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性
名詞
含義
庶妻:
凡例
03.袁世凱的母親,就是其父的
庶妻,所以她死時,袁世凱的異母長兄不讓她入
袁氏祖塋。
淵源
隨著妾制的發展,妾有許多別稱:
小妻、
下妻、
次妻、庶妻、
旁妻、小婦、孺、
如夫人、小夫人、
側室、
偏房、小星、篷賤、屬婦、逮婦、副室、副房、小老婆等等。另外,由於古代帝王及太子妃妾眾多,因而有著許多表示不同等級的名稱。如漢元帝的後宮裡,除了皇后以外,尚有昭儀、婕好、容華、美人、
充儀、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五官、順常、
無涓、共和、娛靈、保林、
良使、夜者等十四個等級的多種名稱。太子除了
正妻以外,也有
良娣、美人等不同等級的妾。(《漢書·外戚傳上》)通常講的皇帝妃、嬪,只是對帝王眾妾的總稱。
相關
與“嫡妻”相對的是庶妻,何人為
嫡何人為
庶,要看該女子是否為
明媒正娶,但何時明媒正娶也沒有一定之規。
嫡庶制度是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內容。中國古代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妻與妾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這種差別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
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嫡庶的差別在唐宋以前比較重要,經元明清而逐代減弱。平民多只有
一夫一妻,稱“
匹夫匹婦”。
正常情況下,一個男子只能有一位
正妻,稱為
嫡妻,宋代之前只有
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正妻與丈夫地位平等,在
服制,
車制等
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
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
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
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
男子娶妻子,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
門第、
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娶到不相稱的女子,無論女方地位高於還是低於男方,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
禮書、
迎書等三樣檔案(三書),經過
納采、
問名、
納吉(又稱
過文定)、
納徵、
請期(又稱乞日)和
親迎(或迎親)六個步驟(
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
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
催妝詩之用。
正妻不能降為妾,通常只在犯
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
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也不能休出(
三不去):第一,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
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2.平妻(píng qī
):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
一種親屬稱謂,道光後年才正式將一位以上的
正妻稱為平妻。
平
妻是對商人在外經商所娶女子的一種稱呼,但是其實際法律地位仍然為妾。其在乾隆後期法定為適應於兼祧婚制的另娶妻子的稱謂,但正妻與平妻之間相當於堂妯娌。直到道光末年,正妻與平妻間才出現"兩頭大”或“對房”的說法。
我國是一個宗法倫理社會,“
一夫一妻”被視為婚姻的基本原則,《春秋·隱公五年》中云:“諸侯無二嫡”,意思是即使是
天子諸侯也不能同時
娶兩個妻。[東漢]
班固編寫的《
白虎通義》就曾說過:“妻者齊也,與夫齊體,自天子至庶人,其義一也。”《新唐書·儒學傳下·韋公肅》:“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嫡,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繼妻),皆嫡也,兩祔無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僅從名分而言,但從法律上規定
一夫一妻制,始於
西周,為其後的歷代法律所繼承。普遍的說法認為:中國古代傳統婚姻制度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1]
在
秦漢以前有
媵的說法,“古者嫁女,必娣侄從之,謂之媵。” 如:
周天子以
王姬出嫁
齊國,同姓之衛魯晉等,必以宗女媵之。貴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從嫁。而從嫁過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謂平妻一樣,實質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後,媵就能夠有機會成為正妻,但是其他來路的妾是沒有機會的。所以許多人看到以為妾可以扶正,其實不然。自秦漢以後已經沒媵了,律法明文規定了
一夫一妻、同時可以適當
納妾的
制度。《孟子》:“齊桓五禁,一曰無以妻為妾”,是關於亂妻妾位的最早記載。秦朝實行一夫一妻制,《法經雜法》規定:夫有一妻二妾,則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漢九律》中也規定“亂妻妾位”屬於犯罪,其中《恩澤侯表》記載:孔鄉侯傅晏,坐亂妻妾位,免。漢律已明顯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趨勢。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雖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會現實生活中,並嫡之風尤盛,當然唐朝女性對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國各朝代中也是相當高的。《舊唐書·王毛仲傳》:“其妻已邑號國夫人,賜妻李氏又為國夫人;每入內朝謁,二夫人同承賜賚。”《安祿山事跡卷》:“(
天寶)六載,加御史夫人,封兩妻唐氏段氏並為國夫人。”《合璧事類》:“
安重榮娶二妻,
高祖因之,並加
封爵。”雖然這種做法為官府默認,但是並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發生糾紛鬧到官府,官府仍會依法處理。
宋律基本沿襲唐律,只承認妻與妾,兩者地位分明,完全沒有平妻的規定,且宋代幾乎沒有唐代的並嫡之風。《宋刑統 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而 元代的規定《
通制條格》:“至元十年,
中書省御史台呈,陝西
按察司申,先奉條格之制,民間婚姻聘材內一款,有妻更娶者,雖會赦,猶離之,欽此。照得,州縣人民,有年及四十無子,欲圖繼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願者,合斷無罪,聽改為妾。戶部議得,有妻更娶,自願者,改為妾。”
《大明律·戶律·婚姻門》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明代律法上沒有平妻。所謂平妻就是個哄外面女人的。後娶的那個,一輩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執妾禮,想入族譜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記妾生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
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次對平妻的法律規定,獨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兩房宗祀的特殊繼承方式,一人挑兩房,兩個媳婦雖然共享一個男人,實際上屬於堂妯娌。但是仍有法律認為後娶之妻為妾,大理院認為:“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
但同時刑部說帖亦云:“查有妻更娶,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仍按服制定擬之制,系指其夫並未兼祧兩房,後娶之妻律應離異而言。若兼祧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又云:“查人情莫不愛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許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兩房之義,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無庸斷令離異,有犯應以妾論,情法俱得其平。”
綜上可見,一夫只應一婦,“斷無二婦並妻之理” 。於是禮法要別先後而定名分,只承認先娶者為妻,而認為後娶者為妾。若是發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問題時自應以妾科斷。
中國古代除唐代的並嫡與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個(兼祧
比並嫡更為嚴格),除非她死了休了騰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為。除了不可動搖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規定了妾的極低地位。不管你叫那個人為二房、
次妻、平妻還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實質就是妾。當然妾的來源也有多種,由高到低排列為:
前2種是
良妾,是在官府里登記了妾書的,是有一定地位的家庭附屬成員,算半個主子,相當於小說里所說的平妻,但是在法律上還是妾。後面幾種,是妾婢,非常低賤,類似於
奴婢。
至道光末年,國家混亂,對正妻與平妻的管制才有所放鬆。往往娶
旁妻亦同鼓吹、官轎,這才有了正妻與平妻"兩頭大",或稱"對房"的說法,但是這種說法並沒有得到任何官方認可。
平妻是商人中傳出來的東西(唐朝除外),正妻平妻嫡庶不分,在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很讓人看不起,是敗門風的行為。
士農工商,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他們弄出來東西是不被社會主流承認的。
平
妻,只在下層社會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極少可能出現平妻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