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含義
制度
嫡相對應:
庶(“庶”指第一個妻子以外“所有繼妻”的“書面總稱”,現實中有時不包括所謂“平妻頭銜”的繼妻。)
【古代】
在古代“嫡庶之分”要看該女子是否為
明媒正娶且第一個妻子。古代雖然繁文縟節多但也不至於逼迫別人寧願冒做側室的風險。
古代男子娶
妻,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
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
門第、
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導致嫁娶不合心意的人,這段婚姻可以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等同於今天的“騙婚”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現今】
在現代“嫡庶之分”不局限於“明媒正娶”那種婚姻形式來規定“妻子範圍”,因為“明媒正娶”並不能保證“第一次
結婚”的女人是“第一個妻子”,否則小三上位先結婚豈不也稱之為“嫡妻”了?所以現今妻子的含義是指:雙方“
供認”並非出於“玩世不恭、一夜情…”等不認真態度的“同居”亦可視作“無婚禮婚姻”,而其中“第一個無婚禮婚姻”之中的女方可稱之為“嫡妻”。
……
【N0.1妻】
就算娶得人再多地位也平等,但嫡這個詞只可以屬於”第一“。所以也可視作娶妻先後次序的數字“NO.1“的代稱,但更稀有,因為一個人人生只可能有一個“嫡妻”,只能有一個”NO.1妻“。
就算
結髮妻子死了,或庶被破例稱作嫡,那前面也必須加上“續/繼”來分別。
嫡就像金字塔頂只有一個,亘古不變的定律。
如果結髮妻子當上皇后那她就叫“嫡皇后或
元後、
元嫡”。而其她妃嬪就算是當上皇后也只能是單作“皇后或
繼後”。
而相對的庶卻可以同時設立很多,並且後到的庶也會被叫做庶,庶之間相平等。
待遇
正妻與丈夫地位平等,在
服制,
車制等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
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
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古代時皇帝時候會和嫡妻葬在一起,而妾妃只能站在周圍。
嫡妻不能降為妾,通常只在犯
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
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也不能休出(
三不去),比現今反而更很人道:
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
糟糠之妻”;
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在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議·戶婚律》中對“三不去”就有所詮釋,對應上文為:
第一,經持舅姑之喪;
第二,娶時賤後貴;
第三,所受無所歸。
習俗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
禮書、
迎書等三樣檔案(三書),經過
納采、
問名、
納吉(又稱
過文定)、
納徵、
請期(又稱乞日)和
親迎(或
迎親)六個步驟(
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
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
催妝詩之用。以示對婚姻的看重。
例子
反例:宋代之前只有
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國外嫡制
日本和朝鮮半島古代同樣奉行
一夫多妻制,亦有
嫡庶制度。在古代日本,通常只有上層社會的人才會多妻,
正妻以外的稱為側室,妾在日語中指非正式結婚而與
有婦之夫同居的女性,即漢語的情婦。
朝鮮半島方面,
李氏朝鮮時代嫡庶差別極為嚴格,不同階級的男女不能結為夫妻,階級較低的男性若娶階級較高的女性為妻,是犯了誘拐之罪,該段婚姻亦無效。階級較低的女性若要與階級較高的男性結合,一般只能作妾而不能作妻,正妻死後亦不能扶正,只有極少數例外。
文定王后兄長
尹元衡之妾
鄭蘭貞於正室金氏死後,文定王后準許她升為正妻,封一品
貞敬夫人。當時有“從母法”,即子女繼承母親的社會階層,只有王族或宗室子女例外。非王族或宗室的
庶出子女要把父親、父親正室和
嫡出兄弟姊妹視為主人侍奉,若母親為賤民出身,於家中地位更等同奴婢。國王的嫡子稱大君,庶子稱君;嫡女稱公主,
庶女稱
翁主。
宗室嫡女稱郡主,庶女稱縣主。
設嫡意義
基本意義
中國古代實行
一夫一妻卻又多妾制度,所以在那種不公平婚姻之下用“名義和待遇”來“盡力彌補和維繫”結髮妻子應該得到的公平。而名義“嫡庶”之分就是用來分別結髮妻子之用。
換句話就是指“夫的精神和肉體已經給人分享了,至少得維護’
結髮妻子‘的物質待遇“儘量”不被割捨”。所以就成了結髮妻子的專稱。
而有些人覺得妻妾待遇不同就把責任
歸降與嫡妻,那樣是
二度對嫡妻的傷害。除了個別重口味人,沒有多少人是因為喜好“愛人的花心”而和TA結婚。“
愛人和TA找的
庶”都明知故做,卻損失的是“嫡妻”。
“嫡妻”就算損失了應該享有的“精神或物質上”的,卻被視作應該,誰都毫不感激,從古至今。反想那些“滴水之恩湧泉相報”也不是什麼時候都管用。
“嫡妻”反抗不公平卻成了造反,如果手段不到位就正好給對方留作把柄,反而順帶那些合理的也被否定。
誰覺得庶待遇不公平想彌補,就不應該是從“嫡妻”那裡摳出來給“庶”,而是要么從你自己那裡或應該從丈夫享譽那裡摳出來!也就是指你可以把自己的轎子讓給庶自己跑步,但嫡的轎子不能降級!
如果愛一個女人娶了她怎么忍心傷她再娶?!不愛還娶的話其中到底誰
自作多情了?!
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英雄維護公平從來不是讓別人幹活自己撈名分還有臉指責替你賣力的那位。
古往律定
《大明律·戶律·婚姻門》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明代律法上沒有平妻。所謂平妻就是個哄外面女人的。後娶的那個,一輩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執妾禮,想入族譜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記妾生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
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次對
平妻的法律規定,獨子
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兩房宗祀的特殊繼承方式,一人挑兩房,兩個媳婦雖然共享一個男人,實際上屬於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認為後娶之妻為妾,
大理院認為:“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
但同時刑部說帖亦云:“查有妻更娶,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仍按服制定擬之制,系指其夫並未兼祧兩房,後娶之妻律應離異而言。若兼祧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
又云:“查人情莫不愛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許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兩房之義,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
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無庸斷令離異,有犯應以妾論,情法俱得其平。”
綜上可見,一夫只應一婦,“斷無二婦並妻之理” 。於是禮法要別先後而定名分,只承認先娶者為妻,而認為後娶者為妾。若是發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問題時自應以妾科斷。
古往淵源
中國古代某些朝代,禁止男性多娶,所以在
宋朝之前,平妻這種習慣並不普遍。較為人所知的有,
晉朝時的
賈充先娶
李婉,後因李家出事,李婉被判罪流放而離異,再娶
郭槐。以後李婉遇赦,皇帝特許他娶兩個
正妻,稱為“左右夫人”。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
鴉片戰爭後割讓給奉行
習慣法的英國,所以在1911年清朝結束在中國的統治、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建國並實施新憲法後,香港華人仍依據《
大清律例》為法例,所以保留了平妻的不平等婚姻制度,迄至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習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實行
一夫一妻制。
相對於妾,平妻的法律及社會地位等同於正式配偶,所生的子女被視為有
遺產繼承權的嫡子女,而妾所生或
非婚生子女則被視為“
庶出”。
平妻亦擁有死後列名墓碑或
祖宗牌位的權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後遞補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過程中亦采等同於正式配偶的
明媒正娶儀式。由於元配與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嫡出,有些男性的平妻死後,會發生兩房嫡子女爭產的事件。
唐中宗陪葬的是她19歲時已死的嫡皇后不知道葬於何處,但也不想用造反的韋氏陪葬,於是寧可用了嫡妻的
衣冠冢陪葬。
區分繼妻
庶之等級
中國古代除唐代的並嫡與清代
兼祧,正妻只有1個(兼祧
比並嫡更為嚴格),除非她死了休了騰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為。除了不可動搖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規定了妾的極低地位。不管你叫那個人為二房、
次妻、平妻還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實質就是妾。當然
妾的來源也有多種,
由高到低排列為(想當正妻就只能按等級PK掉前面的再升級):
4級:赤貧之家賣的女兒;
……
前2種是
良妾,是在官府里登記了妾書的,是有一定地位的家庭附屬成員,算半個主子,
相當於小說里所說的
平妻,但是在法律上還是妾。後面幾種,是妾婢,非常低賤,類似於
奴婢。
至道光末年,國家混亂,對正妻與平妻的管制才有所放鬆。往往娶
旁妻亦同鼓吹、官轎,這才有了
正妻與
平妻"兩頭大",或稱"對房"的說法,但是這種說法並沒有得到任何官方認可。
平妻是商人中傳出來的東西(唐朝除外),正妻平妻嫡庶不分,在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很讓人看不起,是敗門風的行為。
士農工商,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他們弄出來東西是不被社會主流承認的。
平妻,只在下層社會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極少可能出現平妻的情況。
區分_庶
除
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
庶妻,但通常稱作
姬妾,按地位從高到低有媵(正妻的同族
陪嫁女子)、妾的區別,另外亦會有一些沒有經過正式婚姻儀式的女性,多為
婢女或
妓女等
賤民女子,近似現代的
情婦,有時也被稱為妾,或稱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貴族女子
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後世鮮見。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於自己的女子,不經過
三書六禮,而以較簡單的儀式納為
配偶,稱為
納妾,經過正式儀式所納的妾又稱為側室。妾可以買賣,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為妻,否則男方可能被處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子在正妻去世或休棄之後把妾立為正妻,需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明清時代,
嫡庶區分不再森嚴,把妾扶正的情況更普遍,也有男子買賣妻子的情況出現。
婢女則是男子納地位卑賤的女子,比如家裡的婢女或者買來的
歌妓,這些女子因為身份原因,屬於賤民階級,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寵姬,近似情婦。妾和婢女之間有區別,地位不能互換,以婢為妾也是
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後,才可以立為妾。婢女一類的妾常被買賣或轉贈他人。比如蘇軾就曾把兩個已懷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雲在
繼室王閏之死後,於家中地位卻等同正室,只是沒有
正妻的名份。
區分_媵
在
秦漢以前有
媵的說法,“
古者嫁女,必
娣侄從之,謂之媵。” 如:
周天子以
王姬出嫁
齊國,同姓之衛魯晉等,必以
宗女媵之。貴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從嫁。而從嫁過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謂平妻一樣,實質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後,媵就能夠有機會成為
正妻,但是其他來路的妾是沒有機會的。所以許多人看到以為妾可以扶正,其實不然。
《孟子》:“齊桓五禁,一曰無以妻為妾”,是關於亂妻妾位的最早記載。
秦朝實行一夫一妻制,《法經雜法》規定:夫有一妻二妾,則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漢九律》中也規定“亂妻妾位”屬於犯罪,其中《恩澤侯表》記載:孔鄉侯傅晏,坐亂妻妾位,免。漢律已明顯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趨勢。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雖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會現實生活中,並嫡之風尤盛,當然唐朝女性對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國各朝代中也是相當高的。《舊唐書·王毛仲傳》:“其妻已邑號國夫人,賜妻李氏又為國夫人;每入內朝謁,二夫人同承賜賚。”《安祿山事跡卷》:“(
天寶)六載,加御史夫人,封
兩妻唐氏段氏並為國夫人。”《合璧事類》:“
安重榮娶二妻,
高祖因之,並加
封爵。”雖然這種做法為官府默認,但是並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發生糾紛鬧到官府,官府仍會依法處理。
宋律基本沿襲
唐律,只承認妻與妾,兩者地位分明,完全沒有
平妻的規定,且宋代幾乎沒有唐代的並嫡之風。《宋刑統 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而元代的規定《
通制條格》:“至元十年,
中書省御史台呈,陝西按察司申,先奉條格之制,民間婚姻聘材內一款,有妻更娶者,雖會赦,猶離之,
欽此。照得,州縣人民,有年及四十無子,欲圖繼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願者,合斷無罪,聽改為妾。戶部議得,有妻更娶,自願者,改為妾。”。少數民族之中就算出現多位皇后但其中也會分大皇后或原配皇后,其她皇后等同嬪妃待遇。
區分_平
【含義】
【制度】
平妻制,又稱
兩頭大或
多頭大,即
兩個或
多個妻子都是大
老婆,又有
對房之稱,即與
正房(正妻)對等。但就像在後宮內,無論東西宮總歸有個頭子是“正室”管理後宮,而不是兩個或多個一起管理,就像天下不可能有兩個皇帝同時管理一個國家一樣。
【待遇】
差之毫厘謬以千里,比正妻相對低等,比妾相對高等。
實際非
完全等同,正妻所生的嫡子女擁有優先繼承權,平
妻所生的嫡子女
次之),平妻地位也不及正妻,就算年齡相對大仍需稱正妻為大姊(大姐)。
【例子】
三妻四妾,即一妻多妾。古書有明確記載,所謂
三妻,是指春秋時期
齊國君主的一段佳話。傳說當年齊國君主立後不決,乃至朝野上下議論紛紛,後來君主戲言稱
立後三人,而事未成則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故稱
三妻。
我國是一個宗法倫理社會,“
一夫一妻”被視為婚姻的基本原則,《春秋·隱公五年》中云:“諸侯無二嫡”,意思是即使是
天子諸侯也不能同時
娶兩個妻。[東漢]
班固編寫的《
白虎通義》就曾說過:“妻者齊也,與夫齊體,自天子至
庶人,其義一也。”《新唐書·儒學傳下·韋公肅》:“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嫡,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繼妻),皆嫡也,兩祔無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僅從名分而言,但從法律上規定
一夫一妻制,始於
西周,為其後的歷代法律所繼承。
普遍的說法認為:中國古代傳統
婚姻制度實行的是“
一夫一妻多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