禮》:“賓執雁,請問名;主人許,賓入授。”
鄭玄註:“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凶。”
賈公彥疏:“問名者,問女之姓氏。”
納吉
六禮中第三禮。是男方問名、合八字後,將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並送禮表示要訂婚的禮儀。古時,納吉也要行奠雁禮。
鄭玄註:“歸卜於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
納徵
亦稱納成、
納幣。
六禮中第
四禮。就是男方向女方送
聘禮。《
禮記·昏義》
孔穎達疏:“納徵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後婚成。”男方是在納吉得知女方允婚後才可行納徵禮的,行納徵禮不用雁,是六禮唯一不用雁的禮儀,可見古人義禮之分明。歷代納徵的禮物各有定製,民間多用首飾、細帛等項為女
行聘,謂之納幣,後演變為財禮。
請期
又稱
告期,俗稱選日子。
六禮中第五禮。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親迎娶的日期。《儀禮·士昏禮》:“請期用雁,主人辭,賓許告期,如納徵禮。”請期儀式歷代相同,即男家派使進去女家請期,送禮,然後致辭,說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後使者返回復命。
親迎
又稱
迎親。
六禮中第六禮。是新郎親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禮儀。《詩經·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闕祥,親迎於渭。”親迎禮始於
周代,女王成婚時也曾親迎於
渭水。此禮歷代沿襲,為婚禮的開端。親迎禮形式多樣。至清代,新郎親迎,
披紅戴花,或乘馬,或坐轎到女家,儐相贊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諸親。岳家為加雙花披紅作交文,御輪三周,先歸。新娘由其兄長等用
錦衾裹抱至轎內。轎起,女家親屬數人伴送,稱“送親”,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
六禮中,雁是最重要的禮品。後漢班固在《
白虎通·嫁娶》對用雁作為禮品作了解釋:“《
禮》曰: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為贄。納徵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贄用雁者,取其隨時而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是隨陽之鳥,妻從夫之義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為禮,一取雁是候鳥,每年秋分時節南去,春分時節北返,來往有時,從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約,婚後夫妻
堅貞不渝。二取雁是隨陽之鳥,喻婦人
出嫁從夫;三取
雁行有序,飛時成行,止時成列,遷徙中老壯雁率前引導,幼弱雁尾隨跟緊,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相逾越。由於雁是飛禽,很難捕捉,後人以鵝代雁,謂之“雁鵝”。
正式成立
經過此“
六禮”,婚姻正式成立。如此複雜漫長的過程,都是由“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從中牽引,而真正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未直接參與,只有在結婚完成之後才見對方模樣。如此玄妙的結合,是謂千里姻緣一線牽,男女之間的姻緣,要經過媒人的物色,經過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兩個今生素不相識的人,不知經過幾世的修緣,今生在出生之時,就以定下姻緣,共度一生。
離婚制度
簡介
我國
古代社會實行許可離婚、專權離婚、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以“出妻”為主,以“義絕”、“和離”和一定條件下的“呈訴離婚”為補充。
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強制休妻,是我國
古代社會最主要的離婚方式。我國古代的“禮”和“法”為男子休妻規定了七種理由,這就是所謂“
七出”。《大戴禮記·本命》記載:“婦有
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是指兒媳不孝順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歡心,儘管婦女沒有過錯,只要公婆不喜歡兒媳,即可成為出妻的理由。無子,即妻子不生小孩,封建時代的法律規定“四十九以下無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與人通姦。妒忌,在古代社會,官宦豪紳除娶一個
正妻外,還可以
納妾。如果女子從思想、行為上不準丈夫
納妾,男子可以此為理由將她休掉。惡疾,指妻子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據考證,這裡的惡疾,主要指的是麻風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語,離間了夫家的親屬關係。竊盜,指妻子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在
古代社會,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私自動用家財就被認為是盜竊。
為維護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觀上取得了保護女性權利的效果。這就是所謂的“
三不去”,即使妻子有“
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其內容,按照《
大戴禮》所記載為:“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即:
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
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和離制度
和離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定自願離異的法律制度。但在
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裡,婦女受著傳統的“
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的嚴重束縛,很難真正實現其離婚的願望。所謂和離,大多是一種協定休妻或“放妻”,往往成為男方為掩蓋“出妻”原因,以避免“家醜外揚”而採取的一種變通形式。
義絕制度
義絕制度不是獨立的離婚制度,而是一種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法律後果。如果夫妻之間,夫妻一方與
他方的一定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毆鬥、相殺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夫妻關係必須解除。 義絕具有強制性,
合當義絕而不絕者要受到處罰。
呈訴離婚制度
所謂呈訴離婚,即發生特定事由時由官司處斷的離婚。依封建法律規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為娼”、“翁欺奸男婦”等,男女雙方都可以呈訴要求解除婚姻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