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政府頒行的法令文書彙編《大元通制》中的條格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制條格
- 出自:《大元通制》
- 年代:元朝
- 時間:1271
簡介,內容,
簡介
至元八年(1271)﹐元政府禁行金泰和律﹐此後曾幾次著手制定本朝新律﹐都沒有成功﹔至元二十八年公布的《至元新格》﹐所收行政及其他方面的法規亦極不完備。因此﹐當時立法行政﹑決獄斷訟﹐主要以隨時因事而頒布的詔旨及其他政府公文為準繩。元仁宗愛育黎拔力八達即位後﹐為便於各級官吏檢索遵行﹐下令將歷朝頒發的有關法令文書斟酌損益﹑類集折衷﹐彙輯成書﹐後經元英宗碩德八剌朝增刪審核﹐定名《大元通制》﹐於至治三年(1323)刊行。
內容
全書八十八卷﹐分制詔﹑條格﹑斷例以及別類等四部分﹐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其中條格﹑斷例部分的篇目和編排﹐分別仿效金《泰和律令》和《泰和律義》。《大元通制》具有法典的性質。全書今已不傳﹐現存僅明寫本《通制條格》殘卷﹐1930年由國立北平圖書館影印出版﹐共二十二卷﹐包括戶令﹑學令﹑選舉﹑軍防﹑儀制﹑衣服﹑祿令﹑倉庫﹑廄牧﹑田令﹑賦役﹑關市﹑捕亡﹑賞令﹑醫藥﹑雜令﹑僧道﹑營繕等十九個篇目。元代條格﹐大體上相當於唐﹑金兩代法律體系中的令﹐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財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規。雖然其中不少條款形式上屬於臨事制宜的個別指令或記錄公文﹐但它們作為單行法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它與《元典章》同樣是研究元朝典章制度﹑社會經濟和階級關係的珍貴史料。